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通过审核的服务机构才能查看完整的商机信息
X
欢迎来到破茧网,专注企业或个人的重整服务,专业团队,让您省心省力!
2025年09月12日

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债转股

【发布时间:2023-11-23 21:28:29 】     【信息来源:破茧网】
一、债转股的概念。
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债转股已经成为重整计划的常见债权调整方案。债转股作为债权调整手段能够将债权人所持有的债务人债权转为股权,从而使困境企业减轻财务负担,帮助企业重获经营能力。债转股通过协商等方式,将债权人和债务人将债权债务关系转换成股权关系,使债权消灭,还本付息转变为按股分红。通过债转股的实施,企业的原有债务得以免除或减少,债权人成为企业股东亦可根据转股协议的具体规定参与公司决策、享受分红。
在我国,现已经失效的《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曾对债转股进行规定,其将债权人在我国境内享有的公司债权转化为股权、增加注册资本的行为视为债转股。
二、债转股的历史沿革。
从时间的跨度上来看,可以把债转股分为政策性债转股和市场化债转股。
第一轮债转股一般认为是1999年初开启,理论界称之为政策性债转股,是在政府的主导下,通过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执行机构将债权人对债务企业的债权转化为对债务企业持有的股权。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让企业实现免除债务,促进企业改革并恢复健康发展的状态,同时能帮助银行盘活不良资产。债转股是我国市场经济进程中的必然产物,20世纪末开始的各类经济体制改革,使得银行承担了国家宏观调控的任务。在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之下,严重的存量资产质量问题引发诸多担忧,国内大型商业银行几乎面临破产局面。1999年3月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通过建立资产管理公司的方式,来处理银行不良资产激增的严峻问题。1999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的通知》,要求“推进建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试点工作”。紧随其后,政府开始筹建东方、信达、华融、长城,四家资产管理公司。这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用8,200亿元固息债券以及5,700亿元现金解决了工、农、建及中国银行以与国家开发银行的共约1.4亿元不良贷款问题。从效果上来看,一方面政策性债转股有效化解了银行体系的金融风险并降低了企业的负债率,为国有企业改制及上市创造了条件。但另一方面,债转股并未能长效的解决国有企业的债务问题,如部分地方政府为了自身利益,将不符合标准的企业列入债转股名单,债转股并未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债务问题。同时,AMC资产管理公司受到相关法规规制,不能参与到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只能持有企业的股权。这意味着四大AMC的业务运作严重依赖于同业资金的支撑,虽然在过去十年期间能够实现10%以上甚至高达20%的净资产收益率(ROE)水平,但拥有和商业银行同等的杠杆率水平却没有稳定的资金来源,使得杠杆与规模齐飞后的四大AMC变得异常脆弱。2018年,其ROE水平均出现下滑,特别是中国华融资产和中国长城的ROE分别降至5%以下。
第二轮市场化债转股于2016年10月开启,是以市场化、法制化的基础上,通过债权人与债务人平等协商的方式,将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转为股权,形成股权投资关系的法律行为。2016年10月,为落实“三去一降一部”的战略部署,《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以及市场化债转股的指导性文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54号文)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市场化债转股的启动。近几年,我国企业杠杆率高企,企业债务负担不断加重,一些企业经营困难,面临偿债风险或已发生违约。为改善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的经营状况,更好地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五大重点任务的决策部署,市场化债转股应运而生。2018年6月29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可以以境内商业银行作为股东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旨在收购银行债权并进一步进行债转股或基于债转股实施债权收购。2019年末,中农工建交等5大国有行已经布局大的银行资产处置行业。与上一轮行政化债转股相比,本轮债转股在强调市场化、法制化的基础上,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目前我国债转股的实施机构、运行框架都以相对完备,同时社会大环境有了很大进步,债转股后续的退出渠道也更为顺畅。债转股将成为我国“三去一降一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处置不良资产的得力助手。
三、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债转股操作的注意事项。
债转股初看简单明了,实务中深具复杂性。鉴于此,债权人、债务人、管理人三方需要审慎对待债转股的实务操作。
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原则上股东没有分配权益权,但在重整程序中,由于债务人企业具有重整价值,且在重整计划顺利执行完毕后其法人主体资格依然存续,重整债务人的股权并非毫无价值,只是股东收益权须在充分执行重整计划,优先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方可行使,此为重整程序债转股的价值基础。
通常情况下,债转股由债权债务人以签订债转股协议的形式进行,而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则是作为重整计划债权处置方案的一部分,由全体债权人表决通过,或经法院裁定强制执行重整计划的方式实现。
(一)重整程序中债转股应当满足条件:
1.重整计划符合《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如前所述,重整程序中,债转股方案作为重整计划草案中的一部分,其顺利进行的条件要求重整计划无《企业破产法》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且经破产法规定的表决程序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或符合法院强裁的条件。
(1)重整计划草案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不存在减免债务人欠缴的《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的内容;
(2)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各表决组出席会议的同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经出资人组表组表决通过;
(3)重整计划草案未通过,但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情形的。
2.对于银行作为拟转股债权人的情形有特别的要求
国务院及其下属部门要求银行债转股需符合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故根据国务院及其下属部门出台的相关文件,重整程序中涉及银行债权转股权的,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银行需通过实施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银行参与债转股,需借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实施机构。
(2)债务人企业无《债转股意见》列明的负面情形;《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开展银行市场化债转股适用的企业和债权范围,禁止将下列情形的企业作为市场化债转股对象: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有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
(二)重整程序中债转股方案的实施建议
1.对债转股方案进行详尽的合规性审查,避免出现效力瑕疵;
2.提前设立出资人组,征询出资人意见,决议通过转股、增资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保留相关决议文件作为证明债转股方案合法性的证据;
3.选择中立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重整企业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充分论证债转股方案的科学性及合理性,消除拟转股债权人的疑虑和抵触情绪;
4.制定债转股方案时要与拟转股债权人充分协商,争取债权人的同意;
5.要在制定债转股方案的同时设置公平的替代偿债方案;
6.重整计划草案批准后,按照《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就债转股事宜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结语:债转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无论是管理人还是债务人在采用债转股作为破产重整计划的债权调整方案都需要审慎对待,应当充分尊重债权人的权益,保障债权人的选择权,以债权人的权益为出发点,以挽救重整企业为落脚点,让债转股成为使企业涅槃重生的一剂良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