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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2日

以股抵债、现金留债,且看重整如何化解公司债务危机?博天环境

【发布时间:2023-12-27 22:06:12 】     【信息来源:破茧网】

一、公司信息简介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天环境”)成立于1995年1月18日,主要从事工业水系统专业治理、城市给水和污水处理、膜产品与资源化、土壤与地下水修复等业务。2017年2月17日,博天环境于上交所正式上市。

2022 年,安徽子诺以博天环境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备重整价值为由,以债权人名义申请对博天环境进行破产重整。同年4月21日,北京一中院做出《决定书》,决定对博天环境启动预重整,经主要债权人推荐,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博天环境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后经过公开招募和遴选程序,深圳高新投、海南每天新能源、招商平安资产组成的联合体被确定为博天环境重整投资人。2022 年 11 月 7 日,北京一中院做出《决定书》,裁定受理博天环境重整一案,并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博天环境管理人。

二、重整计划书

(一)申报债权情况

截至 2022 年 12 月 7 日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共有 878 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的债权金额共计 9,817,422,471.70 元。

其中:申报建设工程优先债权 214 家,申报金额 2,398,520,135.62 元;申报有财产担保债权 10 家,申报金额 1,794,010,454.96 元;申报税款及社保债权 2 家,申报金额 1,853,983.55 元;申报普通债权 669 家,申报金额 5,623,037,897.57 元。

(二)债权调整与清偿方案

1.有财产担保债权 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在担保财产的评估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超过担保财产评估价值的债权部分,将按照普通债权的受偿方案获得清偿。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部分中,20%由博天环境在重整计划获得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后,自该等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明示或被视为接受本条清偿安排之日起的一个月内一次性现金清偿完毕;剩余 80% 由博天环境留债清偿,留债清偿具体安排如下:

(1)留债期限:5 年。自重整计划获得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之日 起满 12 个月为第 1 年,依次类推计算 5 年的留债期间。

(2)留债利率:留债期间,在重整计划规定的计息期间内,就 尚未偿还的留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如该利率发生变化的,根据该利率的变化分段计算利息。日利率按照同期五年期 LPR 年利率除以 360 天计算。

(3)还本付息方式:留债期间,第 1 年只付息不还本,第 2 年 至第 5 年偿还本金的比例分别为 10%,30%,30%,30%;利息自重 12 整计划获得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每 6 个月支付一次。首个还本日为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满 2 年的次日;首个起息日为北 京一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的次日,首个结息日为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满 6 个月当日,结息日的次日为付息日。后续 的还本日、付息日以此类推,还本、付息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4)担保方式:留债期间,原有的财产担保关系继续存续。在留债主体履行完毕有财产担保债权清偿义务后,有财产担保债权及担保物权消灭,债权人不再就担保财产享有权利,原担保物权人应注销 抵质押登记。未及时注销的,不影响债权人就担保财产享有的权利的 消灭。 如有财产担保债权对应的担保物估值为 0,或因属于后顺位抵质押而导致担保物对应剩余估值为 0 的,则债权人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债权人有义务配合管理人与债务人注销抵质押登记。如债权人不 配合的,管理人或债务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解除或通过其他途径依法解决。

2.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不作调整,将由博天环境在重整计划获得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现金清偿完毕。

3.普通债权 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考虑博天环境的实际情况,普通债权中,博天环境的全资子公司对博天环境的债权,在其他债权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予以清偿完毕之前,不对该等全资子公司享有的债权进行清偿。待偿债资源预留期限届满后,根据预留偿债资源的情况,由博天环境与全资子公司协商确定该等债权的清偿安排,但不得优于重整计划中普通债权的清偿。除博天环境全资子公司债权外的普通债权的清偿方案如下:

(1)25 万元以下部分(含 25 万元)100%全额现金清偿 普通债权每家债权人 25 万元以下部分(含 25 万元)将由博天环境在重整计划获得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后一个月内分两次现金全额清偿。

