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将互认和协助破产程序 上海厦门深圳划为试点地区
光明网深圳5月14日电(记者孙满桃)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在深圳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下称“《会谈纪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下称“《试点意见》”有关情况。《会谈纪要》和《试点意见》明确将上海、福建厦门、广东深圳划为试点地区,可依据《试点意见》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香港依据普通法原则认可和协助内地破产程序。
在发布会前,最高法副院长杨万明与香港特区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分别代表两地签署了《会谈纪要》。
建立两地破产协助机制贯彻落实“一国两制”和香港基本法
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司艳丽介绍说,目前,两地已签署了八项民商事司法协助安排,涵盖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的互认和执行、文书送达、证据提取、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等,协助范围和力度远超国际公约和条约。
司艳丽说,此次建立两地破产协助机制,是对中国特色民商事司法协助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是对“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基本法的贯彻落实。
近年来,特别是在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中,两地互涉投资不断增多、经济融合度日益提高,企业在两地均有资产和负债的情况也越来越多。由于破产制度存在较大差异、破产程序效力范围无法直接及于对方,两地在应对互涉企业破产中面临较大困难和挑战。
司艳丽说,通过司法合作共同应对跨境破产中的债权债务问题,加快出清“僵尸企业”和拯救困境企业,促进两地经贸合作,服务国家高质量发展。
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高级助理法律政策专员欧阳慧儒表示,作为国家唯一适用普通法的地区,香港特区非常乐意与内地同业优势互补,共同开展跨境破产协作机制,进一步巩固国家“十四五”规划中香港作为亚太区以至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定位,从而助力国家的持续发展。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副会长蔡仲光在接受光明网记者采访时说,粤港澳大湾区要融合发展,法律规则的协同机制是重中之重。内地与香港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对当下粤港澳大湾区深度合作具有深远意义。
考虑与香港互涉投资规模划定上海厦门深圳为试点地区
记者注意到,《会谈纪要》和《试点意见》明确内地采用试点方式,划定试点地区,综合考虑与香港互涉投资的规模、港资企业数量等因素,将内地试点地区划定为上海市、福建省厦门市、广东省深圳市,规定试点地区有关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试点意见》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
据司艳丽介绍,《会谈纪要》和《试点意见》除划定试点地区外,还界定了适用范围。如关于程序性质,适用于两地之间具有相似性的集体性债务清理程序。关于管辖要求,香港法院对破产程序的管辖应当符合“主要利益中心”标准。
《会谈纪要》和《试点意见》还规定了法律效力,规定内地法院收到认可和协助申请之后、作出裁定之前,可根据香港管理人的申请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内地法院认可香港破产程序后,即发生与内地启动破产程序类似的效力,包括不得个别清偿,中止有关诉讼、仲裁和执行程序,解除保全措施等。
规范协助方式依申请允许香港管理人在内地履职
记者注意到,《会谈纪要》和《试点意见》还规范了协助方式,规定内地法院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是依申请允许香港管理人在内地履职,履职范围限于两地法律规定的交集部分;
二是依申请指定内地管理人,由其负责债务人在内地的事务和财产,两地管理人进行最大限度的合作。具体采用何种协助方式,由法官根据案件情况和申请来判断。
来源: 光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