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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3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19 13:58:24 】     【信息来源:网络】

京政发〔2022〕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3日  


北京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进一步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紧抓建设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的重大机遇,坚持首善标准,对标国际一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一体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促进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着力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切实增强企业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加快融入新发展格局、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首都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重点聚焦制约企业群众办事创业的体制机制障碍,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北京经验”,推动本市营商环境改革继续走在全国前列。力争经过3-5年创新试点工作,政府治理效能得到大幅提升,集聚和配置国内外各类资源要素的能力大幅增强,营商环境国际竞争力进入全球前列,建成与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相匹配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破除妨碍市场资源配置的不合理限制。一是着力推进“一证多址”改革。在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领域,对超市(便利店)、医疗器械批发等行业高频办理的经营许可证,允许企业在设立经营项目相同的分支机构时,作出相应承诺后,可以不再办理相同的行政许可,便利企业扩大经营规模。二是进一步清除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的隐性门槛和壁垒,完善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北京市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推广使用招标、采购标准化文件,各行业监管部门依托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和北京市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对有关招投标、政府采购活动开展在线监管,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竞争。三是深化招投标领域数字证书兼容互认,制定实施统一的数据规范和技术接口规范,实现企业在本市范围内参与招投标仅用一套CA证书,同时配合推动六个创新试点城市间CA证书互认。四是推进道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等7类电子证照在北京与其他5个创新试点城市以及天津、河北地区互认并开展在线核验,便利运输企业跨区域经营。五是优化常用低风险植物和植物产品跨区域流通检疫申请流程,明确本市低风险植物和植物产品种类及检疫要求,并在“全国植物检疫信息化管理系统”和“林业植物检疫管理信息系统”公示,无需调出地企业向本市提出检疫申请。

  (二)建立健全更加开放透明、规范高效的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一是在海淀区开展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便利化改革试点,建立企业标准化住所(经营场所)数据库和住所负面清单,实行网上登记自动匹配生成标准化住所(经营场所)地址,自动校验地址是否符合负面清单规定;对应用标准地址申报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不再需要提交住所产权证明材料,申请人承诺住所(经营场所)真实、合法,即可办理企业开办和变更登记。二是推进企业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梳理年报内容,精简年报事项,压减年报次数,加强信息共享,企业相同信息只需填报一次,实现涉及市场监管、社保、税务、海关等事项年度报告“多报合一”。三是建立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制度,围绕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提高审批服务效能、破除隐性壁垒等方面,建立本市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指标体系和信息化平台,对市场准入政策执行情况开展常态化监测和评估,及时清除不合理准入条件。四是优化律师事务所核名程序,对接全国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律师事务所名称数据库,申请人可在全国范围内检索,对申请人申请的律师事务所名称,由本市司法行政部门作出名称预核准决定并报司法部备案,缩短律师事务所核名时间。五是探索建立市场主体除名制度。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的市场主体,商事登记机关可对其作出除名决定,被除名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完成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不得从事与清算和注销无关的活动。六是优化破产企业土地、房产处置程序,对于按规定能够补办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的,依法依规补办相关手续;对因债务人资料缺失或第三方机构(如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不配合竣工验收等情形导致无法办理竣工验收的,经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对整栋房屋进行质量安全鉴定合格后,可办理不动产登记,加快盘活破产企业房产和土地资源。七是健全企业重整期间信用修复机制,对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企业,在“信用中国(北京)”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添加批准重整计划等相关信息,及时反映企业重整情况。制定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办法,对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企业,依法依规调整相关信用限制和惩戒措施,允许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开展招投标、融资、开具保函等业务,帮助重整企业恢复正常经营。

  (三)持续提升投资和建设便利度。在有效防范违规建设和确保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一是深化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制定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水影响评价、交通评价实施细则,将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水影响评价、交通评价与地质灾害、压覆矿产、考古调查等评估结果一并纳入土地供应招拍挂文件,供地后原则上不再要求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进行上述评估,避免企业拿地后重复论证。二是深化“多测合一”改革,继续实施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阶段竣工测量、不动产测量合并测绘,进一步将勘测定界测绘、地籍测量合并为一个测绘事项,实现同一阶段一次委托、成果共享。三是完善建筑师负责制,推动建筑师个人执业事务所有序发展,重点在中小规模商业文化服务、教育、医疗、康养设施建筑项目和低风险工业等建筑项目中推进建筑师负责制,鼓励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与国际工程建设模式接轨。简化合并建筑师负责制项目的审批流程,对规划许可阶段的设计图纸技术性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仅作程序合法性审查。四是率先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试点施工许可告知承诺制,对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允许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五是试行单位工程单独验收,对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涉及多个单位工程的工业厂房、仓库,在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可单独开展竣工联合验收,验收合格的即可开展下一步工序或者生产运营,提高项目投产使用效率。六是推动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对园区内建设项目按环境风险进行分类管理。对环境风险低的项目免于环评审批,对中等风险的项目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环评审批,对高风险的项目优化评价内容,避免重复评价。七是简化市政接入工程行政审批手续,扩大“非禁免批”适用范围,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免于行政审批,对其余项目审批手续实行并联办理,进一步提高市政设施接入效率。

