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是否可以继续营业?
实践中,被申请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法人(下称“债务人”)虽存在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但并非所有债务人于破产申请被受理时均处于停业停产状态,部分债务人此时仍处于经营状态并能产生一定现金流。为了确保债务人整体财产价值的最大化,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经法院或债权人会议许可的债务人可以维持运营状态,运营一般交由破产管理人(下称“管理人”)负责,特殊情况下由债务人自行管理。
申请流程及决议机关
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可对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作出决定,并将债务人营业的实际状况以及继续或者停止营业的决定及其理由报告给法院,由法院作出最终决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管理人可对债务人继续或者停止营业事务作出建议,并将建议及其理由报告给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会议作出最终决定。
评估标准
参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管理人可将“有利于提高债务人财产价值及债权人清偿比例”作为评估债务人继续或停止营业的原则性标准。实践中,管理人通常通过考察债务人所处行业现状、发展前景、市场占有率、内含报酬率等方面综合评估债务人是否具备继续运营的条件以及继续运营是否对债务人的整体财产价值有益。
债务人自行管理的条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相关规定,在破产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而法院需要从管理效率及债权人利益保护两大方面来考察是否批准债务人的申请,一般包括但不限于(1)债务人的内部治理机制是否仍正常运转;(2)债务人自行管理是否有利于债务人继续经营;(3)债务人是否存在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比如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
如法院批准债务人自行管理的,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没有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停止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和营业事务。在债务人自行管理期间,管理人需要对债务人的行为进行充分监督。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企业破产法》第69条规定的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如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等,即属于债权人会议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或者向债委会报告的事项,债务人不能自行处理,该些事项需由债务人提请管理人审核,管理人审核后依法履行相应的报告职责,并在取得相关方同意或者无异议的情形下债务人方可实施。
在债务人管理过程中,如发现其存在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不适宜自行管理情形的,管理人或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均可以申请法院作出终止债务人自行管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