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职责
【发布时间:2024-12-30 21:39:00 】 【信息来源:破茧网】
-
全面接管破产企业:
-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其所有的全部财产应全部移交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这些财产包括破产人的有形和无形财产、动产和不动产、知识产权、对外的债权、持有的股份和债券以及破产人对外应履行的债务。
- 破产管理人还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以便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
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
- 破产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防止财产遭受意外或人为的损失。
- 应对破产财产进行登记造册,详细说明财产种类、性质、原值、现值、保存地点等,对债权债务进行核对,对营业状况予以了解掌握。
- 追回被他人占有的财产,收回破产人未收回的债权,并要求未缴纳或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资人补足出资额。
-
代表破产人进行必要的民事及其它活动:
- 破产管理人应以破产管理人的名义实施必要的以破产财产为标的的民事活动,如聘任必要的清算工作人员、为清算之目的继续破产人的营业、参加诉讼、和解或仲裁、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宣告时尚未履行的合同等。
-
对破产财产进行估价、处理、变价和分配:
- 破产管理人应对破产财产进行重新估价,根据财产的实际状况制定变价方案,并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 根据清算结果制作破产财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并提出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 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需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破产管理人负责执行。
-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 破产管理人有权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以便向债权人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接受债权人的询问和监督。
-
接受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
- 破产管理人应依法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 破产管理人应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
其他职责:
- 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破产管理人还应履行其他职责,如追缴出资、追回被侵占的财产、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特殊债权的调查与公示、审查申报的债权与材料的保存等。
总结来看,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其职责涵盖了接管、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以及代表破产人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等多个方面。这些职责的履行对于保护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