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通过审核的服务机构才能查看完整的商机信息
X
欢迎来到破茧网,专注企业或个人的重整服务,专业团队,让您省心省力!
2025年09月13日

破产重整中股东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23-12-16 20:15:09 】     【信息来源:破茧网】
在传统的破产清算制度中,因为企业经营不善导致资不抵债,债权人一般是公司剩余价值的唯一拥有者,股东原有的权利基本丧失,也无法参与破产清算的具体程序。然而,我国新的企业破产法引入了重整制度,重整的目的是挽救危机中的企业,因此不会导致企业经营的终结,公司的股东在重整程序中也是重要的参与者。那么,公司重整过程中股东对公司是否还有控制权?股东会、董事会是否仍然存在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决策?股东的合法权益有哪些?如何行使?等等。这些问题都是大家非常关心,却又不太了解的。本文就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结合近年重整工作的经验,逐一进行分析。

股东的合法权利有哪些?如何行使?
  股东对公司丧失了最终的控制权,是否意味着股东在重整过程中完全没有权利呢?

  并非如此。

  (一)股东可以通过沟通、协商对管理人、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进行影响。重整的目的是挽救企业,因此公司股东与债权人的最终诉求是一致的。股东为了让企业重新焕发生机,必然要积极参与重整程序,例如,积极寻找战略投资人,开拓新的市场,或改革公司原有不合理的制度;并对不符合自身利益的事项予以反对,例如对虚报的债权不予确认,对不利的合同拒绝履行等等,只要符合重整的目的,股东完全可以通过与管理人、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的协调和沟通影响重整中的具体事务以及整体的思路。

  对股东更为有利的是,因为重整过程中要维持企业经营,无论何种管理模式下,企业管理层大部分均需留用,而原企业管理层大部分均与股东有较密切的关系,股东可以对他们进行控制和影响,从而了解重整的进度并把握重整的方向。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股东都能够对重整中的各主体施加有效的影响,尤其是股东对企业危机负有主要责任,甚至恶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其公信力已荡然无存。因此,股东对利益相关方进行影响,是非正式的,也不具有任何强制力。



股东对重整计划草案具有表决权。

  但是该权利的行使有前提条件,我国破产法第85条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换言之,如果重整计划草案不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股东对该草案就没有表决权。

  出资人组由哪些股东组成主要取决于方案对哪些股东的权益进行了调整,并不一定包括全部股东。出资人组是债权人会议的一个组,法律并未规定出资人组是否可以根据情况分成几个小组,当然也没有限制规定。一般来说,如果对股东权益有不同调整比例或者调整方式,有必要对股东采取分组表决。

  与一般表决组的“债权额”+“人数”的双重标准不同(破产法第84条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的表决应采取股权表决权的单一标准,因为我国《公司法》中对于股东大会决议的通过标准并未规定人数标准。目前破产法对出资人组的通过标准及通过比例没有明确规定,大多数重整案例均采取单一标准。表决通过比例大部分采取“2/3以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