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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21日

南京市破产管理人“两会”胜利召开

【发布时间:2024-04-03 21:08:41 】     【信息来源:破茧网】

2018年12月28日下午,南京市金陵破产管理人援助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隆重召开,并邀请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姚志坚,南京市司法局副局长陈宣东,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庭王静庭长,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蔺瑸调研员出席会议并发表讲话,基金会全体理事与监事单位的代表、协会的全体理事、监事及会员单位的代表参加了会议。

(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现场)

在当天下午召开的南京市金陵破产管理人援助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上,通报了基金会2018年工作报告和2019年工作计划(草案)及基金会2018年度财务决算和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草案);审议了《基金管理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人员组成方案(草案)》、《基金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基金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南京市金陵破产管理人援助基金会捐赠办法(草案)》、《南京市金陵破产管理人援助基金会补助办法(草案)》、《南京市金陵破产管理人援助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草案)》;颁发了理事(监事)单位牌匾,颁发了理事(监事)证书。

当天下午召开的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上,通过了协会2018年工作报告和2019年工作计划及协会2018年度会费决算和2019年度会费预算报告;审议了《关于设立培训考核委员会方案(草案)》、《协会入会与退会管理办法(草案)》;增选协会副会长和聘任协会副秘书长;审议有关机构入会申请;给新入会的会员单位颁发会员牌匾和证书。

会后,基金捐赠补助仪式、“南京破产管理人”网站开通、“金陵破产管理人论坛”揭牌仪式隆重举行。

南京市金陵破产管理人援助基金会,是由南京市人民政府提供原始基金、专门用于援助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的全国首个非公募专项基金。旨在依据基金会《章程》和《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承办无产可破企业管理人实施资金援助,提高破产管理人履职积极性。同时,依据国务院《基金管理条例》和《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接受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捐赠,保证对破产管理人援助的可持续性。本次捐赠补助,是基金会成立一年来,首次接受捐赠并对承办无产可破企业的管理人实施资金援助,充分体现了基金会的重要作用及可持续性。基金会孙勇理事长宣读了捐赠单位名单并代表基金会接受捐赠;宣读了首批受到补助的管理人名单;领导为捐赠单位颁发荣誉证书,为受援单位发放补助金;捐赠单位与受援单位代表分别发言。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姚志坚)

“南京破产管理人”网站开通,预示着为管理人之间交流学习、分享成功经验、信息的相互沟通提供了重要平台,同时对于社会大众、广大债权人对于破产程序及破产案件具体情况的了解提供了重要媒介。目前网站主要分为要闻速览、拍卖信息、行业动态、经典案例、法律法规、理论探讨六个部分及相关板块组成。同时还为管理人履职开发了如利息计算器、债权表决统计器、管理人收费计算器等实用小工具,有利于提高管理人工作的效率。

(南京市司法局副局长 陈宣东)

毛玮红副会长介绍了“南京破产管理人”网站和“金陵破产管理人论坛”;组织观看了“南京破产管理人”网站介绍视频;姚志坚副院长、陈宣东副局长为“金陵破产管理人论坛”进行了揭牌仪式;最后姚志坚副院长、陈宣东副局长、万永松会长、孙勇理事长,共同开通“南京破产管理人”网站。

(“金陵破产管理人论坛”揭牌仪式现场)

破产制度是规定企业退出机制的专门程序,在企业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及债务人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企业破产。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定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在破产案件中,破产财产的管理和清算工作沉重繁杂,大量的法律事务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非法律事务相掺杂,管理人需要投入巨大的人力、精力等处理具体事务。

(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秘书长 张少华)

对于管理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解决相应社会矛盾简单就以下几个角度予以阐述:

一、对于新类型的破产案件、在新制度下履职与探索

“执转破”制度,又称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制度,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资不抵债、达到破产界限、符合破产条件,通过一定的程序及时将企业移送破产审判部门审查,以启动破产程序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法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江苏高院《关于“执转破”案件简化审理的指导意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的实施意见》等新颁布实行相关规定,均是对管理人提出的新的挑战。如江苏某担保公司破产清算案件,作为南京首例执行转破产案件,同时也为简易破产案件,针对南京首例执行转破产案件,管理人及时组织团队成员反复研习有关规定,详细制作工作计划,并严格执行。作为为简易破产案件,不成立债委会,为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表决通过债权人会议后续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前述措施保障本案作为南京首例执转破案件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高效完成。

二、职工安置问题

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在破产时往往面临职工人数众多、职工债权额巨大、矛盾尖锐等问题,管理人稍有处置不当,极容易产生群体性事件问题,如南京某实业公司破产清算案,截止破产受理之日,该公司在册职工、退休职工合计约4000人,职工债权1.4亿余元,管理人接管后公司并无现金,存在巨大的职工安置问题。管理人后期通过积极有效的开展工作,对于职工问题确定工作思路及具体方案,通过积极筹措费用解决职工基本生活问题,加强府院联动,积极与劳动、公积金、税务等各有关部门的沟通协商,处理劳资问题。充分分析企业及职工的总体状况、职工思想状况及面临的主要矛盾。经与多方沟通后,管理人制定了详实的职工安置方案,妥善解决了职工安置问题。

三、跨地域、多企业联合破产

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往往有诸多不规范之处,虽是经工商登记的独立的公司,但往往会存在同一实际控制人、人员混同、财产混同、账务混同、主营业务混同等诸多问题,构成企业之间的人格混同。若只是简单走单个案件破产程序,不利于公平清理债权债务,无法保障债权人公平实现债权。如江苏某建设公司等八家公司合并破产案件,该案是南京中院首次将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多家关联企业同时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并指定由一家管理人统一处理的案件。管理人在接管相关公司后进行了深入的尽职调查工作,发现八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刘某和王某,经查,八家公司的资金由两位实际控制人统一调度,各公司之间存在大量关联债务和相互担保,资产不能相互独立,公司丧失了企业法人应当具备的独立性,虽然在形式上是独立人格的企业法人,但实质上的法人独立人格已不复存在。联合破产有利于公平清理债权债务,对高度人格混同的关联企业进行合并破产,可以遏制管理企业之间的不当控制、债务逃废、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各关联企业的债权人公平实现债权,这也符合我国《破产法》关于公平清理债权债务的规定和实质精神。

在管理人履行职务的具体过程中,诸如此类的疑难复杂问题还有很多,在此就不再一一赘述,在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下,通过管理人机构的努力,南京市破产审判工作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挽救了企业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维护经济的良性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构建繁简分流工作机制,探索管理人分级管理,进一步提高了破产审判质效。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积极参与并勤勉履职,与人民法院共同打造破产工作南京品牌。管理人行业自治组织和援助基金机制,南京破产管理人网站的宣传推广与工具作用,金陵破产管理人论坛的助推作用,对于进一步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充分发挥破产法的社会功能,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清理僵尸企业,将发挥更加积极和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