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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4日

【破产重整案例】河北邯郸某药业公司:法院强裁

【发布时间:2024-01-28 09:50:01 】     【信息来源:破茧网】
受市场环境变化以及最终控制人涉及刑事案件等不利因素影响,河北邯郸某药业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021 年 5 月 11 日,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受理河北邯郸某药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2023 年 5 月 17 日,法院裁定对河北邯郸某药业公司进行重整

一、重整计划核心要点

1、河北邯郸某药业公司主体得以存续:河北邯郸某药业公司继续存续,仍将是一家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律主体和原有经营业务保持不变。

2、重整投资人以在破产清算状态下不低于河北邯郸某药业公司经营性资产评估价值的资金支付对价,取得河北邯郸某药业公司股东持有的全部股权。股东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为零,河北邯郸某药业公司 100%股权改由重整投资人持有。

3、河北邯郸某药业公司的债务将分两次进行清偿。第一次清偿的资金由重整投资人提供,清偿顺序将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执行。清偿顺序大致为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第二次清偿的资金将根据对河北邯郸某药业公司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置情况予以确定。对于非经营性资产,拟采取网络拍卖等方式予以处置,处置所得款项在扣减处置费用后向全体债权人清偿。

4、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河北邯郸某药业公司的抵押财产以清算价值进行清偿。超出对应抵押财产评估价值范围的部分,将作为普通债权,按照普通债权的调整及清偿方案获得清偿。债权人应当解除对应抵押财产的抵押担保登记。

5、职工债权:不作调整,在重整投资人取得河北邯郸某药业公司股权,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 30 日内以货币方式一次性清偿。

6、税款债权:截至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之日,无人申报税款债权。如管理人发现存在欠付的税款债权,将按照本重整计划中债权清偿方案予以清偿。

7、普通债权:普通债权和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超出对应担保财产清算价值范围的部分,第一次清偿按照3.1129%的比例予以清偿(在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为 3.0614%),在重整投资人取得河北邯郸某药业公司股权,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 30 日内以货币方式一次性清偿。第二次清偿根据对河北邯郸某药业公司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置情况予以确定。

8、 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一年内,非经营性资产将通过网络拍卖、公开变卖、协议转让等形式进行处置,处置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追收、变现等处置费用后,按照本重整计划草案中债权清偿方案用于河北邯郸某药业公司债务的第二次清偿。

9、重整后企业的经营:重整完成后,重整投资人持有河北邯郸某药业公司 100%股权,取得河北邯郸某药业公司实际控制权,将变更法人治理机构,包括变更董事、监事、经理、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等。河北邯郸某药业公司将尽早完成整体搬迁扩建项目,对现有生产线完成环保、设备等升级改造,提升经营效率和持续盈利能力,重新达到投产条件。



二、表决情况

河北邯郸某药业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而优先债权组和出资人组未表决通过。管理人经与优先债权组和出资人组沟通、协商,优先债权组拒绝再次表决,出资人组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中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三、法院裁定情况

法院认为,河北邯郸某药业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批准的条件,理由如下:

1、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

2、职工债权将全额受偿,不参与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视为同意重整计划草案。

3、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对该特定财产将获得优先受偿;未能完全受偿的部分,将作为普通债权获得清偿,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

4、河北邯郸某药业公司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出资人的权益价值为零,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的权益进行调整,将股权让渡给重整投资人,并未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5、同时,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法律规定。

6、重整计划草案中,河北邯郸某药业公司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批准河北邯郸某药业公司重整计划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