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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9日

破案件结案信息【2023年(个109、个145),2024年(个5)】

【发布时间:2024-06-18 21:25:02 】     【信息来源:网络】

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365号(个109)《公告》《民事裁定书》《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现就案件重整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王汉文

(二)相关司法文书: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365号(个109)之二《公告》;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365号(个109)之二《民事裁定书》;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365号(个109)之二《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

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365号(个109)之二《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

(三)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四)受理时间:2023年9月26日

(五)结案时间:2024年4月29日

二、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

(二)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21号粤海金融中心29层

(三)负责人:陈联书

(四)联系人:左艳菊、田梦娇;联系电话:18565036699、18565033499

三、解除限制消费行为

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365号(个109)之二《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29日决定:解除对王汉文采取的限制消费行为措施。

四、重整计划主要内容

2024年4月2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365号(个109)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王汉文重整计划,并终结王汉文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王汉文重整计划主要内容为:

(一)债权调整方案。对于确认的债权,将普通债权本金以外的其他债权额调整为0,调整后债权总额为453269.02元,债权性质均为普通债权。

(二)债权清偿方案。债务人于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第1-10个月每月还款4500元,第11-20个月每月还款5000元,第21-30个月每月还款5500元,第31-40个月每月还款9500元,第41-50个月每月还款10000元,第51-59个月每月还款11000元,最后一个月清偿剩余所有债务9269.02元。扣除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债务人及其配偶可用于偿债的资金包括现有资金93769.64元和收入14906.05元/月。上述资金由各债权人按比例受偿。原则上自重整计划裁定批准之日起每两个月分配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相应延长。

(三)偿债资金归集和分配方式。偿债资金来源于王汉文及其配偶现有银行存款14.79元、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余额2198.54元、王汉文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96882.37元(合计99095.7元)以及债务人及其配偶可预期的劳动报酬收入约13872.31元/月,公积金收入1033.74元/月(共计约14906.05元/月)。债务人根据各债权人提供的收款账户直接按照重整计划草案载明的清偿方案向各债权人进行转账,管理人将对此进行监督。涉及公积金提取的,管理人将向法院申请协助执行划扣(不超过每年一次),再向债权人进行分配。原则上自重整计划裁定批准之日起每两个月分配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相应延长。未申报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以其实际享有的本金数额按比例参与分配。

(四)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自重整计划裁定批准之日起60个月。

五、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

重整计划由王汉文负责执行,破产管理人负责协助和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王汉文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重整计划要求偿还债务;

(二)每月15日前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上月收入、支出以及债务清偿情况;

(三)需要离开深圳或者居住地的,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

(四)本人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动的,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

(五)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出境;

(六)配合人民法院、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开展监督检查及与破产程序有关的其他工作;

(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及《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i深圳”申报路径:下载或者打开“i深圳”APP→搜索“个人破产服务”→进入“个人破产登记申报”页面→点击“执行期申报”→进行信息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