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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20日

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推动破产案件高效办理的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24-07-01 21:40:00 】     【信息来源:网络】

为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进一步提高破产审判质效,降低破产程序成本,促进法院内设机构在协同高效推动破产案件审理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助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近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推动破产案件高效办理的意见(试行)》。主要涵盖涉执行事项处理、涉破产债务人诉讼费收费处理及破产案件文书交互处理等内容。

以降成本为核心,切实减轻债务人衍生诉讼压力。十堰中院建立破产衍生诉讼费用缓交制度,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提起的衍生诉讼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可以予以缓交,解决债务人因无法按时交纳诉讼费用而不能及时提起诉讼或被动放弃起诉的“后顾之忧”,切实降低办理破产成本,提高债权清偿比例及破产案件“回收率”,为实现破产企业财产价值最大化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以缩周期为目标,实质性破解破产财产解封难堵点。实务中,由于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规范指引,破产财产解封工作往往会面临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和财产查封法院之间沟通不畅、权责不明导致的解封处置效率低,影响破产程序有效推进。十堰中院从办理破产财产解封、移交债务人财产、中止执行程序、解除企业信用惩戒措施等方面进一步完善破产审判执行联动机制,制定规范化操作指引,明确办理时限,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有力推动破解长期制约办理破产质效的破产财产“解封难”“移送难”等难题。

以重履职为纲领,强化审判人员责任担当。在破产案件审理中,现行制度下对于财产查封法院解封责任的规定不明确不具体,缺乏对财产查封法院的有效督促机制,导致查封法院解封责任意识不强。十堰中院通过细化破产财产解封流程,严格限定查封法院解封时限;针对管理人提起对应处理事项,要求承办人7个工作日予以处理回告,同时提出对《意见》试行后发生的与意见相违背的“履职不能”“不担当不作为”等情况启动“一案双查”程序着重处理,切实增强承办法官履职尽责意识,促进法院内设机构高效协调衔接,推动破产审判工作提质增效,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更加坚实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