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破产法治宣传 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发布时间:2024-10-19 13:59:08 】 【信息来源:网络】
引言:
高效运行的市场化破产制度是优良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也是世界银行对全球190个经济体进行营商环境测评的重要内容,同时,破产程序的有序运行,也为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市场资源配置、大众创业创新提供充分的保障,营造高效、安全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是我们所有人共同的目标。近年来,北京市出台一系列的规范,目的在于加强引导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积极适用破产程序,为困境企业复苏或出清提供便利,同时,提高破产程序效率,满足要素资源得以重新配置的需求。结合《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政策3.0版文件汇编》中的两个文件,一个是北京市破产法庭出台的《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行)》,另一个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等部门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府院联动统一协调机制的实施意见》,本次直播将聚焦企业经营者关心的破产法如何挽救困境企业、府院联动机制以及预重整机制的相关话题。
文字实录:
一、破产法如何挽救困境企业、保护债权人以及财产处置:
基于我国的国情,很长一段时间里大家谈破产色变,经营者可能联想到倒闭啊,倾家荡产啊等等,心理上觉得不吉利,觉得抗拒。但市场经济环境下,有产生就有消亡是事物普遍的发展规律,也是优胜劣汰必然选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网络时代,借助互联网+,每个个体都能随时进入市场,每年都会有大量企业产生。但据统计,中国私营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2.9年,大型企业集团的平均寿命也只有7.8年,每年全国有近一百万家私营企业倒闭,能够生存三年以上的企业只有10%,而随着互联网扩展效应,一家企业经营行为带来的影响也会继而扩散。如果你是一家企业的经营者、投资人、员工、上下游合作伙伴等等,这些公司破产意味着什么,我们应当如何应对呢?近年来一系列的法律和规定相继出台,我们对破产的偏见也在逐渐降低。对于我们经营主体而言,最需要做的事情,是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范,一方面做到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一旦企业遇到困境,能把制度的优势运用到最大化,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实现自救。
1、企业风险防范:通过对破产原因的理解,企业进行自我审视,调整经营策略及时止损、自救
经营者应当结合我国《企业破产法》中对破产原因的规定,在企业发生经营异常或者经营困难时,看看企业有没有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主要有三点标准:1、债权债务合法;2、履行期届满;3、未能完全履行。资金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资不抵债,通常通过企业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报告来进行判断。对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种情况呢,即使有时候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但满足以下几种情形的,也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1、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资产不能变现;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4、长期亏损且扭亏困难等。出现这些情形的同时,企业往往也存在着被诸多债权人起诉的风险,企业的账户、生产设备等也可能面临被法院陆续查封。如果经过强制执行仍然不能得到清偿时,企业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构成不良征信记录,会影响后续经营及投资。如果企业符合破产条件,那就应该及时申请进入破产程序,将企业与外部债务进行暂时隔离。争取重整复兴的机会,也在无法复兴的情况下合法、及时退出市场,通过破产制度的余债免除功能给诚信经营但不幸失败的竞争者重新开始的机会,同时,充分保障各方的权利,将各方损失降低到最低。
2、债权人如何应对
在企业丧失清偿能力的条件下,各个债权人都会去抢夺企业有限的财产,没有优先权的普通债权人最为被动,那么这些普通的债权人应当怎么应对呢?
为了公平受偿,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第一,避免无序抢夺和偏颇清偿,在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后,所有针对债务人企业的诉讼和执行程序都会依法中止,受理后,债务人企业进行的偏颇清偿无效;第二,可以全面审查股东的出资义务,如果股东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管理人可以要求股东缴纳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对于抽逃出资,管理人也会进行追收;第三,审查企业是否存在欺诈逃债行为,如在破产受理前一年内,存在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债权、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等,管理人有权提起撤销权诉讼,追回财产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第四,企业高管侵占企业的财产或者获取非正常收入的,管理人也会予以追回。
同时呢,如果是企业重整过程中,在发现破产企业营运价值的同时,通过引入新的投资者,实现资本的良性运转,助力企业转亏为盈,债权人也可以作为投资者参与其中。重整企业是否具有挽救希望、主营业务是否具有挽救价值等等这些问题都经过债权人会议、管理人(临时管理人)及人民法院等各方的充分考量,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的论证基础,尤其经过重整后企业资产负债都获得了清晰的整理,投资者会对重整企业有相对充分的了解,从而减少尽调的繁琐和不确定性,也不失为一种投资的方式。
3、依托破产财产网拍办法,如何参与网拍
北京高院发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试行)》,目的是为降低破产程序成本,提高债权回收率,为困境企业复苏或出清提供了财产处置的便利。
对于我们企业而言,其中具有隐藏的投资价值。充分利用网购平台,通过线上交易参与破产网拍,可以足不出户购买到物美价廉的破产财产,这些财产经过管理人的清点,状况会有一个较为直观的反映。遇到上下游企业关联的生产资料,没准可以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捡漏”买下,既提高了效率,又降低了成本,实现破产财产“变废为宝”。对于我们普通人而言,在网购日益发达的今天,线上购物是实惠便捷的选择。我们在淘宝、京东等购物平台选购的时候,也可以关注下法院拍卖和破产甩卖的版块,真是应有尽有啊,大到房屋、汽车,小到一本书、一支口红等等,相信大家会发现“新大陆”。
二、府院联动机制
破产程序除了要解决公平清偿债务等法律问题外,还涉及到土地、信用、税收、劳动等问题,以及职工安置、企业帮扶、社会稳定等衍生问题,这就决定了破产审判离不开外部的支持与衔接配合。
1、各部门主要相关任务