  (四)更好地支持市场主体创新发展。一是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推动出台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尽快形成涵盖数据交易规则、数据交易主体多级认证规则、数据分级保护规则、数据跨境交易规则等内容的数据交易制度体系。开展数据确权探索,在数据流通和数据安全等方面形成开放环境下的新型监管体系。以金融、征信、医疗等场景为突破口,推动高价值核心数据通过本市数据交易场所实现进场交易,不断扩大数据交易规模。二是升级改造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制定本市年度公共数据开放清单和计划,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安全有序开放企业登记、卫生、气象、金融、交通等公共数据,赋能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引导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及面向群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依法依规开放有价值数据,促进民生服务、社会治理和产业发展。三是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全过程管理和服务,推动更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赋权试点,充分调动科研人员开展技术创新和转化的积极性。四是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市场化定价和交易机制,在北京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建立跨区域知识产权交易信息联合发布机制,为知识产权交易提供信息挂牌、交易撮合、资产评估等服务,助力科技企业快速质押融资。五是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和质物处置机制,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体系,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探索担保机构等通过质权转股权、反向许可、拍卖等形式快速进行质物处置,探索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拓宽科技型企业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六是优化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信息变更管理模式,对国家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可实时提出名称、场地面积、经营场所等变更申请,由本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即可变更,不再需要报国家科技主管部门进行批准。七是促进自动制售新业态发展,在保障食品安全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以自动制售咖啡、橙汁等作为先行试点,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规范自动制售经营活动。

  (五)持续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一是深化京津冀通关监管一体化改革,推进京津冀陆海“一港通”快速通关模式,扩大“监管产装、抵港直装”试点范围,便利本市出口企业在津冀港口快速通关。二是完善“单一窗口”查验通知推送等功能,进一步加大首都机场信息化改造力度,实现货物查验提前通知货主和场站,通关和物流操作快速衔接,提高进出口货物查验速度。三是推进多式联运深度融合发展,完善铁路、公路、航空等领域货运信息系统平台,打通信息壁垒,探索多式联运条件下电子运单共享,实现运力信息可查、货物全程实时追踪。四是加速免CCC认证产品通关,制定CCC免办自我承诺便捷通道企业白名单,对白名单企业进口免CCC认证产品,不再进行免办证书申请和审核,实现白名单企业自我承诺、自主填报、自动获证,进一步提高产品通关效率。五是开展科研物资跨境自由流动试点,制定跨境科研物资正面清单,对清单内设备、样本、试剂、耗材等物资,由企业及研发主体事先承诺申报,海关实行便利化通关,简化报关单申报、检疫审批、监管证件管理等环节,提高科研物资通关效率。

  (六)优化外商投资和国际人才服务管理。一是持续提升“首都之窗”国际版服务水平,优化“投资在北京”内容,聚焦外商投资市场准入、人才服务、科技创新等领域优化办事指引,实现投资、工作、生活等更多涉外审批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加强“两区”政策解读,实现政策信息“一站式”获取。二是提升国际商事纠纷化解能力,积极引入专业化组织,建立涉外商事案件诉讼、调解、仲裁共同调处模式。三是鼓励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引入外籍调解员、仲裁员,完善引入外籍人员的相关工作规范。允许将境内仲裁机构出具的开庭通知作为境外市场主体进入本市参与仲裁活动的签证证明材料,无需其他邀请函,便利国际商事仲裁活动在京开展。

  (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一是推进招投标全领域、全流程、全要素电子化改革,在房建、市政、交通、水务、园林、勘察设计等领域推行合同签订和变更“一网通办”,推动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与国库支付系统对接,推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款网上支付和网上查询,实现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履约、支付等全程网办,提高招投标效率。二是建立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对本市国有资金占主导或控股地位企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计划发布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至少30日,提高招投标活动透明度。三是简化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形式审查,出台简化审查政策文件,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资料,降低政府采购供应商交易成本。四是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建立全市统一的平台经济综合监管平台,对平台企业加强监测分析、协同监管,引导平台企业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五是规范收费罚款行为,建立健全涉企检查、罚款事项清单制度,定期清理因法律法规变动导致权力清单变更的事项,持续开展涉企违法收费、罚款、摊派等行为监督检查,减轻企业负担。

