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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20日

银保监会最新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应规范催收行为,不得采取暴力、恐吓等不正当手段

【发布时间:2022-06-27 14:34:46 】     【信息来源:不良资产指南】

5月19日,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保护消费者受教育权和受尊重权作出规定。


《管理办法》共8章,56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关于总体目标、机构范围、责任义务、监管主体和工作原则的规定,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消费者有诚实守信的义务。


二是关于工作机制和管理要求,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建立健全消保审查、消费者适当性管理、第三方合作机构管理、内部消保考核等工作机制,指导银行保险机构健全消保体制机制,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


三是规范机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包括从规范产品设计、营销宣传、销售行为,禁止误导销售、捆绑搭售、不合理收费等方面作出规定,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从保护消费者金融资产安全、规范保险公司核保和理赔活动等方面作出规定,保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和依法求偿权;从强化消费者教育宣传、满足特殊人群服务要求、规范营销催收行为等方面作出规定,保护消费者受教育权和受尊重权;从收集、使用、传输消费者个人信息等方面作出规定,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四是关于监督管理,对银保监会及派出机构、银行业协会、保险业协会的工作职责,银保监会及派出机构的监管措施和依法处罚,以及银行保险机构报告义务等作出规定,明确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统一标准、统一裁量,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和行为。五是明确适用范围、解释权和实施时间。


其中,针对催收条件《管理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催收前应采取适当方式提醒债务人,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清偿责任。审慎实施催收外包业务,从准入、考核、质检、监督、问责等方面督促委外催收机构合规催收。
在催收行为上,《管理办法》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应规范催收行为,自行或委外催收应全程记录催收过程。催收过程中不得存在未经法定程序或消费者同意,向不具有偿债义务人员告知具体债务信息和个人敏感信息,冒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名义实施催收,采取暴力、恐吓、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催收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