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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6月28日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关于鲁A0A2U9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一辆(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7-05 09:03:40 】     【信息来源: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将于202472110时起至202472210时止(延时除外)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京东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活动(户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法院网址:http://sifa.jd.com ),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码:鲁A0A2U9,车辆型号:WDDNG9FB,发动机号:27297432059116,车辆识别代WDDNG9FB2CA486457,出厂日期:2012-05-01,初次登记日期为2014-09-16,使用性质为非运营。

(该车辆有钥匙、机动车登记证书。停放位置为济南市起步区新阳路中铁十局院内,车辆保管情况良好,车辆现状以实际为准;违章扣分罚款情况、该标的可否正常过户等以主管部门信息为准,买受人请自行查询)

起拍价:110264元;保证金:20000元;增价幅度:500元。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日起至开拍前2日至(节假日休息日除外)接受咨询。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四、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五、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六、其他相关条件

1.买受人自行办理标的转让登记手续,过户所需要缴纳的各项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标的可否过户,请竞买人自行向落户地车管所咨询。

2.买受人自行办理标的车辆的违章处理手续,过程中涉及的各项费用(包括停车费、违章费用等)须自行承担。

3.买受人自行承担标的车辆在运输过程中的相关费用及安全责任。

4.买受人自行办理车辆过户过程中涉及的保险及年审等手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含补交的费用)。

、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与本院联系。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拍卖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必须确保要在法定工作日期间提交)

十、拍卖竞价前意向竞买人须在京东注册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已注册京东账号需通过实名认证),在线支付竞买保证金,支付后系统自动冻结该笔保证金,具体要求请阅读竞价页面内的《竞买须知》及京东网络拍卖平台告知的司法拍卖流程(拍卖前必看)的相关准则。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十一、重要提示: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保证金数额不足以补齐差价的,由悔拍买受人补齐差价。

十二、拍卖余款请在2024729日前缴纳至法院指定账户,并在银行进账联用途栏注明“20240102执恢295号车辆拍卖尾款”。

1、户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齐鲁银行济南解放路支行

账号:1100314000000004379074506

2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三、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

十四、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京东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辅拍机构:山东盈泰辅拍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举报监督电话:0531-81691120

法院咨询电话:18678815521

  京东技术咨询:400-622-9586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