企业的起死回生离不开各个管理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通力配合,在破产程序中,各个部门也都充分发挥着各自的功能价值,共同护航企业,保障企业及时推出市场。
税务: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市场监督:对于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破产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注销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正副本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不再需要经过简易注销公告程序。登记机关也不再进行实质审查。营业执照无法全部缴回的,破产管理人出具相关说明就行,不需要另行登报或公示。
财政:对于无产可破的企业呢,也不用有太多顾虑。2020年4月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费用援助资金使用办法(试行)》,资金由北京市财政拨付,目的在于完善破产审判的配套机制,有针对性地解决破产企业在没有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情况下,破产费用及管理人报酬来源的问题,在推动债务人企业顺利进入破产程序的同时,保障破产管理人的履职报酬,提高各方工作积极性,从而推进破产案件高效办理。
2、企业应当注意什么
府院联动机制意在解决以往重视事后解决问题,忽视事前研判预警等问题。那么企业经营者应当怎样借助此项机制,为自身的经营保驾护航呢?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借助现有的,如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等这些平台,充分了解对手企业相关经营信息及经营现状,留意平台的信息预警窗口,比如涉诉情况、变更登记情况、破产情况等等,将交易风险降到最低,保护自身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预重整机制
为了进一步提升重整案件审判专业化、规范化水平,保障重整程序市场化、法治化推进,切实发挥重整制度的积极拯救功能,2019年12月30日,北京破产法庭出台《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办理规范)。
1、预重整机制是什么:
《办理规范》在第三章对预重整机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预重整机制是为了准确识别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降低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成功率,人民法院在以“破申”案号立案后、受理重整申请前,指定临时管理人,管理人履行全面调查债务人的基本情况等职责,债务人自愿承担妥善保管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资料等等义务,由临时管理人组织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拟定预重整方案的程序。
2、预重整机制的作用和意义:
预重整机制相当于疫情中的“方舱医院”,意在提前进行重整识别,推动程序高效运转。《办理规范》中创新构建了预重整机制,通过在申请审查期间准确识别企业的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指定临时管理人,及时启动预重整程序,为各方利害关系人开展商业洽谈搭建平台,推动尽早达成预重整方案,实现法庭外重组和法庭内重整的有效衔接,着力降低重整成本,提升重整成功率,鼓励债务人积极开展自救,为危困企业复兴提供多元保障。
3、预重整适用的程序
债务人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申请审查期间债务人书面承诺接受预重整程序中临时管理人的调查和监督、履行预重整相关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对债务人进行预重整,通过摇号或协商指定临时管理人。
预重整期间,人民法院对临时管理人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在债权人众多的大型企业重整案件中,临时管理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组织听证调查。
预重整方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债务人、出资人有义务如实进行权利负担情况的披露。预重整参与人在预重整程序中披露的信息,其他参与人或临时管理人违反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保密义务对外披露,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披露保障)
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经调查发现:无法重整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决定终结预重整程序,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重整申请的裁定。
如果预重整成功,也就是包括全体债权人在内的各方预重整参与人一致同意预重整方案,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重整申请,由各方自行进行庭外重组。
4、简析海淀法院重整案例
近年来,海淀法院着力优化破产审判方式,推动破产审判提质增效,致力为海淀区危困企业重整复兴或退出市场保驾护航。经过破产重整重新恢复生产经营的案件中,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1)兴大公司破产重整案
兴大公司拥有两项国家级抗癌药新药证书,具有非常好的市场前景。但由于前期研发投入大、负债重、管理不善以及经营思路冲突等原因,兴大公司逐步陷入困境并引发多起诉讼,后因不能清偿全部到期债务向海淀法院申请破产重整。海淀法院在收到重整申请后,承办法官迅速开展重整识别,了解行业概况和兴大公司抗癌药的实验效果,圈定兴大公司核心资产,并且提前了解主要债权人意见及战略投资意向,指导兴大公司制作重整必要性与可行性报告。同时通过全国范围公开竞选方式选任管理人,保障兴大公司管理人工作水平与案件审理需求相匹配。之后,海淀法院指导管理人开展投资人招募工作,利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淘宝网等线上平台发布招募公告,后经过各方共同努力,通过债转股、调整股权分布、预留偿债资金、分批次偿债宽限期等一系列做法,最终达成一致妥协,终结重整程序。
(2)能通公司重整案
能通公司业务领域涵盖IT运维以及IT基础设施服务、智慧城市资讯和项目实施、数据中心基础环境建设等相关服务,通过多年的积累,取得相应的认证资质。在公司出现破产原因陷入经营困难后,能通公司自行向海淀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但鉴于能通公司尚存部分优质资产且经营基础较好,经过各方沟通协调,能通公司转入破产重整程序,在重整计划草案制定的过程中,海淀法院充分适用预重整理念,引导债权人、投资意向人提前协商,充分参与,在承办法官的陪同下,通过沟通取得工商、税务等部门支持。通过债转股、现金清偿等方式并用,既保障了职工债权人等各方的利益,也盘活了企业的业务,将宝贵的土地。技术等要素资源重新投放市场,最大限度维护了企业的营运价值。
从这两个案例中我们不难看出,优质的资源和先进的技术永远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但企业陷入困境的原因有时并非技术落后,而是技术与资本结合的方式不够合理,或者是在企业发展到某个阶段因为某些突发状况,日常经营积累的正常债务发生了性质上的转变。在这种情况下,纠纷和矛盾会日渐增加,各方利益难以平衡。因此,企业应当对自身经营状况有充分的把握和理性的判断,在出现危机时候,及时寻求帮助,通过内部调整+外部引入,积极挽救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