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期间是否应计入诉讼时效期间?
裁判要旨
本案债权为破产重整债权并为管理人确认,破产重整期间不应计入诉讼时效期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对于未申报债权,应按照其账面记载的债权额和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标准预留清偿资金。上述立法的目的在于给予未申报债权人一定时间主张权利并得到一定程度的清偿,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此情况下,不应将诉讼时效期间约束于未申报债权人的请求权。
案例索引
《明途控股有限公司与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2015)锡商外初字第11号】
争议焦点
破产重整期间是否应计入诉讼时效期间?
裁判意见
江苏无锡法院认为:
一、尚德公司为明途公司相应垫付款项的债务人。理由如下:
1、根据补充协议的内容,尚德公司应当支付给GDI的佣金与GSF应当支付给明途公司的股份转让款相抵销,实际是由明途公司代尚德公司支付了佣金,承担了尚德公司的债务,应视为双方之间形成了借贷关系。终止协议证明了GDI因补充协议的订立不再向尚德公司主张佣金,股权购买协议则证明了GSF向明途公司购买了其在SICAR的2000股股份。上述三份协议可以相互印证,足以反映涉案债权债务产生的整个过程。同时,SICAR普通合伙人董事会决议及投资报告综述可以证明上述股权变动经过了董事会的确认,以及该股权变动已经得到履行,从而印证了上述三份协议确系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履行完毕。尚德公司认为上述协议未能反映佣金如何产生及关联公司之间真实的债权债务安排,明途公司对此未完成举证责任的抗辩意见,是对明途公司举证责任的苛责,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2、即使明途公司提交的前述证据存疑,尚德公司亦已将相应款项作为对明途公司的其他应付款计入会计账簿,上述债务在尚德公司的破产重整程序中通过审计、评估的方式得以确认,管理人债权审查工作报告中所披露的债务来源亦与前述证据所反映的事实基本一致。因此,在排除前述证据的情况下,仅凭尚德公司会计账簿的上述记载内容及破产重整中债权审查确认等事实,即可充分证明尚德公司与明途公司形成合意,接受了前述证据中所反映的债权债务安排。尚德公司关于双方未约定尚德公司需要向明途公司返还相应垫付款项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依据上述规定,即使如尚德公司所称,明途公司未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申报债权,其亦可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此外,明途公司诉讼请求中的货币形式为人民币,而非补充协议中的欧元,但这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亦不涉及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故尚德公司相关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3、本案中,明途公司诉讼请求中主张的金额略高于尚德公司会计账簿记载的金额。鉴于后者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经审计及评估报告认可,尚德公司管理人对此予以确认,故尚德公司应负债务应由其会计账簿中的记载数额为准。明途公司主张应从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利息,但双方在补充协议中未就利息支付事项作出任何约定,明途公司的垫付行为是各方作为关联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安排所致,且明途公司在补充协议签订后至尚德公司破产重整程序终结前均未主张利息,其向尚德公司管理人提交的债权申报表中亦只列了本金而未列利息,本院有理由相信双方从始至终即不存在有收取或支付利息的意思表示,故明途公司该部分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由于双方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日期,故本案债权应以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并且不应计息。本案债权本质上为破产重整债权,明途公司请求以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次日起计算逾期利息不符合上述规定,其提出的本息相加再按重整计划同类债权清偿比例的标的额计算方法有误,本院对此予以调整。综上,尚德公司应当返还的款项应为100000+(30763874.59-100000)×31.55%=9774452.43元。
二、明途公司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理由如下:
1、双方未在补充协议中或以其他方式约定本案债权的履行期限,尚德公司破产申请受理日为本案债权到期日,故补充协议签订之日不应作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日期;2、本案债权为破产重整债权,为尚德公司管理人确认,破产重整期间不应计入诉讼时效期间;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尚德公司对于未申报债权,应按照其账面记载的债权额和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标准预留清偿资金,本院亦依法对此进行了裁定。上述立法的目的在于给予未申报债权人一定时间主张权利并得到一定程度的清偿,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此情况下,不应将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约束于未申报债权人的请求权;4、即使不考虑上述情形,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明途公司的起诉之日也未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同时明途公司提交的律师函也证明了其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向尚德公司主张过权利,形成诉讼时效中断。
来源:法门囚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