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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20日

守正创新先行先试:深圳个人破产立法回顾

【发布时间:2024-06-18 21:42:28 】     【信息来源:网络】
 作者简介
刘曙光
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原主任
救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是个人破产制度最核心的功能。个人破产制度能够构建起一道防火墙,通过熔断机制(进入破产程序后集中清理债权债务,并在一定条件下免债)阻止市场资金对个人社会生活资金的无限制抽取,有效防范化解社会矛盾和风险。长期以来,我国内地只有《企业破产法》,个人破产制度缺失。因此,深圳率先推进个人破产制度试点立法具有重要创新价值,为建立全国性个人破产制度提供先行先试的经验。
01
个人破产立法的现实意义

优化我国社会信用体系

当前,通过实施个人破产制度,可以逐步优化和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一是系统管理相关债务人的财产登记、经营、消费等信息,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提供系统信息支撑;二是推动金融机构建立科学的金融信贷制度,通过财产担保和信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三是引导社会公众增强对信用价值的认识,在社会交往和经济活动中诚实守信、遵章守纪。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从国外破产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破产制度的基础和源头是个人破产制度,而我国是在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前提下,自上而下建立起企业破产制度。个人破产立法的缺失产生两方面后果:一方面,造成市场主体地位不平等,自然人作为市场主体无法受到破产制度的保护;另一方面,影响企业破产制度、执行制度的实施效果,为企业提供担保的自然人的债务在企业破产后无法合理解决。长此以往,整个社会投资创业的积极性将受到很大影响,营商环境优化受阻。

贯彻落实中央改革精神

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明确提出“健全破产制度,改革完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推动个人破产立法,实现市场主体有序退出”。深圳试点个人破产制度是立足先行示范区定位,贯彻中央改革精神的体现,从现实需求的角度讲,也是恰逢其时,时不我待。

02
深圳个人破产立法的总体思路

深圳个人破产立法堪称破冰之旅,它为完善全国破产法律制度作出有益尝试和探索。深圳在立法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思路。

引导市场主体有序退出,激励个人市场主体创业创新

在现代社会,个人无论是参与生产经营还是生活消费,都可能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如果这种关系长期得不到妥善清理,必然妨害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因此,个人破产立法要全面规范个人破产程序,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关系,引导市场主体有序退出,有效激励个人市场主体创业创新。

救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防止恶意逃债

破产制度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对债务人实施法律救济。因此,个人破产立法要树立的基本价值导向是,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从而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创造更多财富。对于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不仅不能通过破产逃避债务,还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惩治。

学习借鉴市场经济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经验,开展制度创新

深圳要打造高质量发展高地、法治城市示范,建成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这就要求深圳在个人破产立法中具有国际视野,从实际出发,虚心学习借鉴市场经济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的破产立法经验,利用特区立法权优势,开展个人破产制度创新。

立足特区实际,充分体现深圳特色

深圳经济特区是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发展较为完善和成熟的地区,对市场机制法治化有着更为急迫的需求,而个人破产制度是成熟市场经济环境应有的救济机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就是要最大限度解除创业者的后顾之忧,激发市场主体的创业热情,鼓励创新,宽容失败,让创业创新持续成为深圳经济发展最根本的推动力。03
深圳个人破产立法的主要创新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个人破产条例》)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进行了一系列制度创新。

设立破产事务管理机构,实现审判与事务管理相分离

在国内企业破产实践中,很多不具有司法审判性质的破产办理事务交由法院办理,行政职能和审判职能没有实现科学配置。因此,《个人破产条例》率先建立起破产审判与行政管理相互分离、相互衔接的机制,赋予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以下简称“破产管理署”)在个人破产办理中的行政管理权,形成与国际先进做法衔接的“法院裁判+政府管理+管理人执行+公众监督”的“四位一体”破产办理体系。

扩大个人破产救助对象,公平保护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

《个人破产条例》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的人口结构特点,将在深圳居住并且连续三年参加深圳社会保险的自然人作为程序适用对象。在此基础上,基于以下考虑将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债务人纳入破产程序准入范围:一是个人破产立法要树立保护诚实守信的债务人的基本价值导向,除开展生产经营的债务人外,因个人消费陷入债务困境的债务人,同样有可能具有“诚信”的条件和拯救的价值,因此均应予纳入;二是允许因消费负债的自然人进入破产程序,可以倒逼金融信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