个人破产法会对债务人一视同仁吗?老赖没有严格的定义,通常指上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有偿还能力而拒不偿还;妨碍、抗拒执行的;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债务人。简单点说,就是不诚实的债务人。欠了一屁股债,自己却吃香的喝辣的,日子过的比债权人还滋润。这类人就该严惩不贷,个人破产法将把这类人挡在门外。 诚实的债务人,当然是指没有上述行为的人,也就是的确丧失了偿还能力的人。这类人都该救助吗?要看情况。比如借钱赌博或者用于挥霍,这类人即便没有逃废债行为,也不应该得到破产保护。 破产法要保护的是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什么叫不幸?遭遇失业、离婚、疾病、意外等。有学者建议把“诚实而不幸”扩大为“诚实而不慎”,把那些因为企业经营不善、倒闭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企业家,也纳入破产保护的范围。 让这类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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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的破产清算制度中,因为企业经营不善导致资不抵债,债权人一般是公司剩余价值的唯一拥有者,股东原有的权利基本丧失,也无法参与破产清算的具体程序。然而,我国新的企业破产法引入了重整制度,重整的目的是挽救危机中的企业,因此不会导致企业经营的终结,公司的股东在重整程序中也是重要的参与者。那么,公司重整过程中股东对公司是否还有控制权?股东会、董事会是否仍然存在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决策?股东的合法权益有哪些?如何行使?等等。这些问题都是大家非常关心,却又不太了解的。本文就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结合近年重整工作的经验,逐一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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