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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9月13日

操作指引 | 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基本操作流程(十五)

【发布时间:2023-12-15 19:46:54 】     【信息来源:破茧网】

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81条:第八十一条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二)债权分类;(三)债权调整方案;(四)债权受偿方案;(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1. 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债务人重整经营方案是规定重整公司营业重整方面的一系列措施。债务人的经营方案是否具有可执行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重整计划草案是否具有可执行性。债务人的经营方案一般由重整投资人制定。

房地产企业的经营方案,应当着重于项目融资、开发建设、销售、服务等方面。

2. 债权分类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82条

●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组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组,是指债务人以其所有的特定财产向债权人提供担保,赋予该债权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一般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债权,建设工程价款、船舶和航空器等法定优先权也列入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组。

在房地产重整案件中,一般将应返还的消费性购房者房款本金部分以及继续履行购房合同部分消费性购房者所缴纳的购房本金部分列入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组,应返还购房款的利息及逾期交房损失列入普通债权。也可以单独设置其他优先权表决组。

● 职工债权组

职工债权组主要包括破产受理前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由于每个破产案件情况存在差异,职工集资款是否列入职工债权组需根据个案认定。

● 税款债权组

债务人所欠的18种税款,属于税款债权;税务机关征收或代征的各种非税收入,《企业破产法》并未规定其清偿顺序,但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纪要》的规定,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根据该规定,其应当后于私法债权进行清偿。

● 普通债权组

普通债权组是指没有优先受偿地位的债权。超出用以担保的额定财产价值以外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债务人高级管理人员超过职工平均工资部分的工资往往也列入普通债权组。

3. 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重整计划草案中的偿债能力分析,主要是计算出在清算状态下债务人财产对各类债权的偿还比率,也是对债务人资产负债的整体概括。

偿债能力分析报告是债权人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的重要参考文件。

4.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多地法院在审理重整案件指引中规定,普通债权无法全额清偿的情况下,重整计划草案中应当包含对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内容。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实际上是对债务人原股东持股比例进行调整。

方案一般包括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范围和内容。

5. 债权调整方案

债权调整一般通过对债权金额、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三方面进行调整,债权调整方案中一般只对债权金额进行调整,对于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均在债权受偿方案中规定。

6. 债权受偿方案

● 债权受偿期

债权受偿期限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一般由债权人和债务人自行约定,债权的最长受偿期限不能超过重整计划执行期限。

● 清偿方式

一般为现金清偿,也有部分债转股、以物抵债等清偿方式,也存在上述多种方式混合清偿的形式。

● 偿债资金来源

主要包括自有资金、借款、重整投资人投入的重整资金、重整执行期间的经营所得。

7.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 执行期限

《企业破产法》中并没有对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进行规定。执行期限一般由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实践中,执行期限多数为2、3年,最长5年。

● 执行期限的效力

执行期限对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影响较大。依据《企业破产法》第92条规定,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按照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若债务人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 执行期限的变更

我国《企业破产法》对执行期限的变更并未明确规定,实践中多数法院通过发布破产案件审理指引对重整计划的变更进行规定。

8.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

监督期是指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管理人的监督期限,一般短于或者等于执行期限。实践中,执行期限和监督期限大多一致。

除上述内容外,重整计划草案还应当全面披露债务人的破产原因、资产和负债状况、清算和重整状态下普通债权的清偿率比较以及有关债务人资产的重大不确定事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