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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20日

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实践探析个人破产制度改革的推进思路

【发布时间:2024-06-18 21:33:48 】     【信息来源:网络】
作者简介
李斌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浙江省律师协会破产管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破产专业委员会主任。
蔡军良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专业委员会委员。
2018年,浙江省台州地区在全国率先开展具备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2020年12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省高院”)在总结省内各地实践经验基础上,出台《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为浙江省内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办理提供制度基础及框架性办案流程指引。试点过程中,浙江法院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大胆探索创新,逐步探索出个人破产制度改革的“浙江实践”模式,为深圳进一步完善个人破产制度提供经验与借鉴。浙江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创新举措
据浙江省高院统计,2023年浙江法院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1275件,审结1122件,救助352名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成效明显。



双重表决规则化解金融机构表决难

目前在浙江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缺乏上位法及关于个人破产多数决的法律规定。为此,浙江省高院《工作指引》第40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探索采用双重表决规则等方式,即首先由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通过一项表决规则,然后根据通过的表决规则,对财产分配方案等事项进行表决,以有效推进清理程序。这条规定为推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化解金融机构表决难问题提供了操作路径,是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实践中最突出的创新举措之一。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钱塘法院”)2023年裁定受理的朱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就采取了该规则。该案债务人因承揽园林绿化工程,名下公司经营活动频繁,债权涉及供应商货款、施工人员劳务费用、金融借款及民间借贷等多种法律关系,债权人数量较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并参照《企业破产法》和《工作指引》,在表决规则上设置两步走: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通过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一致同意,表决通过该案的《议事机制和表决规则》,确定后续债权人会议对相关表决事项采用“双过半”的表决规则。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依照“双过半”规则,表决通过《个人债务清理方案暨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分配方案》(以下简称《个人债务清理方案》)。该方案明确了债务人可供偿债的财产范围,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及债权人金额,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分配方案的实施条件、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及普通债权首次分配比例,同时设置5年行为考察期,明确行为考察期内对债务人的监管方案,并在行为考察期届满后追加分配。2023年11月,钱塘法院裁定终结朱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债权人会议表决以债务人财产特定比例为标准确定管理人报酬

当前,办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的经济回报非常低,部分案件中管理人履职普遍存在亏损情况,更多是依靠管理人的社会责任感在支撑案件办理。
在朱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中,债务人有500余万元资产可供清偿,还有部分资产可在行为考察期内评估拍卖用于清偿。管理人结合管理人办案人员配置,案件债权总额及债权人规模,办理时间和案件成效等多种因素,尝试在《个人债务清理方案》中加入管理人报酬和中介机构费用进行表决,参照《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的标准,确定管理人报酬,得到大部分债权人的认可,在该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中表决通过。
事实上,浙江法院办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早有管理人报酬市场化的先例。例如,2022年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十大典型案例中的徐某某、庞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管理人报酬就是参照《企业破产法》标准确定。利用金融机构“重整贷”进行债务清理

浙江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多个典型案件均采用债务合并思路实现债务清理。债务人借助金融机构办理“重整贷”,将多个债权人压缩为一个金融债权人,债务人在“重整贷”期间仅需按贷款协议约定按时还款,虽然还款时间延长,但贷款利率合理,面临的债权人数量单一,极大地减轻了债务人面对多个债权人催讨的经济负担和精神压力。浙江的“重整贷”金额一般在30万—150万元之间,通过借助“重整贷”,债权人往往能提前一次性拿回债权人清偿款。虽然很多案件不能全额清偿,但在有金融机构提供资金融通的情况下,债权人的清偿时间明显缩短,效率明显提高,因而得到债权人的认可和支持。浙江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经验借鉴
通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出清多个执行案件,为制度性解决执行难提供实践样本

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缺位,个人债务人的执行案件无法因为破产而被彻底消化,终结本次执行案件(以下简称“终本案件”)恢复执行没有时间限制,易形成恶性循环。浙江省高院《工作指引》第4条第2款明确要求,债务人在管辖法院存在强制执行案件为案件受理条件之一。《个人债务清理方案》表决通过后,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终结对债务人的执行。如果债务人在行为考察期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