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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20日

代表委员热议破产

【发布时间:2024-08-16 21:10:30 】     【信息来源:网络】

全国政协委员李正国:

建议减轻破产重整企业税收负担及加强管理人履职保障

 针对破产涉税问题,提出三个建议。第一,建议对破产程序中经管理人依法认定的资产损失、亏损或者债务豁免所得等债务重组收入,减免企业所得税。第二,建议对重整或清算程序中,企业职工一次性受偿的工资债权,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上给予优惠,避免职工在获得一次性债权清偿时缴纳因长期欠付工资导致的畸高税费。第三,建议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明确适用有关信用修复的规定,并将信用修复申请节点适当前移。

同时,在破产管理人履职环境中,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建立完善管理人投诉查处机制和制度。二是将管理人及其工作场所纳入法定保护范畴。最后,要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依法维护管理人履职的人身安全,加强有关风险预警和防控,进一步明确法院和公安机关对有关妨害破产案件正常办理行为的处理权限和职责。

 

源:法治日报·法治网》2023年03月08日

 

报道二

全国政协委员袁小彬:

建立全国性个人破产法律制度

 全国性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在内容上应该明确个人破产制度的主体范围。个人破产制度应主要考虑个人在当地形成稳定的工作、生活和财产关系,与其相关的财产登记、社会保障等信息已基本完善等因素。建议建立合理的失权和复权制度、科学的个人豁免财产制度,以及严格的债务人行为限制。其中,个人豁免财产制度的构建,能够为债务人的更生保有基本的物质支持,增加了债务人申请破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促进个人破产制度的广泛运用。而严格的债务人行为限制意味着,债务人通过个人破产获得债务免责的同时,也将受到消费、收入分配等相关行为的限制。他建议在债务人行为限制的规定上面,参考浙江工作指引设置包含债务人不得“度假、旅游”在内的更为严格的条件。除此之外,在《企业破产法》修订中加入个人破产法律规范,如果统一立法难度较高,可单独制定全国性个人破产条例一方面试水全国性个人破产实践,一方面则在制度发展上承前启后,为日后制定个人破产法或统一破产法奠定基础。   

  来源:《第一财经资讯》2023年03月08日

 

   

报道三

   

全国政协委员吕红兵:

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体工商户破产制度

 个体工商户作为市场主体的重要地位和不可或缺作用,有必要尽快改变个体工商户破产制度缺位局面。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在此背景下,应加快为个体工商户构建一个统一的、全国普遍适用的破产保护制度。“同时,个体工商户破产保护制度的建立,应充分考虑个体工商户的特殊性,设置有别于企业破产、个人破产的特殊规则。”

 

   

报道四

   

全国政协委员王俊寿:

建议完善金融机构破产立法

 一是进一步强化公检法等部门协同。建议完善金融机构破产立法。同时,以研究制定《金融稳定法》为契机,完善与金融风险处置相关的配套司法制度安排,明确金融风险处置措施强制执行的受理标准,探索构建金融风险处置民事诉讼集中管辖常态化实施机制,对可能引发的群访群诉问题建立综合协调机制。推动建立完善打击金融黑产的联合治理机制。从法律上明确股东在金融风险处置过程中的自救义务及监管部门相应权利,加大股东占款和逃废债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二是进一步优化财政、货币等约束机制。坚持关口前移,加强对问题机构的早期介入、及时纠正。在公共救助资金使用上,要兼顾维护金融稳定和防范道德风险的目标,以成本最小为原则。财政等公共资金介入风险处置时,要加强效果跟踪,建立相关责任追究机制,避免出现“无代价”使用的倾向。丰富存款保险基金在风险处置中的运用方式,避免一次重大风险处置消耗大量基金积累的情况。三是进一步健全相关税收安排。建议优化现行税收法规与行政处罚相关法规的衔接,对于实质属于行政罚没范围的“股权溢价款”等免于征税,以更符合“实质正义”的法治要求。同时,建议出台符合金融机构风险化解特点的税收规定,扩大允许税前扣除的不良资产范围,有效降低处置成本。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2023年03月05日

     

报道五

   

全国人大代表付喜国:

做好存款保险制度与司法破产之间的衔接

 建立以存款保险基金为基础的存款保险制度,在维护公众信心、防范挤兑的同时,可以负责金融风险处置,保障经营失败的银行顺利退出市场,避免引起金融或社会恐慌。目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体系并不完善,仅《存款保险条例》对存款保险制度作出原则性规定,正在制定或修订中的金融稳定法、《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破产法》,虽有部分条款涉及存款保险制度,但对存款保险职能定位仍需进一步明确并完善。此外,立法中关于存款保险在维护金融稳定中的作用定位需进一步明确,市场化的金融风险处置理念还需要进一步体现。为此,他在议案中提出四方面建议:一是在金融稳定法中明确存款保险机构风险处置部门的定位,赋予其相应处置角色和处置措施。二是将《存款保险条例》升格为存款保险法,系统规范存款保险制度。认真总结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的经验教训,在《存款保险条例》既有规定的基础上,衔接好金融稳定法,提出系统完善存款保险制度的考虑,制定出台存款保险法。三是协调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关系,从不同视角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四是在《企业破产法》中做好存款保险制度与司法破产之间的衔接,包括明确司法程序对存款保险机构前期风险处置效力的认可;明确存款保险机构可以向法院直接申请投保机构破产;明确由存款保险机构担任商业银行破产管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三中止”、集中管辖等,以确保风险处置有序开展。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报道六

   

全国人大代表胡成中:

健全现代化金融治理体系,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将温州列入“金融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申报城市,支持温州在完善民营企业金融服务体系、优化便利华侨温商金融服务体系、健全支持产业发展金融服务体系、探索乡村振兴金融服务体系、健全现代化金融治理体系等方面深化改革创新,为温州建设更具活力的“千年商港,幸福温州”和共同富裕示范区市域样板贡献金融力量。对于建议的具体工作推进步骤,其中重点推进的第五个方面是健全现代化金融治理体系,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通过风险预警处置和信用体系建设“双轮驱动”,打造全流程现代化金融治理体系。一是依托温州“金融大脑”,深化金融风险数字治理,完善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防控机制,全面实现地方金融风险可防可控。深化民间融资规范发展,推动“温州指数”覆盖全省。二是深化“白名单”分类帮扶、企业预重整、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和联合授信等制度,构筑更加完备的府院联动机制,争取探索开展个人破产试点,实现企业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全周期、系统化运作。三是深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拓宽公共信用产品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场景,持续开展金融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行动,不断优化信用环境。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2023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