  (八)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加大监管力度。一是探索建立综合监管机制。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农产品、成品油等领域建立综合监管机制,明确各环节监管部门职责,制定统一的行业监管标准,互通质量安全监测和执法信息,加强协同监管、联合执法、案件移送,加大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力度。落实《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规范预付式消费市场秩序。二是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机制,在消防安全、食品药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医疗卫生等重点领域,分别确定重点监管事项、程序、对象,制定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管标准和信用监管规范,构建全链条、全流程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效能。三是完善风险分级分类管理模式,运用市场监管部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指标评分模型,对全市企业全量赋分,评分结果连同社会信用分级分类结果一并归集到主体名下,并集成至“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开展差异化监管。四是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智能网联汽车、人工智能、氢能等新产业新业态制定适度超前的管理政策,明确质量与安全底线,为新产业新业态留足发展空间。五是实行惩罚性赔偿和内部举报人制度,在食品、药品、疫苗、环保、安全生产等领域,依法制定实施惩罚性赔偿的有关办法,完善内部举报人管理办法,提高企业违法成本,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九)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一是出台政府失信补偿救济和责任追究办法,对因政策变化、规划调整、不履行合同约定造成企业在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合法利益受损的给予补偿。建立政府承诺合法性审查制度,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对外签订的协议、合同等政府承诺,全部纳入并开展合法性审查。建立政府失信违约记录,完善政府失信投诉举报机制,对失信问题采取督导、通报、约谈等措施进行治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二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快速联动,畅通国家与本市商标侵权判断、专利侵权判定及商标专利法律状态等信息交换渠道,加强对商标恶意注册和专利非正常申请的执法和处理,配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专利巡回评审和远程评审,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及解纷效率。三是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维权援助服务,完善重大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响应和通报研判机制,出台跨境合作研发、人才引进领域的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指引,健全本市海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信息库,重点完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RCEP成员国等海外知识产权信息,推进京津冀三地海外维权服务资源共享,提高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能力。四是推行司法文书电子化管理,完善电子文书材料归档制度,明确电子文书材料直接归档的业务流程和效力。持续拓展电子档案应用场景,在依法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前提下,建立与不动产登记机构等政府职能部门生效文书信息在线核验渠道,便利当事人依据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十)优化经常性涉企服务。一是实行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信息统一查询,完善以担保人名称为索引的机动车担保登记电子数据库,将机动车、船舶、知识产权等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信息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企业可实时掌握担保品登记状态,便利其开展融资。二是简化不动产非公证继承手续,优化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相关程序,第一顺序继承人出具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的书面承诺,无需第二顺序继承人到场和提交材料,仅需第一顺序继承人到场参加查验即可办理,提高不动产继承登记效率。三是推进全业务类型“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对个人存量房交易开放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功能,推行网上税费同缴,减少支付次数,提升办事体验。四是推行办理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推动全国户籍人口信息、死亡证明信息、法律文书及律师身份信息在线核验,减少申请人办事材料和跑动次数,进一步提高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五是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可视化检索和查询机制,实现任何人经身份验证后可在电子地图上依法查询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限制状况、地籍图等信息,通过“以图查房”有效预防不动产交易纠纷。六是推行企业办事“一照通办”,加快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及政府部门间数据共享,探索实行企业仅凭营业执照即可办理经营许可、纳税、社保、医疗、民政等领域高频政务服务事项,精简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避免企业重复报送。七是扩大电子证照、电子签章应用范围,率先在货物报关、银行贷款、项目申报、招投标、政府采购等业务领域中应用,完成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等系统与公共服务签章系统对接,实现电子表单在线加盖企业电子印章功能,减少企业群众办事跑动。八是优化惠企政策申请服务,依托“京通”APP汇聚国家、市、区三级全量政策,探索政策兑现智能核验应用,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进行企业画像,建立企业和政策匹配模型,率先实现政策精准推送、“免申即享”。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分领域牵头,各区各部门全程参与的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协调推进机制,下设商事制度改革、建设项目审批、政务服务、监管执法、司法保障、融资信贷、市政设施接入、不动产登记等16个专项小组。市优化营商环境专班要加强总体协调,坚持每月调度,协调解决关键问题,确保试点工作整体进度。各专项小组牵头单位要统筹推进本领域改革任务,就重点难点问题及时提请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协调调度。各项具体任务牵头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倒排工期,组织相关责任单位高标准、高质量推进试点任务,形成一批在全国领先的改革经验。各责任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及时与国家对口部门请示汇报,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同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配套改革。坚持以规则制度创新为核心,各具体任务牵头单位要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对每一项改革任务制定对应工作方案、提出一批应用场景,完成一项、评估一项,确保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各部门结合实际可出台落实本领域改革任务的工作方案和配套政策,并根据国家授权改革事项,对本领域涉及的政策文件进行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法规政策体系。

  (三)加强创新应用。各部门要加快与国家有关系统联通和数据共享,做到联得通、用得好、有实效;深化政务数据、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档案应用,积极创新应用场景,推动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的互通、互认、互用,最大限度发挥数据共享效应,大力推动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间,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四)狠抓政策落地。选取基础较好的区作为创新示范区,推动各项改革任务率先落地、形成整体效应,集中出案例、出形象、出经验。各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区的指导和协调,以重点区域率先改革带动营商环境整体提升。大力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广泛解读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各项改革政策措施,及时总结推广创新试点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扩大企业群众知晓度。加强窗口等一线工作人员培训,持续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最大程度扩大改革试点的受益范围。开展创新试点任务落实情况评估,对改革实施情况及时跟踪问效,让企业群众切实享受到改革红利。

  (五)坚持稳步实施。各部门要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在风险总体可控前提下,科学把握改革时序、节奏和步骤,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各部门要及时对营商环境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究,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和风险要及时向市政府请示报告,确保本市创新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