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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9月12日

助力企业重整:主要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推荐管理人啦!

【发布时间:2023-11-19 20:30:22 】     【信息来源:破茧网】
助力企业重整
主要债权人可以向法院
推荐管理人啦!
为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苏州中院持续对标先进,不断探索进取,围绕“办理破产”指标深化破产审判改革创新,通过修订《关于适用预重整程序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下称《预重整意见》)及出台《苏州法院关于指定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评审规程》(下称《管理人评审规程》)等系列规范化文件,为苏州经济发展提供司法支撑、注入澎湃动力。
一是探索允许债权人等推荐选任破产管理人模式,提高市场主体参与程度
作为破产程序推进与具体破产事务办理的主体,管理人在破产中的作用至关重要。为充分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提升破产程序可预期性,苏州中院在此次修订的《预重整意见》中增设了在一定条件下,允许“主要债权人”即主要金融机构债权人或者债权额合计占已知总债权额二分之一以上的主要债权人向法院推荐管理人的条款。此举旨在给予债权人对管理人选任更大话语权,符合市场化破产法律框架建设的要求,亦有利于营造更加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是完善衔接企业庭外债务重组指引中心程序,加大企业挽救保护力度
为拓宽困境企业救治渠道、实现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顺畅衔接,有效提升重整成功率,在前期与苏州市司法局、苏州国发集团、苏州银行、东吴证券、苏州资管等单位联合成立企业庭外债务重组指引中心的基础上,苏州中院在此次《预重整意见》修订中明确了“具有重整原因的债务人向企业庭外债务重组指引中心申请债务重组,可以按照本意见向人民法院提出预重整申请”的意见,为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有经营价值和挽救希望的企业借助指引中心通过预重整程序纾困解难提供制度化法治化保障。
三是强化建立破产审判配套机制,形成破产处置外部合力
依托苏州中院已建立的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苏州中院积极完善破产审判配套机制,对外争取有关行政机关的政策支持和金融机构等的信贷支持,为预重整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有利外部条件。同时,在此次《预重整意见》修订中还明确了针对预重整程序中涉及重整企业重整价值的识别审查、预重整方案的可行性等商业判断事项,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临时管理人的申请或自行决定向苏州破产法庭行业专家咨询委员会征求专业咨询意见,力求为不同困境企业提供更多更优救治方案。
四是以指导意见为主体,配套制度持续规范指定管理人程序
苏州中院始终将管理人指定工作置于《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指导框架内,继去年出台《苏州法院关于破产案件选择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的规定(试行)》后,又制定出台《管理人评审规程》等配套制度,对于在司法实践与营商环境优化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解决方式予以固化,进一步确保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程序的公平、公正,提高选任的效率。
五是以动态管理为主体,赋活效能持续提升管理人履职尽责水平
苏州中院始终坚持动态管理原则,杜绝一劳永逸思想,依托年度考核,每年对管理人进行全面“体检”;打通“用”“管”两条线,遇到问题及时上报,中院评审委查实后对管理人及时处理。对管理人级别实行动态调整,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根据管理人的年度考核情况、工作实绩、业务能力、专业人员变化等因素,适时对管理人级别进行调整,强化良性竞争的积极作用。在苏州中院党组的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和协会的通力协作下,近年来管理人履职评分不断提高,社会评价均反映较好。从年度考核履职评分变化看,2018年仅1家管理人评分超过80分,2021年评分超过80分的管理人达到了56家,占入册管理人的80%;2020年3个月内结案的破产案件数为90件,占全年案件数的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