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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20日

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河南某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发布时间:2023-11-06 14:18:54 】     【信息来源:商丘市金融工作局】

一、基本案情

河南某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呈公司)开发的书苑名家二期工程,自2015年停工至今。经债权人申请,永城法院于2020年9月8日裁定受理对某呈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经评估,其现有资产价值仅为1.504亿元,而其负债却已高达数亿元,仅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就高达2.444亿元,其中收取的消费性购房款有3587万多元,涉及300多人,大部分购房人缴纳了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购房款,仅有小部分购房人缴纳了大部分购房款或全部购房款。经管理人工作,拟定的《某呈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中,将上述3587万多元的消费性购房款认定为优先债权,予以全额无息退还。

二、裁判结果

管理人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提请永城法院批准《某呈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永城法院于2021年8月13日作出(2020)豫1481破2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了《某呈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三、典型意义

在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中,关于消费性购房款是否应获得优先受偿的问题,相关司法解释和答复意见均赋予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购房消费者特殊的法律保护,不仅可以对抗其他优先权利,而且能够排除强制执行,体现了优先保护处于相对弱势的房屋买受人的法律精神,确立了购房消费与普通债权应当予以区别对待的原则。但对于仅支付少部分购房款的情形,未规定其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中,因涉及的消费性购房人数众多,如对其按照普通债权予以认定,势必形成严重的社会不稳定因素。本案将消费性购房款认定为优先债权的做法,体现了对案涉购房消费者的统一平等保护,实现了案件处理的实质公平,亦维护了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