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个人破产人出现,“老赖”未来不用还钱了?“
11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呼某破产,我国首例“破产人”出现。呼某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140余万元债务,将进入为期3年的免责考察期。
首个“破产人”出现后,“条例是老赖保护伞”的声音层出不穷,呼某案破产管理人律师胡隽表示,在长达三年的免责考察期内,债务人的许多权利都会被限制,是一种“失权”的状态,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履行配合义务,恰恰是其贯彻社会信用原则的体现。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于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我国正式从立法层面开始探索个人破产制度。事实上,早在数十年前,中国香港、日本和韩国等国家和地区就已经有了个人破产的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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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现全国首例个人破产人
今年3月1日,深圳特区在全国率先实施《个人破产条例》。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50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据了解,个人破产制度实施首月,深圳中院共收到260件个人破产申请,优先受理8名个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申请目的大多是希望通过重整、和解方式纾缓债务。
呼某因经营的教育培训机构倒闭,无力偿还债务,11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呼某破产。该案件成为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清算案。
据证券时报报道,呼某原在深圳某商场内经营教育培训机构。受商场倒闭影响,培训机构不得不关闭,导致呼某负债480余万元。2018年,呼某卖掉其唯一住房,实际收款260万元,全部用于偿还债务,但至今仍负债100余万元。呼某目前无固定工作,每月劳务收入约5000元,自2013年离异后独自抚养女儿。
今年6月9日,因自身资不抵债,呼某向深圳中院提交个人破产清算申请。深圳中院认定呼某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11月8日,深圳中院将文书送达呼某手中,正式裁定宣告其破产。根据裁定书,自宣告破产之日起,呼某将进入为其三年的免责考察期。为保证呼某正常生活,债权人会议经表决同意了她的豁免财产清单,清单包括沙发、茶几、小米手机等生活学习用品。“感谢个人破产条例,让我有机会得到经济上的‘重生’。”呼某对媒体表示。
02
是“诚实而不幸”还是“老赖”?
据央视新闻报道,个人破产制度的本质是通过法律介入,公平清理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其价值在于维护债权人利益,同时给“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重生之机。那么如何判定个人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是“诚实而不幸”的呢?
呼某案破产管理人律师胡隽表示,债权人的破产申请被受理之后,法院、破产事务管理署和破产管理人会对该债权人的申报材料、目前的负债情况及履行能力进行综合判断。
胡隽介绍,判断债务人是否符合“诚实而不幸”的首要标准,是债务人是否已经如实履行了申报义务,以呼某案为例,“她申报的财产、债务,跟后来管理人调查核实的基本一致,陈述的破产原因经过能够跟开办公司的经历、投入等情况对应”。此外,呼某的债权构成相对比较单一,都是金融机构负债,因此债权、债务以及本金利息的构成比例都比较清晰,便于全体债权人对彼此的债权进行核查,同时也有利于法院和破产管理人对案件中的债权认定作出法律判断。
在收到呼某的破产申请后,胡隽作为管理人对案件进行了实地考察,对呼某的相关权利人进行走访,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与客观性。胡隽表示,人民法院在审查批准豁免财产清单时十分谨慎,比如在考量呼某女儿的抚养费时,破产管理人既要考虑到当前深圳市的最低生活标准,也要考虑到呼某与前夫离异这一客观情况。由于呼某和前夫共同承担女儿的抚养义务,因此法院最终将抚养费认定为深圳市最低生活标准2200元/月的一半。
“老赖”事件的层出不穷,大众热议的焦点在于:若“老赖”被判定为“诚实而不幸”的人怎么办?如此一来,个人破产制度在保护创业者的同时,是否对于一些老赖也起到了庇护作用?
胡隽表示大家认为《条例》是“老赖避风港”,其实是对《条例》的一种误解。他说,事实上,在长达三年的免责考察期内,债务人的许多权利都会被限制,是一种“失权”的状态,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履行配合义务,恰恰是其贯彻社会信用原则的体现,“作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其必须在经历过免责考察期的‘失权’之后,才能重新达到‘复权’。实际上,从‘失权’到‘复权’的筛选机制,正是区分‘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和‘老赖’的标准。”
《条例》中规定,申请成为破产人,首先是需要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同时,如果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或者申请人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都将被法院驳回。
个人破产申请后,并不代表债务人可以不用还钱,只不过会减免利息和滞纳金等费用。同时,如果在考察期内,债务人出现恶意逃债或破产欺诈的情况,债务人不仅不能免债,相反还会受到法律制裁。
03
破产了还用还钱吗?
据胡隽介绍,呼某在11月8日被人民法院正式裁定宣告破产,正式宣告债务人已经丧失了偿还债务的能力,从而进入到法律意义上的免责考察期。
据了解,个人破产程序共有三种,分别是重整、和解和清算。“之所以债务人能走到清算的环节,就意味着从目前的价值判断来说,债务人已经到了无力偿还到期债务且缺乏清偿能力。”胡隽表示,债务人的收入和支出基本相覆盖,但事实上债务人并没有坐以待毙,没有因为破产清算,就放弃谋取更好、更高职业的权利和机会。原则上,只要不违反考察期内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在三年期满后,都会依法向法院申请,终止考察期,法院裁定认可后,债务人债务从此就会被免除。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称“《条例》”)规定,自宣告破产之日起,呼某就进入了免责考察期。呼某须按规定限制消费行为,同时接受破产管理人和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的监督,每月申报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等信息,扣除赡养费、抚养费、生活费等每月必要支出外,剩余收入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同时,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将对债务人的收入、支出、财产等的变动情况以及管理人履行职责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并依法予以公开。
免责考察期满后,深圳中院将根据呼某考察期间表现,裁定是否免除未清偿债务,解除限制行为。“免责考察期既能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得到‘重生’,也能避免恶意破产的出现。”深圳中院破产庭庭长曹启选说。
同时,申请破产后的债务人也存在一定的出行及购物限制。《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自人民法院作出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之日起至作出解除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之日止,除确因生活和工作需要,经人民法院同意外,债务人在出行、购物等方便会受到一定限制。如不得乘坐飞机商务舱或者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高铁以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不得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以及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不得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04
中国香港、日本、韩国早有“破产人”
呼某是中国内地首位法律意义上的“破产人”,但在我国香港以及日本、韩国等地,个人破产制度已有数十年的历史。香港著名影星钟镇涛也曾因楼市投资失败,申请过个人破产。
据媒体报道,1997年金融危机爆发后,香港楼市大跌,一众追高买房的香港市民被深度套牢,这其中就包括歌星钟镇涛。当时出道已20多年钟镇涛,演艺事业遭遇“中年瓶颈”,他想在投资上有所进取,追随大流做起了炒楼生意,于1996年陆续购进多处豪宅,总值超过1.5亿港元,这些钱多以公司名义借款。钟镇涛投资失败,还要承受高额借款利息,债务本息累计达到2.5亿港元。2002年7月,钟镇涛申请破产,同年10月,法院裁定钟镇涛破产。
按照当时香港《破产条例》有关规定,钟镇涛从豪宅搬出,靠租房度日,赚来的钱要上交香港破产管理署,官署依其生活所需给予补助,其余收入全部用于还债。破产期间,钟镇涛每月饮食花费为2000至3000元港币,房租4000至8000元,置衣和剪发费用500至800元。每天的交通费只有20至30元。直到2006年10月,法院才批准钟镇涛解除破产。此后,钟镇涛投入演艺事业,开启了人生新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