(2)25 万元以上部分的清偿方案 普通债权每家债权人 25 万元以上部分提供两种清偿方案选择权, 债权人可以在以下两种方案中任选一种进行受偿,实现对除博天环境全资子公司享有的债权外的普通债权的 100%全额清偿。采用“方案一”清偿的普通债权上限金额为 3,400,000,000 元,即:如选择“方案一”的普通债权金额未超过上限,则选择“方案一”的债权人以其确认的债权金额按照“方案一”进行清偿;如选择“方案一”的普通债权金额超过上限的,则选择“方案一”的债权人按照其债权金额的相对比例在 3,400,000,000 元额度内按照“方案一”进行清偿,能够按照 “方案一”受偿的普通债权金额=该家普通债权人在 25 万元以上的债权金额÷选择“方案一”受偿的普通债权总额×3,400,000,000 元,选择“方案一”但未能在“方案一”受偿的部分按照“方案二”进行清 偿。如债权人未在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最终期限前向管理人书面确认 选择的清偿方案或选择方式不符合重整计划规定及要求的,则均视为 选择“方案二”进行受偿。

方案一:“现金+以股抵债”清偿

普通债权每家债权人 25 万元以上部分,8%由博天环境在重整计 14 划获得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后的一个月内一次性现金清偿完毕;92% 按照 17.96 元/股的价格通过博天环境转增股票抵偿。即,普通债权每 家债权人(博天环境全资子公司债权除外)超过 25 万元的部分,每 100 元可获得 8 元现金和 5.1225 股转增股票。抵债过程中,若债权人 可分得的股票存在不足 1 股的情形,则该债权人分得的股票数量按照 “进一法”处理,即去掉拟分配股票数小数点右侧的数字后,在个位 数上加“1”。

方案二:“现金留债+以股抵债”清偿

普通债权每家债权人 25 万元以上部分,16%由博天环境现金留 债清偿,84%按照17.96元/股的价格通过博天环境转增股票抵偿。即, 普通债权每家债权人(博天环境全资子公司债权除外)超过 25 万元 的部分,每 100 元可获得 16 元留债份额和 4.6771 股转增股票。抵债 过程中,若债权人可分得的股票存在不足 1 股的情形,则该债权人分 得的股票数量按照“进一法”处理,即去掉拟分配股票数小数点右侧 的数字后,在个位数上加“1”。 现金留债清偿具体安排如下:

①留债期限:7 年。自重整计划获得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 满 12 个月为第 1 年,依次类推计算 7 年的留债期间。

②留债利率:留债期间,在重整计划规定的计息期间内,就尚未 偿还的留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如该利率发生变化的,根据该利率 的变化分段计算利息。日利率按照同期一年期 LPR 年利率除以 360 天计算。

③还本付息方式:留债期间,第 1 年至第 7 年偿还本金的比例分 15 别为 3%、7%、10%、15%、20%、20%、25%;第 1 年至第 2 年只还 本不计息,从第 3 年开始计息付息,利息自重整计划获得北京一中院 裁定批准后第 3 年起每 6 个月支付一次。首个还本日为自法院裁定批 准重整计划之日起满 1 年的次日;首个起息日为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 重整计划之日起满 2 年的次日,首个结息日为首个起息日起满 6 个月的当日,结息日的次日为付息日。后续的还本日、付息日以此类推, 还本、付息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清偿顺序在普通债权之后的劣后债权不再清偿。

4.暂缓确认债权 对于因债权确认条件未满足,涉诉、仲裁等原因导致的暂缓确认 的债权,将根据各债权的性质,依照债权申报金额或管理人合理估算 的金额预留相应的偿债资源。该类债权在依法确认后按重整计划规定 的受偿方式予以清偿。

5.未申报债权 未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前申报但仍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将根据债权性质、账面记载金额、管理人初步调查金额预留偿债资源。前述 未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后,该类债权在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受偿请求并被依法确认后按重整 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受偿方式予以清偿。对该部分债权人,自重整计 划获裁定批准公告之日起三年内或至该部分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之 日(以孰早为准),未向博天环境主张权利的,博天环境不再负有清 偿义务。未申报的债权中,如债权的成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相应的决议程序或披露要求而实际未履行的,博天 环境就该等债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1.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以博天环境 415,079,056 股总股本为基数,按每 10 股转增 13.27 股(每股转增约 1.326764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共计转增 550,711,745 股。转增后,博天环境总股本将增至 968,495,801 股(扣除应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后,总股本为 965,790,801 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2.转增股票的用途 前述 550,711,745 股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进行分配,全部由管理人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进行分配和处置,具体如下: (1)转增股票中的 160,000,000 股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 (2)转增股票中的 390,711,745 股用于清偿债务。

