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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6月14日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怀柔区南华大街5号楼5层2-501的房屋(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6-12 08:16:20 】     【信息来源: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将于2025年7月14日10时至2025年7月15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010/16(拍卖物网址),户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本院已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因当事人、优先购买权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通知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公示满五日的视为已经通知。

一、拍卖标的:位于北京市怀柔区南华大街5号楼5层2-501的房屋。(详见标的物调查表)

本次拍卖为第一次拍卖,评估价:254.4526万元,起拍价:178.11682万元,保证金:17万元,增价幅度:0.85万元。

特别提醒:该房屋未向本院交付,成交后需腾退周期。该房屋未能实际入户,内部格局信息为周边走访获取,竞买人应现场确认后参与竞买。该房屋截止拍卖公告发布前无租赁权申报。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特别提醒:竞买人需详细咨询过户(交接)的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五个工作日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买受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拍卖成交裁定书、领取标的物的,买受人应向法院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到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标的物咨询电话:89689471张法官(周一到周五9:00--17:00)。该房屋法院不组织统一看样,意向购买人可自行前往房屋所在地周边走访。

四、延时出价: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根据法律规定,在公告发布后、竞买开始前、竞价过程中,法院均有权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

六、标的物现状: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七、过户及费用负担: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过户手续中应缴纳的税、费,按照法律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对可能存在的影响标的物使用的水、电、物业管理供暖等欠费由买受人自行解决,拍卖人不承担上述费用,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自行解决。

八、权属异议: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开拍五个工作日前与本院联系。

九、参加竞拍主体: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如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十、拍卖保证金及余款支付: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应于2025年7月25日17时前将拍卖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2025)京0116执1212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正阳门支行,账号:0200059338363920628),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一、购买资格的审核: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向住建部门申请审核其购买资格,审核通过后法院方可向其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各区不动产登记部门将依据《协助执行通知书》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十二、成交确认公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的相关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法院咨询电话:王法官(承办法官)010-89689451

张法官(财产处置)010-89689471

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

监督电话:010-89689063

联系地址: 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后桥梓村800号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