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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21日

企业非正式重组的优缺点及 替代性解决方案

【发布时间:2024-05-06 14:01:53 】     【信息来源:网络】

作者:吴广贤

目前,我国在经历20世纪90年代金融危机及大规模企业困境后,再次面临在产业结构调整背景下显现的企业困境及拯救的问题,为了寻求《破产法》之外的债务危机的解决方式,本文将探讨企业自行重组的利与弊。

以是否借助司法平台来拯救陷入困境的企业,可分为司法重组或称正式重组及法庭外重组或称非正式重组。前者是依据《破产法》相关规定,通过破产程序利用法院的平台进行债务重组,而后者是不经过法院,通过当事人自愿协商进行的债务重组。

(图片来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

★非正式重组即法庭外重组,是在破产程序之外,无力偿债的企业与其债权人直接通过协议的方式,在合同法、公司法及民法总则的框架下,对企业进行债务减免或资产重构,以实现企业债务清偿脱离困境的一种机制。不同的机制特性决定了各自的优势与不足,但本质都是使得债务人的债务获得减免,债权人的债权予以让步,重新对双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分配,最终使债务人走出债务危机而不是破产清算,同时使得债权人的债权最大限度的受偿,不低于企业破产清算的受偿率,最终达到拯救企业、公平清偿债务及职工就业、社会稳定等多元目标。

★非正式重组因不受司法程序干预,所以其优点主要表现为与债权人处理债务时有较好的灵活性和一定的效率性。具体为:

1、可根据债务人业务的需要具有灵活性。在破产案件中,对经破产程序而产生的破产重整方案或计划里有较多的限制,比如履行期限、延期支付、利息的计算等。而非正式重组可经协商不受此限,且对新担保的谈判和增量资本的注入,甚至将集团公司作为一个整体重组等,均克服了破产程序中的刚性死板的特点。

2、债务人业务的持续经营。与破产重整中可能终止营业授权、指定管理人接管、决定债务人经营相比,非正式重组不更换管理层,确保自身业务的持续经营。

3、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在程序的时间周期上、费用支付上均低于正式的破产程序。

4、易于谈判。相比正式的破产重整程序,庭外重组少了很多对抗性,更有利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以及债权人内部之间的谈判,谈判的环境也相对比较和谐。

5、有一定的保密性或商誉受损度低。相比破产重整,非正式重组程序有一定的私密性,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宣传和炒作,对债务人的声誉损害较小。

以上优点表明,非正式重组相对于正式重组更能有效促使或有望使得企业重生且便于操作。

(图片来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

★相比于正式重组,非正式重组也存在着缺点和不足:

1、需要债权人一致同意。非正式重组在内容和程序灵活的同时却在重整计划的批准和通过方面极为严苛和死板。因为其要求债权人一致同意。而司法重组却在分组表决的程序上主张少数债权人服从多数债权人。

2、陷入多边谈判的困难。非正式重组的性质需要与不同的大量的债权人谈判,这也是该程序比较困难的一个步骤,而司法重组则提供了一个能使不同债权性质、不同债权数额的债权人集中谈判的机制。

3、较难确定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司法重组需要评估债务人的资产、审计债务人的财务,有利于全面分析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而非正式重组无法直接弄清债务人的财产状况。

(图片来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

★替代性方案——混合重组(预重整)

综合非正式重组的优缺点,在结合债务人的具体客观情况后,进行充分的分析论证,从而决定是否启动非正式重组的方式进行拯救企业。

一旦非正式重组失败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进行,则应做好替代性方案的落实,即混合重组。混合程序是在非正式重组程序中,兼有合同性庭外重组和有限的司法介入,其中最为典型的为预重整。

预重整制度是指在申请重整之前,债务人与债权人通过法庭外协商制定重整计划,并获得债权人多数同意后,借助重整程序使重整计划发生约束全体债权人的效力,以达到债务人复兴的一种机制。故此,在非正式重组方案的落实中应当注意与预重整甚至重整之间的衔接,以及一旦非正式重组方案失败后替代性方案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