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东港汽车市场投资管理公司破产重整案
司法重整中备选投资人的实践探索——玉林东港汽车市场投资管理公司破产重整案
张秀云
来源:《广西审判实务与探索》2020年(第二辑)戴红兵/主编
【案例要旨】
经过招募程序确定的意向投资人出现投资意愿有所动摇,可能不会继续投资的情况时,为避免因重整投资人招募失败而进入清算程序,可以采用“备选投资人”机制,即在保障目前意向投资人的优先签约地位的前提下,及时另行招募其他重整投资人作为备选。如果原确定的意向投资人未继续履约,将丧失正式成为重整投资人的资格,备选投资人即可获得正式资格。有部分债权人组没有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经对该案如进入清算程序债权人所获清偿比例进行评估,结论为目前重整计划的债务清偿率大幅高于依照清算程序所获受偿率的,受理法院可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本案的重整投资额占总资产122%、占总债务71%, 普通小额债权清偿比例为100%,普通大额债权清偿比例超过62% ,本案的重整成功体现出投资额占债务比例高、债权清偿率高的“双高”特点。
[案号:(2019)桂09破1号;合议庭成员:邹丽娟、黄炳才、陈明学]
【基本案情】
东港公司于2010年12月21日登记注册,注册资本5000万元,实缴出资1000万元。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对汽车市场项目的投资、房地产开发及经营、土地开发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 务、物业管理等,主营项目为玉林国际汽车城项目。东港公司目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在职员工10名,职工工资正常发放,社保按时缴纳,经向主管税务部门査询,该公司目前不存在欠税情况。2011年12月5日,东港公司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一建公司)签订了《项目建设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由广 西一建公司向东港公司交纳履约保证金1.02亿元。东港公司以该款购买了现登记在广西一建公司名下的三宗土地,使用权面积合计322.3亩。因双方发生纠纷,2016 年9月2日,广西一建公司向玉林中院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后经调解双 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于东港公司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广西一建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共计190,795,485. 12元,玉林中院对东港公司上述所有三宗国有土地使 用权进行评估拍卖,第一次拍卖起拍价为301,383,400元,拍卖结果为流拍,第二次挂牌拍卖起拍价为241,106,720元。2018年11月27日,东港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为由,向玉林中院申请破产重整。玉林中院于2018年12月6日裁定受理东港公司的破产重整一案。
【审理情况】
2018年12月6日,玉林中院裁定受理东港公司破产重整的同时裁定对东港公司 资产釆取保全措施,同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采取通过公开邀请竞争方式指定 管理人。管理人第一时间接管、控制东港公司财产,同时聘请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对东港公司的财务进行专业的管理,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审计和评估。经评估,东港公司在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对债务人、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结论为总资产账面价值 239,188,000元,评估值213,720,900元。2019年3月29日,在法院召集和主持下,东港公司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管理人报酬方案和东港公司继续经营的方案。
2019年3月22日和5月20日,管理人两次公开发布招募公告,通过公开和定向招募的方式,引入重整投资人。第一次引入的重整意向投资人为广西钦州市华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成公司),该意向投资人拟用于清偿债务的金额为2.5亿元, 并向管理人交纳了2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因未按照重整投资意向书的约定与管理人签订重整投资协议并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交纳第一期投资款,且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和卿明确表示不再投资,该公司因违约丧失了投资人资格。之后,管理人通过定向招募的方式,招募了广西辉煌投资有限公司、广西顾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东港公司联合备选重整投资人,在华成公司丧失投资人资格后二公司成为本案正式重整意向联合投资人。该投资人用于清偿债务的金额为2. 6亿元,现已交付了 20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并与管理人签订了投资协议。
