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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20日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范围

【发布时间:2023-06-26 22:38:59 】     【信息来源:破茧网】
根据我国《破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确定债权人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六)协助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七)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置,包括对存货、应收账款、固定资产等进行清查、估价、拍卖等处理;(八)对破产企业的债务进行清算,包括对未到期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清偿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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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法律依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3条规定: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