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成立
【发布时间:2023-12-07 20:29:12 】 【信息来源:今日头条】
温都讯 昨天,温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授牌成立。据悉,该协会为浙江省首个、全国第二个破产管理人自治组织。
该协会是由我市入选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38个管理人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联合性社会组织。在成立大会上,温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成立第一届理事会,经选举,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律师项军权当选协会第一任会长,浙江中坚律师事务所律师潘成波当选秘书长。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潘光林在大会上说,温州中院被最高院列为全国破产案件审理方式改革的试点法院。温州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的迅速发展,跟温州破产管理人的努力是分不开的。他说,温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作为自治组织,不但为管理人提供沟通和提升业务平台,而且利于法院与管理人建立沟通、联动机制,更好推进我市破产案件审判工作的开展。
“管理人”是破产企业临时“大管家”
项军权
在我市法院审理的“海鹤药业”等一批破产重整案件中,时常出现“管理人”身影。昨天,温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项军权为大家揭开“管理人”神秘面纱。
温都记者(以下简称“温都”):谁能做“管理人”?
项军权(以下简称“项”):“管理人”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机构,一般指的是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而个人是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机构和个人要具备“管理人”资格,必须向温州中院或省高院申报,经法院根据有关条件进行核准后才能具备“管理人”资质。目前,温州有35家机构和3个个人具有“管理人”资质。其中,机构有20家为律师事务所,15家为会计师事务所。
温都:破产案件中,“管理人”是怎么产生的?
项:“管理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产生。一般破产案件,在法院主持下,摇号产生“管理人”;重大案件则通过公开招标的竞争方式产生,报名者通过招标先选出7家,然后这7家进行陈述,由评委打分选出3家,最后3家通过摇号确定1家,另外2家为候补。
温都:在破产案件中“管理人”承担怎样的职责?
项:在破产案件中,“管理人”其实就是临时产生的破产企业“大管家”。职责就是接手管理破产企业的资产,决定破产企业的内部管理事务,包括企业是否继续生产经营或者停止生产营业。另外,要接受债权人的债权申报,对债权进行审核认定;要代表破产企业参加相关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要对破产企业确定重整还是清算,并提出具体方案等。
温都:怎么监督“管理人”行使职权?
项:“管理人”行使职权时,要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程序上得到法院的批准,并接受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