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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3日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关于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中州东路东段69号001幢B250房产(第二次拍卖)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10-25 21:21:35 】     【信息来源: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洛龙区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11月10日10时至2024年11月11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洛龙区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法院账户名:洛龙区人民法院,(法院主页网址:https://sf.taobao.com/0379/10),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中州东路东段69号001幢B250房产,不动产权证号:20230063229,建筑面积:27.97㎡,用途:车库。

   起拍价:68524.16元,保证金:7000元,增价幅度:1000元。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2024年10月26日起至2024年11月9日止(节假日休息)接受咨询,有意者请与本院联系统一定于2024年11月5日10:00--11:00时安排看样。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四、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五、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详情请询问本院或房产部门。

六、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水利基金费、出让金,以及房产及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由相应主体负担。可能存在的水、电、物业费等欠费,由竞买人自行向相关单位查询,以及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本院不负责协调处理。竞买人在竞买前,需自行了解标的物所属地相关部门过户的相关规定,并自愿承担因此而产生标的物无法正常过户的风险。

、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4年11月9日前与本院联系。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无。

十、拍卖竞价前将通过网拍系统将在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十一、拍卖余款请在拍卖成交七日内缴纳,可通过银行付款或者支付宝网上支付,详细请咨询法院:

1、银行付款方式:银行汇款到法院指定账户

 (户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古城支行,账号:6228400737112058569

  2、支付宝网上付款方式:登录我的淘宝-我的拍卖支付,

  付款教程:

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8

 3、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二、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

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十三、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标的物看样咨询电话:13525924403,0379-63322132,

李法官17737737513(周一到周五8:30-12:00,14:30-18:00)

贷款咨询电话: 13525924403  拍拍金服

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