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衍生诉讼在破产受理法院的分工
【发布时间:2024-07-12 14:31:00 】 【信息来源:网络】
2016年以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大力推动下,全国已成立17家破产法庭和100多个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破产衍生诉讼由破产受理法院集中管辖。破产衍生诉讼的范围广、类型多、数量大,由此便产生了该类诉讼在破产受理法院内部如何分工的问题。
从表面看,该问题似乎仅涉及破产受理法院的内部分工问题,实质上却关系到优化营商环境、破产审判专业化、裁判尺度统一、审判质效保障和风险防范等深层次问题。年法官认为,破产衍生诉讼应根据案件性质,由破产受理法院对口的审判业务部门审理,而由破产受理部门集中精力审理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主要理由如下:
一、有利于充分发挥破产制度的价值功能,优化营商环境。
二、有利于提升破产审判专业化水平,保障破产审判质效。
三、有利于保障破产衍生诉讼的审判质效,统一裁判尺度。
四、有利于保障破产审判人员规范履职,防范廉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