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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9月14日

重整程序期间与重整执行期间

【发布时间:2024-03-03 10:53:20 】     【信息来源:破茧网】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破产重整是指不对破产企业立即进行清算,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破产重整通过司法引导和干预,对濒临破产但有复苏希望的企业,通过延期清偿或减免债务、股东权益调整和引入重组方注入优质资产及现金以改善公司经营,避免其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破产重整制度是一项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相结合的制度,它更关注的是企业破产造成大量的员工失业及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的影响,体现了破产法律制度的多元化价值取向,即对债权人、债务人、职工、出资人等利益以及对社会经济秩序的影响等多方面的价值衡量。

重整程序期间和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是两个是不同的阶段,它们的区别为:

1、时间不同: 重整程序期间与重整计划的执行是两个阶段。重整程序期间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之前,自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时为重整期间;该期间是为了制定重整计划而设立的一个独立的程序,制定的重整计划被法院批准后,方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

2、对外主体资格不同:破产重整程序期间的对外的主体资格是破产重整管理人;重整执行期间的的对外主体资格是企业本人。

3、诉讼管辖不同:破产重整期间债务人由破产重整人接管,管理人代表债务人进行诉讼,有关的民事诉讼也有受理破产的法院集中管辖。重整执行期间是重整企业转向正常经营的过渡期;有关民事诉讼也可以按照普通管辖确定,也不再由管理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