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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21日

不良资产原来还能这么玩!如何用预重整制度帮企业摆脱困境

【发布时间:2024-04-22 21:36:23 】     【信息来源:网络】

破产重整制度是我国现行破产法适应国际发展趋势、借鉴法治发达国家经验所作的重大制度创新,通过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应用,已经成为挽救困境企业、促进企业重生的重要选择。但破产重整在实际运行中存在限制多、时间长、成本高等缺陷和弊端,在借鉴域外优秀经验的基础上,预重整制度在实务运用中悄然兴起。


预重整概述

所谓预重整是指当事人在向法院提起破产重整申请前,已经预先与投资人、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确定重整计划内容,待形成较为完整的重整方案后再向法院提出申请的重整方式。

通过预重整探明企业的重整价值以及重整可能性、可行性,以维护企业营运价值。与破产重整相一致,预重整的目的也是为了挽救企业经济与社会价值。

预重整过程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形成利益共同体,合力促成重整,成功挽救债务人,从而实现各方共赢的局面。

从预重整定义可以看出,预重整制度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一)庭外自由协商阶段。该阶段债务人自行寻找投资人,选择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审计,通过审计评估债务人的商业价值及挽回可能性,确定所需融资金额。

同时通知已知债权人召开债权人会议,披露债务人相关信息,并就债务清理、营业调整、管理层变更等问题进行讨论,达成重整共识,联合其他利害关系人共同拟定重整方案。


(二)向法院申请正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法院依法对预重整计划内容进行审查后,还将对重整方案达成的其他情况进行评估,尤其严格审查信息披露情况、投票情况等,确认其重整可行性后,下达受理重整裁定,根据预重整计划推进重整程序。

但因法律条款缺失,导致预重整基本演变为了债务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自由协商达成的债务重组。

法院为提高重整成功率,以预演模式限制有价值的债务人进入,并提高重整门槛,导致本就不熟悉该程序的债务人、债权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更是无从下手。


预重整的优势


(一)时间短,成本低

依照现行《破产法》的规定寻找投资人、制定重整方案时间最长可达 9 个月,时间的冗长极有可能造成债务人营业中断、客户遗失,丧失营运价值,从而错失重生机会。

预重整制度则是在申请进入重整程序之前,债务人已与相关利害关系人达成重整协议,形成完整的重整方案,在向法院提起申请后,无需再耗费大量时间制定重整方案。

时间缩短,相应的经济成本就会减少。

预重整除了能够帮助债务人减少管理人费用等直接损失外,还大幅度减少间接损失。

如预重整期间不停止企业经营,避免因营业中断导致销售额及利润下降,再如预重整并不影响债务人的商业信誉,减少因商业信誉毁损而导致的合作方中断合作。

成本低不仅仅体现在缩小债务人的损失,还节约大量司法资源。

预重整制度成功避免了因无法招募到投资人、未达成重整协议等原因导致的重整失败。

法院仅需按照法律规定审核重整方案即可,提高破产重整成功率的同时,减少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重整成功率高

司法实务中存在部分企业进入重整过程中无法成功招募投资人而重整失败转入清算的情况,所以融资能否成功是破产重整的关键。

预重整是在进入司法程序前,债务人自主招募投资人,双方达成融资协议后进入重整司法程序,避免了重整司法程序中因融资失败导致重整失败情形。

现行破产法规定了强制转入清算的程序,这也是很多申请进入重整司法程序的债务人考虑的首要问题。

为避免转入清算程序,债务人在与投资人、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磋商时不断让步。

预重整制度中,债务人没有被强制转入破产清算的压力,能够与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反复进行协商,在博弈中争取更多、更大的利益。

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也有足够的时间去谨慎判断债务人是否具备重整的商业价值,摒弃部分没有挽回价值的企业。

对有挽救价值的企业评估重整风险与利益,并在谈判中争取自身权益,通过反复磋商、妥协,形成最优的重整方案,真正帮助有商业价值的债务人获得新生。


(三)平等保护是预重整制度的社会优势

预重整能够避免庭外重组中出现的“钳制问题”。

“钳制问题”是指在谈判中,如果采取一致性(合作)对集体有利,但是个人以不合作相威胁从而获取多于其他成员的利益,其他成员以此为代价获得一致行动,这就是谈判中的钳制策略,钳制者通过这种策略获得多于团队中其他成员的利益。因预重整中重整方案提交法院审查确认后,法院认定重整方案符合法律规定,能够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可以利用《破产法》的规定强制批准重整方案,避免因钳制者的无理要求损害其他人的权益或者导致整个破产重整协议流产。

另外,预重整能够有效预防因破产重整引发的社会多方利益主体的不稳定。预重整前期,针对因债权人重整引发的多方利益主体信访等问题,政府等相关部门能够提前做好各项准备进行舆情防控。

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预案,监控风险动态,及时发现苗头,准确快速进行处置。

这样不仅能够稳定各方情绪,防范舆情发生,还便于进入诉讼程序后有效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


预重整的缺陷


(一)缺乏专业机构引导、协助

目前预重整成功的案例涉及国有大型企业或房地产企业,这些企业破产重整影响较大,政府密切关注,并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支持推动预重整进程,但政府的引导推动并不能常态化。

预重整中庭外自由协商阶段应当有相应的机构进行引导推动,以避免各方当事人在制定重整方案中发生冲突。


(二)缺乏债务人保护机制

因预重整前期并未实际进入重整司法程序,《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保护债务人、维持其经济稳定性的有利措施均不能实施。

即债务人在破产重整司法程序中,能够享有债务利息停止计算、对外清偿债务停止进行、执行程序终止、管理人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选择是否继续履行的权利等利好因素均不能在预重整的第一个阶段享有。

债务人失去了司法制度强制力的保障,极大影响其经济的稳定性,尤其是对处于经济困难时期债务人,遇到债权人追要欠款时,债务人需要自行与债权人沟通,耗费大量精力进行应对。

除了索要欠款,还要应对因重整引起的衍生民事诉讼案件及其他民事执行案件,也将分散债务人的部分精力,甚至可能将债务人拉入诉讼泥潭,浇灭债务人重生希望。


(三)缺乏预重整进入司法程序的衔接机制

预重整作为庭外重组与传统重整相妥协的产物,即让债务人与债权人等各方利害关系人通过意思自治达成协议,通过司法参与促使重整成功。

法院在收到意思自治达成的预重整计划及申请后,裁定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但曾有开始重整司法程序后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反悔行为,针对此类情况,如再开启新一轮磋商确定重整方案,将抹杀预重整的优势,增加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预审查制度


现在重庆市破产法庭已经开始对预重整制度进行项目试点,对有重整意愿并进行重整申请的债务进行引导,开起预重整初审,并予以预立案登记,预审查制度可以有效规范申请预重整的公司类型。

对申请预重整企业进行简单的形式化审查,对债务人是否具备预重整条件、是否初步具有挽救价值进行评测,能够避免部分没有挽救价值的企业随意启动预重整,耗费社会资源。

预审查制度只是对有重整计划的企业进行登记,获得预登记案号,并不属于《破产法》规定的破产重整立案,债权人对破产重整的抵抗心理较低。

同时,因未正式进入破产重整司法程序,法院对债务人的行为无强制约束力,其对债务人如何开展预重整、如何寻找投资人以及如何与债权人等各方利害关系人进行协商均不予干预,真正发挥预重整中私法自治的理念。

综上,预重整是一项较为复杂、繁琐的程序,需要具有较为充分的专业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