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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9月15日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工作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03-19 21:22:53 】     【信息来源:破茧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和依据】为规范审理破产重整案件,公平、高效清理关联企业债权债务,依法保护和挽救市场主体,保障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破产重整的制度功能,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指导性文件,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慎适用原则】关联企业破产,应当以对单个企业单独适用破产程序为原则,以不再考虑企业法人独立人格、合并适用破产程序为例外。适用实质合并重整程序,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三条 【审理原则】审理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件,应当遵循公平、高效、公开的原则,法律有规定的,审理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
第四条 【关联企业】本办法所称“关联企业”,系指通过股权、合同、人事、财务或其他方式,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与被控制关系、重大影响关系或特别密切经济联系的多个企业。
第五条 【实质合并重整】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系指在重整程序中不再考虑关联企业成员的独立法人地位,消灭其互负债权债务,合并其资产和负债,对其同类债权人统一清偿,将关联企业视为一个单一企业实施重整。
第二章 申请审查和裁定受理
第六条 【管辖】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件,关联企业中的核心控制企业住所地位于本市的,或者核心控制企业不明确,而关联企业的主要财产和部分成员住所地位于本市的,由本院管辖。
关联企业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个别关联企业成员破产案件已由本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包括该企业在内的关联企业进行实质合并重整,其他人民法院对本院集中管辖未提出异议的,也可由本院管辖。
本院与其他人民法院之间就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七条 【适用标准】关联企业的法人人格高度混同,以致其资产、负债需要过高的费用和大量的时间才能予以区分,或者由于记载资料匮乏等原因,已经在事实上无法区分,单独适用破产程序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的,可以适用实质合并重整程序。
关联企业部分或全部成员存在法人人格混同,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高度混同标准,但其已经分别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且关联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适用实质合并重整程序:
(一)由于企业运营、资产配置等客观原因,上述成员的加入为整体重整所确实必需,且实质合并重整预计将不损害个别债权人的清偿利益;
(二)由于节省区分和清理成本、降低破产费用等原因,上述成员加入实质合并重整预计将使全部债权人受益。
第八条 【协调审理】多个关联企业成员均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但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的,本院可依申请对多个破产重整案件,或者破产重整和清算案件进行协调审理。
前款所称“协调审理”,系指为提升审理效率、降低破产成本或增加关联企业的挽救可能,集中管辖各关联企业成员的破产案件,保持各关联企业法人人格和资产债务的独立,适当统一协调各破产案件的程序步骤和重整计划、清算方案等内容的审理方式。
拟协调审理的案件涉及多家人民法院管辖权的,集中管辖的法院可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确定。
第九条 【申请人】关联企业成员、关联企业成员的债权人,可以向本院提出对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的申请。关联企业成员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可由管理人代表该企业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申请材料】关联企业成员、关联企业成员的债权人向本院提出实质合并重整的申请的,除应当按照《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重整案件审理指引(试行)》的规定提交相应材料之外,还应当提交证明关联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接收材料】接收实质合并重整申请材料,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第十二条 【形式审查】本院对实质合并重整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以“破申”作为案号登记立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限期补充、补正材料,此期间不计入申请审查期限。
第十三条 【登记立案】同一申请人同时申请多个企业实质合并重整的,可以以一个“破申”案号登记立案;同一申请人先后申请,或多个申请人分别申请多个企业实质合并重整的,可以分别以“破申”案号登记立案。
第十四条 【通知程序】债权人、部分关联企业成员申请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的,由本院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被申请人。
第十五条 【公告程序】本院自收到实质合并重整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将申请事项、利害关系人的异议权及听证事宜予以公告。
本章所称“利害关系人”,系指申请人以外的、将受到是否受理实质合并重整申请直接、重大利益影响的债权人、被申请人、出资人等其他人。
第十六条 【异议程序】被申请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出;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异议人提出异议,应当就所主张的事实提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