2019年10月8日,在法院的召集和主持下,东港公司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东港公司所涉债权一共19个,有3个债权为待定债权,未给予投票权,有投票权的债权人一共16家,出席会议的有投票权的债权人15家。会议设立担保债权组、普通小额债权组、出资人组、普通大额债权组共4个小组,分别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由于出资人组以及普通大额债权组均未获通过,会后管理人与出资人组和普通大额 组债权人进行了协商,并再次表决,但仍未获通过。至此,重整计划草案最后表决结果为,同意的有10家,占有投票权的债权额82. 38% ;反对的有5家,占有投票权的债权额17.62%。2019年10月21日,东港公司管理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清求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法院经合议并经审判委员会批准后,于2019年11月20日裁定批准东港公司重整计划,终止东港公司重整程序。
【案例评析】
一、创新釆用“备选投资人”机制
本案关于投资人的招募过程曲折多变。2019年3月22日和5月20日,管理人分别发布了两次招募公告,通过公开和定向招募的方式,引入重整投资人。第一次引入的重整意向投资人为华成公司,该意向投资人拟用于清偿债务的金额为2. 5亿元, 并交纳了履约保证金,但其不按照重整投资意向书的约定与管理人签订《重整投资协议》,并且投资意愿有所动摇。为了避免重整投资人招募失败而进入清算程序,经合议庭反复研究与多方努力,本案创新性地采用了“备选投资人”机制,即在保障目前意向投资人华成公司的优先签约地位的前提下,及时另行定向招募备选投资人。这意味着,如果华成公司未按约定履行投资人义务,将丧失正式成为重整投资人的资格, 备选投资人即可获得重整投资人的资格。此后,正如合议庭所料,华成公司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未按照承诺交纳第一期投资款,且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确表示不再投资。鉴于法院和管理人已通过“备选投资人”机制,提前招募了广西辉煌投资有限公司、广西顾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联合备选重整投资人,在华成公司丧失投资人资格后二公司成为本案正式的联合重整投资人。该投资人用于清偿债务的金额为2.6亿元,比原来华成公司的拟重整投资款多了 I000万元,不仅达到了更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也避免了因重整投资人招募失败而进入清算程序。
二、 在大额债权人组未通过的情况下依法适用强制批准权
本案经过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出资人组及普通大额债权人组均没有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8条的规定,确需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草案除应当符合《企业破产法》第87条第2款规定外,如债权人分多组的,还应当至少有一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且各表决组中反对者能够获得的清偿利益不低于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利益。
本案中,担保债权组及普通小额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及普通大额债权人组没有通过重整计划草案。而根据重整计划草案的清偿方案,普通小额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为100%,普通大额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最低为62. 21%, 最高为80.18%,普通大额债权范围内的清偿比例平均为62. 28% 。管理人委托广西信达友邦资产土地房地产评估公司对本案如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债权人所获得的清偿 比例进行了评估,结论为东港公司普通债权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为17.66%。按照目前投资人的重整计划,债务清偿率比依照清算程序所获受偿率高 3.5倍,该重整计划将使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等多方利益得到共赢。
按照重整计划草案,东港公司可以继续经营,重整投资方也将充分利用自身在资本市场运作的专业优势和资源优势,对该公司的核心项目进行全面、系统的升级改造,丰富项目内容,提升项目品质,加大推动汽车城项目的发展力度,充分发挥项目的营运价值,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东港公司的玉林国际汽车城项目在10年之前就开始规划设计,因为经济发展方式的变化和玉林市民对商业、居住环境的要求不断提 高,原来的设计规划已经不符合玉林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玉林市人民群众的需求。重整投资方在确保汽车4S店、2S店、汽配商业街等基本经营规模的基础上,按照项目运行的需要,对整个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适当的调整。调整以后的规划设计方案在每亩投资强度、亩产税收金额、提供就业岗位等方面原则上优于原来的规划 设计方案。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三、 依托府院联动保障重整程序顺利推进
东港公司债权人数量虽不多,但债权人情况复杂,彼此之间的关系盘根错节,且因汽车城项目专业性比较强,对投资人后续的经营局限性比较大,更兼公司存在土地抵押、股权质押、土地拆迁遗留等问题,对重整工作的推进和投资人的投资信心造成了不小的负面影响。为了解决前述问题,玉林中院院领导与合议庭积极主动与政府相关领导及部门协调,多次促成召开协调座谈会,逐一解决了面临的问题,并亲自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在原投资人投资意向动摇的情况下,接触备选联合投资人,在不到1个月的时间里增强了投资人的投资信心,并最终促使投资人作了投资决定。在后期出现土地征收拆迁等问题时,玉林中院也积极联系政府相关领导及部门协调解决,强力保障投资人的投资意向不动摇,同时协调促成本案最大的债权人广西一建公司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投了赞成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