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亿次浏览,1.6万次讨论,这宗房企破产重整案为何引发全民关注
【发布时间:2023-11-19 20:22:15 】 【信息来源:破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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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企破产重整案首次走进普通大众视野。
来源丨不良资产头条整理自风财讯
2月11日,凤凰网房产报道的“六亿债权被否,破产重组制度亟待完善”房地产破产重整案件引发公众高度关注。而新浪新闻发起的“破产重组中为何纠纷频出”话题在2月13日一度冲上热搜,参与互动讨论1.6万人次,相关讨论话题的浏览阅读次数更是高达2.1亿人次。多位网友围绕该事件中的“重庆房企破产重组案”分享观点和感受,法治四川、洛川检察、沧州中院、晋城政法众等多地市司法单位对此发声。法律专业人士表示,要从机制上、法律法规的完善上去促进债权人权益保障。
案件回溯
最大债权人6亿债务被推翻
因疫情冲击及房地产市场疲软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案例近年来大幅增加。
位于重庆北碚的某低密度楼盘项目,总占地面积逾1000亩,开发建设用地约511.8亩。开发商为重庆A开发公司,由广州B房产公司借入资金并输出B公司品牌进行代建。2022年以来,重庆A公司多次因商品房买卖纠纷、施工纠纷、金融借款等被起诉,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涉及金额近千万元。
由于严重资不抵债,重庆A公司于2022年3月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破产重整申请。广州B房产公司也发布声明称:由于重庆A公司资金短缺并与总包方产生种种矛盾,致使项目停工并停售,此项目不得再以B房产公司品牌对外推广及销售。在347户业主还在为所购房子最终交付奔忙的同时,关于重庆A公司破产重整以及项目债权认定的激烈博弈,眼下正在展开。
据了解,在重庆A公司破产重整申请获受理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2日指定中A律师事务所、重庆中B会计师事务所担任重庆A公司管理人。而广州B房产公司及旗下3家公司作为重庆A公司的最大债权人,债权总金额约6.79亿元,在重庆A公司约15.17亿元的总债务金额,占比达44.7%。在整个过程中,这几家企业出资借钱给重庆A公司维持运营。
然而蹊跷的是,在破产重整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的过程中,作为最大债权方的四家广东企业,无一进入债委会成员。而在随后的重整投资人招募评选中,四家广东企业也无一家成为评委。
据广州B公司相关项目负责人赵先生介绍,在本次破产重整案件中,四家广东企业向管理人方申报了债权合计达6.79亿元,但其以时间紧张来不及审查为由,在2022年10月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仅确定债权3.66亿元,待认定3.13亿元。而2023年2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债权审查报告,甚至推翻之前认定,仅认定2300万元债权,待定债权高达6.56亿元。
对于这种匪夷所思的做法,管理人仅解释称 “债务人重庆A公司对债权审定结果提出异议”,即:既然重庆A公司对债务不认账,那广东企业们的债权说法,也自然属于“待认定”了。
“管理人的行为明显不作为,对债权的确认实行双标,明显违背公平公正原则!”赵先生表示,由于债权绝大多数列入待定,也就失去了债权人享有的合法充分的表决权。
同为债权人之一的某金融机构相关负责人也表示:抵押优先债权和工程优先债权竟然没有给投票表决权,而凭购房合同竟然有优先债权、投票权,对最大债权人的表决投票权力就没法保障了,太少见了!
债权人应有的表决权被剥夺,而另一方面,招募重整投资人的资质审定中,也出现了匪夷所思的一幕:一家成立不足半年的企业,顺利地通过了资格审核,成为重整投资人的优先企业。
据介绍,这家名为“海南某康养管理有限公司”的企业,为2022年11月10日设立的新设公司,注册资金3000万元(未实缴),经营范围没有房地产开发,无任何项目在运营,且无房地产开发资质及房地产开发经验。而且,某康养公司在评标问答环节中,明确表示既不能切实保证投资资金,也无法提供管理人要求的履约保证。相关资质明显不符合投资条件但反而成为了推荐投资人。
而另一家参与投资人招募竞标的企业,无论是其自身的注册资本实缴情况、项目投资经验、履约保证等,还是投资方案都远优于某康养公司,但却被排除在外,仅被列为备选投资人。
在2023年2月10日举行的二债会上,在投资人尚未投票表决选定的情况下,就在投资方案表决中,直接采用了某康养公司的投资方案,管理人在此过程中不断向债权人暗示某康养公司是“真正的投资人”。
一方面应参与表决的最大债权人无法参与投资人评选,另一方面是招募投资人评选的令人瞠目结舌的结果,二债会前更是将原本一债会已经认定的债权无情地近乎清零,这些残酷的现实坚定了赵先生的判断:“管理人和债务人正采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暗箱操作,企图推动其预设的重整计划草案顺利通过。如果该草案得到了通过,将严重损害广大债权人应有的合法利益。”
赵先生表示,广州B公司等一众广东企业,因看好重庆市的发展以及重庆政府长期以来不遗余力打造的良好司法营商环境而前来投资、参与当地的项目建设。突遇重庆A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并非他们所愿,但坚信在政府部门的监管下、在破产法庭的主持下和管理人的有效管理下,全体债权人的债权可以得到合法合规的确认和清偿。
然而重庆A公司破产重整案发生以来的一系列“神操作”,主要债权人遭受的匪夷所思待遇,也让赵先生相信,重庆A公司正试图将破产重整程序变为其逃避债务的合法工具。
据悉,广州B公司等四家广东企业日前也正式请求重庆司法机构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重庆A公司破产重整的各项程序和文件予以依法监督,督促管理人依法确认债权,并同时给予充分的临时表决权。
争议焦点
破产案中表决权、投资人招募认定
