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计划草案没通过,破产重整程序还怎么继续?法院有权强裁
【发布时间:2023-12-04 15:19:24 】 【信息来源:今日头条】
【原创作者】:张唐明慧,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投行并购中心成员
【责任编辑】:刘少云,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投行并购中心专职律师
【责任审核】:饶国荣,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投行并购中心主任
在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重整计划草案需经债权人会议分类、分组通过,但凡有一组债权人未表决通过重整草案的,重整草案就不能进入执行阶段。但你知道吗?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法院有权强制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通过!
重整计划草案的强制批准,是指对于部分表决组表决未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在企业有重整希望,且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一定条件时,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度。
因此,重整计划草案必须同时符合《破产法》八十七条规定的上述六个条件时,法院才可以强制裁定批准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适用强裁制度批准重整计划的有很多实例:
该案中,重整计划草案设置出资人组进行表决,经两次表决,出资人组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批准上述四家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法院以“出资人组是唯一未通过的表决组,但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组的权益调整是公平、公正的”为裁判理由,强制批准通过重整草案。
该案中,担保债权组经两次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占该组债权人总数的60%,但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8.8%,未达到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重整草案未能通过。管理人以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法院批准。
法院以“草案设定的担保债权人的受偿率为100%,其担保债权能够得到全额清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加之重整计划草案对普通债权设定的受偿比例达到40%,远远高于如破产清算普通债权受偿率可能为零的比例”为裁判理由,强制批准通过重整草案。
由于强制批准这一制度与私权自治原则是相违背的,强制批准是对私权的直接调整和强制干涉,对强制批准的适用我们必须审慎适用,设定严格的适用限制条件。
对此,笔者认为在强制通过破产草案时,为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及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宣传“破产保护”理念,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奉献律师力量!关注我们,一起共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