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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21日

破产重整过程中,如何更好地节税?

【发布时间:2024-04-22 21:40:30 】     【信息来源:网络】
破产重整制度是被广泛认可的挽救破产企业最为有效的法律制度,但目前重整成功率普遍较低。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重整过程中的税负影响着重整方的积极性。
如何通过节税提高破产重整率?
现行法律未出台针对企业破产重整税收领域的法律法规,实践中多以个案批复、公告、通知、回复,以及地方的府院联动来解决破产程序中的涉税问题,存在不确定性,权威性也不足。
因此,本文基于现有法律法规及立法精神、政策背景,结合破产重整实例,对企业破产重整中的涉税问题加以研究,提出最大程度合法化节税筹划建议,以期降低破产重整产生的税负成本,提高破产重整效率,助力重整成功。


从债务人资产负债看税收重点难点

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债务人在资产方面,由于资不抵债,往往货币资金所剩无几,应收账款相对较少或须计提减值准备,而部分存货也可能在进入破产前已被债权人拿去以物抵债,或存在存货变现难的问题,此外还有可能存在长期股权投资,但是又往往存在关联企业,互相担保,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问题,长期股权投资也很可能须计提减值准备,所以对于很多制造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主要资产很可能是固定资产,即厂房、办公楼等房屋建筑物和机器设备、车辆等,以及无形资产,如土地使用权、生产许可证、产能指标、商标、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其中土地使用权往往评估价值可观。

但是上述较有价值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又往往存在已抵押,甚至多次抵押加轮候查封的情形。

根据破产法规定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但将其资产进行分门别类拆开来变卖,或按照意向收购方看中的某特定资产,或把优质资产剥离出来单独出售,如土地使用权、厂房等,并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公开拍卖,则买受人支付拍卖款后,相应资产的权属发生转移,从税法上来讲,此种做法须按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即应正常纳税,即便是以资产抵债,在税法上也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同样须要照章纳税。

而根据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可能涉及到的税种包括契税、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等税种,且由于司法拍卖程序目前普遍是“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如债务人所持有的土地使用权历史成本较低,现在评估价较高,即土地溢价率高,则将面临缴纳巨额的土地增值税的可能性,而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发文规定关于破产企业发生房地产权权属变更免征土地增值税的通知,此外还有债务豁免产生的巨额企业所得税问题。

从立法层面上来看,破产重整企业在税负减免上面临最大的问题和难点就是目前税法上主要是针对正常企业经营设立的税收规则,几乎很少有针对破产企业设立的税收优惠,即使有,也主要针对金融机构、国企等特殊企业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