在法律界专家看来,在日趋完善的市场经济运行中,企业重整正在趋于常态化、市场化,并已成为解决企业困境的重要途径之一。但市场现实中,也不时出现利用法律法规不明晰地带、重整内幕操作进行牟利的违法违规行为。
在此次重庆A公司破产重整案中,最大的博弈和争议点,便是债权认定,以及由此而来的债权人表决权、投资人招募、资质审定、表决认定。广州B公司代表律师表示,我国现行破产法律法规中的不明晰地带,也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些争议点,在重庆A公司破产重整案中表现尤为明显。
根据我国现行《破产法》第五十九条对债权人表决权的相关规定,债权人行使表决方式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债权确定的债权人依法享有表决权;二是若债权人债权尚未确定,为保障其行使表决权,而由法院给予其临时表决权。
但在法律界人士看来,临时表决权仍存在相关问题:包括临时表决权的适用情形不清晰,临时表决权授予程序不明等。当债权申报金额较大的债权人,若因管理人等原因迟迟未能确认债权的,则法院是否能给予临时表决权,给予表决权的比例和时间又如何确定,目前并没有一个相对权威的法律或司法解释进行约束。
尽管《破产法》明确了管理人有审查债权的职责,但对于管理人确认债权的时间期限以及审查方式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也就会出现有的管理人仅凭对申报材料审查就进行登记;有的管理人直接将申报资料与债务人账务核对,债务人账务上记载了的就予以登记,否则就不予登记;甚至有的债权人对稍有争议的债权关系,长达数月一直不予确认债权,导致部分债权人因缺少表决权而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而针对投资人招募方面,我国法律立法上并没有明确规定管理人招募投资人的相关程序,以及管理人是否有权增设程序来进行投资人初选,如通过仅有少部分债权人及债务人参加的“内部评选、内部程序”来对意向投资人进行遴选或评分。
在法律界人士看来,这将导致部分管理人利用立法上的空白,任意自设程序进行推荐中选投资人、推荐候选投资人,即使后续管理人通过债权人会议的方式投票表决选择投资人,该行为也将对债权人的选择产生误导和影响,而管理人利用法律空白设置投资人的选择门槛、向广大债权人传递错误信息及倾向性意见,有失公平公正。
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高金)、中国金融研究院公司金融研究中心、国际金融家论坛并购重组专业委员会联合组成的课题组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白皮书(2022)》指出,重整投资人,尤其是产业投资人,是困境上市公司脱胎换骨的核心。好的产业投资人,再加上切实可行、合理有效的经营方案,才是使破产重整企业涅磐重生的真谛所在。但如果产业投资人实力不足,其自身反而会成为新的危险因素,成为“忽悠”的核心,让公司和所有利益相关者继续处于危局之中。
解决之道
打通重组堵点 引进“府院联动”
专注破产案件的某律师事务所李律师表示,针对此案件,既然是破产重组,肯定是希望把重组企业盘活,那么投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能力,若仅是成立时间较短的企业作为投资人,可能因为不具备重组的资质,导致重组失败,从而浪费了重组的机会,损害债权人的权益。一旦重组失败,债务人将按照法律规定进入清算程序,但因上述时间战线较长,拖延了债权人受偿的时间,再加上市场行情瞬息万变,债务人可用于清偿债权人的财产价值可能出现贬损,从而用于清偿的部分也相应减少。法律上虽没有明确规定重组投资人必须是成立达几年的企业,但无论是管理人,破产法庭还是债权人都应当选择符合重组需求的投资人企业,把努力盘活破产企业作为目标,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各方共赢的局面。
在企业破产处置中,债权利益的保护应该包含以下几个要素,即债权确认、重组计划意见表达、债权偿还的方式得到债权人的充分认可、破产重组过程公开公正透明。针对这些要素,李律师进一步分析指出,虽然现在希望通过重组获得新生的企业很多,破产重组也成为一个常态化的流程,但整个重组过程对债权人来说还是比较陌生的,且在重组中债权人不能得到百分之百的受偿。因此只有充分保障上述几个要素,做到实体和程序都公正合法,债权人的权益才能得到充分保护。另外,在整个破产重组过程中,管理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仅要引领破产重组的进展,同时也要维护债权人的利益,避免债务人假借破产来逃避债务。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北京市房地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赵秀池就此案表示,强化“府院联动”机制,全方位“把脉”,精准“治病”,实质性化解纠纷,可有效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破产法治环境。
在赵秀池教授看来,房地产企业破产涉及利益主体众多,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房地产企业涉及的债权人不仅包括常规的金融机构、税务机关、职工、民间借贷债权人等,还涉及公积金中心、购房人、建设工程承包商、材料供应商、农民工等特殊主体。
赵秀池教授分析表示,各主体间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债权类型多样,债务规模庞大,债权实现先后顺序纠纷较多。她认为,缺乏相关部门在政策和行政许可方面的支持,仅仅依靠法院和管理人是很难实现风险化解的。
赵秀池教授也就重庆房企破产重组中出现的债权认定纠纷,建议该项目引进府院联动机制,明确项目各方利益主体的诉求及破产程序中的痛点堵点,加强政府各部门与法院的合作,推动清算重组事务,使工作专班或协调小组为载体的联席会议协商方式向法规化、制度化方向发展,使破产企业的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再回归到重庆房企破产重组案本身,该起案件管理人、中A律师事务所代表梁律师称目前重组案已在司法流程中,并拒绝回应凤凰网房产相关采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