(四)重整投资人情况

重整投资人:

1.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高新投成立于 1994 年 12 月,注册资本 138.52 亿元,是 20 17 世纪 90 年代初深圳市委、市政府为解决中小科技企业融资难问题而 设立的专业金融服务机构。深圳高新投作为国内最早成立的担保投资机构之一,致力为企业提供自初创期到成熟期的全方位投融资服务,全国主流评级机构给予主体信用 AAA 最高评级,是全国同行业最具 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的金融服务机构之一。深圳高新投持续耕耘在服 务实体经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道路上,多次为陷入困境的重 整企业注入金融源头活水,帮助企业摆脱困境、恢复重生。

2.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招商平安资产成立于 2017 年 3 月,注册资本 30 亿元,是经深圳 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经中国银监会核准的,深圳市目前唯一一家 具有金融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自成 立以来,招商平安资产连续获中诚信国际以及中诚信证评双 AAA 主体评级。招商平安资产控股股东穿透为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截至 2021 年 12 月,招商平安资产总资产规模超过 200 亿元。

3.海南每天新能源产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海南每天新能源成立于 2022 年 6 月 10 日,是一家以新能源产业 及新能源产业相关投资为主的新兴平台,注册资本 1.501 亿元。

以什么样的代价?

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 160,000,000 股转增股票,受让条件如下:

1.深圳高新投支付 180,000,000.00 元(大写:壹亿捌仟万元)重 整投资款,以 3 元/股的价格受让 60,000,000 股转增股票;

2.海南每天新能源支付 165,000,000.00 元(大写:壹亿陆仟伍佰 18 万元)重整投资款,以 3 元/股的价格受让 55,000,000 股转增股票;

3.招商平安资产支付 138,150,000.00 元(大写:壹亿叁仟捌佰壹拾伍万元)重整投资款,以 3.07 元/股的价格受让 45,000,000 股转增股票

此外,重整投资人承诺提供重整借款用于博天环境重整中清偿债务,最终协商确定:如博天环境在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向重整投资人提出借款需求的,深圳高新投承诺将提供不超过 1800 万元的借款,海南每天新能源承诺将提供不超过 1650 万元的借款;达到前述 3450 万元的借款限额后,如博天环境仍有借款 需求的,由海南每天新能源提供借款,该剩余部分的借款限额为 1350 万元。招商平安资产向管理人和公司申请豁免重整借款义务。

取得的地位及能够注入的活力:

重整投资人在博天环境重整完成后将成为公司重要股东,可以从业务资源和金融服务两方面助力博天环境战略转型和长效发展。

深圳高新投可以通过担保及资金业务,为博天环境战略转型提供 融资或担保支持,可以利用投资体系内与博天环境具备业务协同性的投资标的相关资源,增强公司发展动力。

招商平安资产及其控股股东招商局集团内部产业资源丰富,环保、装备制造、园区运营、金融服务等业务板块资金实力雄厚、市场信誉优良,与博天环境在其主营业务的资质、技术、市场和业绩等方面能够形成优势互补,存在广泛的业务合作机会。

海南每天新能源可以协助推动博天环境在“专精特新”型新能源业务领域的拓展。

三、重整计划执行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22日,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根据《关于<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博天环境已根据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完成了550,711,745股转增股票的登记手续,除个别投资人要求以外,其中490,711,745股均已登记至管理人指定证券账户,60,000,000股直接登记至投资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的证券账户;需要向债权人分配的抵债股票已经全部预留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另外,重整投资人已按时足额向管理人指定账户支付了受让股份的重整投资款。破产费用也已全部支付完毕或预留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2022 年 12 月 23 日,北京一中院裁定确认《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