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关于新L0260G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不含车牌)(第二次拍卖)的公告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关于新L0260G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不含车牌)的网络司法拍卖公告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11月2日16时至2024年11月3日16时止(延时的除外)在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法院账户名: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网址:https://sf.taobao.com/0902/05)现公告如下:
1、该标的物为新L0260G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LE4GG3HBXEL304342),车身颜色:蓝色;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类型:小型普通客车;核定载客人数:5人;排量:1991ml;车辆型号:BJ6453E4A;发动机型号:274920;总质量:2400kg;外廓尺寸:长4528宽1840高1689mm;车辆注册日期为2014年1月16日。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3月31日,逾期检验强制报废期止2028年3月31日。强制报废期止2099年12月31日。行驶里程:89624KM。
特别说明:该车辆车身有轻微剐蹭,违章记录不详,违章记录(罚款、罚分)一切以实际交割为准由买受人承担,车辆停放于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车底盘及发动机未检测,可能出现部件老化,电池电量不足,刹车系统、油系统等不确定问题。介意者慎拍!
起拍价:67094元;保证金:10000元;加价幅度:500元。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2024年10月26日起至2024年11月1日止接受咨询,有意者请与拍卖辅助服务构联系统一安排看样。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四、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五、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六、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税费由买受人承担。
七、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4年10月30日前与本院联系,被执行人如需履行债务,须在开拍前履行本案全部债务,逾期履行,本院视为无效。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截止至拍卖公告发布之日,尚无人申报!
十、拍卖竞价前将通过网拍系统将在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十一、拍卖余款请于拍卖成交之日至2024年11月17日之前缴纳,可通过银行付款或者支付宝网上支付,详细请咨询法院:
1、银行付款方式:银行汇款到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行 ,账号:6228403686073207268)
2、支付宝网上付款方式:登录我的淘宝-我的拍卖支付,付款教程:(https://www.taobao.com/markets/paimai/sf-helpcenter?path=sf-helpcenter-qa_copy4#c1)
3、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二、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https://www.taobao.com/markets/paimai/sf-helpcenter-daechognzhi?spm=a213w.3064813.a214dqe.50.78c18be4JxB0QC&wh_ttid=pc)
十三、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法院温馨提醒首次参拍用户,建议模拟竞拍测试流程以了解拍卖情况:(https://www.taobao.com/markets/paimai/sf-qa-jump)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辅机构咨询。
法院监督电话:0902-2265857 濮法官
拍辅机构咨询电话:0991-3713335 15751432301赵助理
详细信息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www.rmfysszc.gov.cn)”上查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