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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9月14日

个人破产法-律师讲解之六:什么人可以作为破产管理人

【发布时间:2024-01-04 21:35:25 】     【信息来源: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王庆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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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以后,裁定破产清算或者破产重整,都需要指定破产管理人,个人破产法的规定和企业破产法是一样的,都需要有破产管理人,本讲把破产管理人的规定和大家一起分享一下。

一、破产管理人如何产生

(一)债权人推荐的破产管理人

债权人可以单独或者几个债权人共同推荐破产管理人,经过法院审查,同意推荐的人选后,指定该人选为管理人,管理费用由债权人支付。

(二)破产事务管理部门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债权人没有推荐人选,或者法院认为债权人推荐的人选不符合规定,法院会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通知破产事务管理部门五日内提出管理人的人选。

二、破产管理人的资格认定

(一)律师、注册会计师及其他具有法律、会计、金融等专业资质的个人或者依法设立的中介服务机构,经破产事务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可以担任管理人。

(二)破产管理人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三、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资格的情况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曾经被依法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的

(三)与个人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四)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况

结语

个人破产管理人的要求比较严格,首先让债权人自我推荐,充分的体现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同时对于管理人的资格也有严格的限制,同样也要保障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介绍

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王庆主任律师,20年专注执行案件,有丰富的破产案件的经验,希望个人破产法实施以后,可以帮助那些诚信的人,帮助那些不幸的人。(请点击关注,系列文章会不断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