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重整相关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24-12-15 15:38:29 】 【信息来源:破茧网】
企业破产重整相关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的相关章节,特别是第八章重整部分。以下是关于企业破产重整的一些核心法律规定:
一、重整申请
- 申请主体: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此外,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 申请条件: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依法申请重整。
二、重整期间的管理
- 债务人自行管理: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此时,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 管理人职责: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担保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三、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批准
- 制定时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草案应包括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等内容。
- 批准程序:重整计划草案需经各表决组通过,并由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四、重整计划的执行
- 执行主体: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 监督与报告: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
五、重整计划的终止与破产宣告
- 终止条件: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六、其他规定
- 金融机构重整: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破产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 法律责任:在重整过程中,如果债务人或管理人有违法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企业破产重整的相关法律规定旨在帮助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避免关门清算,通过重整计划恢复经营能力并清偿债务。这些规定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债务重组和业务重组的机会,有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保护各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