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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4日

帮办·说法 | 涉养老企业陷入债务危机,浦东法院积极推进破产重整

【发布时间:2024-01-08 21:10:56 】     【信息来源:破茧网】
某实业公司面临债务危机,可该公司名下还有优质资产,已完成某养老产业园区前期基础建设,债权人便以该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但拥有优质资产、具备重整可能为由,向上海浦东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如何强化市场救治功能,为困境企业纾困解难?2月28日,浦东法院通报2022年破产审判工作情况,发布《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产适用浦东新区法规的实施规则(一)》和5起典型案例。在典型案例中,上述破产重整案,也是全国首例有法规支撑以提名方式指定破产管理人并适用重整保护创新制度的案件。

据介绍,某实业公司成立于上世纪末,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主营业务为养老护理项目开发与建设,已完成某养老产业园区前期基础建设,并获得部分行政审批,但因资金链断裂、高额关联担保等问题陷入债务危机。2022年2月7日,债权人某电子科技公司以某实业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但拥有优质资产、具备重整可能为由,向浦东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2021年11月,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制定了《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名一名管理人人选。”

实业公司的债权人认为,某律师事务所系高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中的一级管理人,在破产重组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和良好声誉,于是依据《若干规定》第十七条,提名该律所为本案管理人人选。

浦东法院依法审查债权人主体资格、某实业公司资债结构和重整可能性等要素后,于2022年2月8日裁定受理对某实业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案件受理后,浦东法院召开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管理人提名规则与审查流程,明确管理人提名方式和提名材料清单,拟定《提名管理人告知书》《提名管理人承诺书》等文本样式,要求被提名人选对其任职资质、履职能力、“利冲”筛查等事项作出承诺。

同时,召集本案申请人、主要债权人就提名管理人事宜进行听证,并就被提名人选的任职条件进行审查。浦东法院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确认相关各方具有共识的基础上,于2022年2月17日指定被提名人选担任本案管理人。

据了解,指定管理人后,浦东法院积极推进重整程序,依照《若干规定》第六条创设的重整保护期制度和已知债权人恶意不申报债权失权制度,拟订《债权申报通知和失权后果告知书》,向20余户已知债权人一并发送,重点提示逾期申报的后果及重整保护期限,告知债权人依法及时行权。同时,指导管理人对已知债权人的身份事项、通知方式、送达结果等登记备查,审慎甄别失权情形。目前,本案债权申报与核查工作已基本结束,重整计划草案正在拟订中。

记者在会上了解到,创新破产管理人选任方式,提升了破产办理市场化水平。2022年全年,浦东法院受理的共8起案件的申请人提名了管理人,其中已有5起案件经审查依法指定了被提名机构担任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