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有什么区别
【发布时间:2025-01-09 22:11:49 】 【信息来源:破茧网】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债务担保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它们之间存在显著的区别。以下是两者的主要区别:
一般保证 | 连带责任保证 | |
---|---|---|
定义 |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 |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 |
责任承担时间 |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是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后。 |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立即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抗辩权 | 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在对债务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措施并就其财产强制执行之前,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 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责任性质 | 具有补充性,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是对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一种补充。 | 具有赔偿性,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履行债务。 |
对债权人的影响 | 债权人需要先向债务人追讨债务,并在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能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 | 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请求履行债务,无需先向债务人追讨。 |
保证人的风险 | 保证人的风险相对较低,因为只有在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需承担责任。 | 保证人的风险相对较高,因为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无论债务人是否有能力履行债务。 |
合同中的明确约定 |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为一般保证。 |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根据法律规定或实践,可能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
法律条款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总结:
- 一般保证为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风险相对较低。
- 连带责任保证为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风险相对较高。
在实际操作中,选择哪种保证方式应根据具体情况、风险承受能力和合同双方的协商结果来决定。同时,无论选择哪种保证方式,都应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以避免后续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