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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20日

典型案例--合并破产重整编

【发布时间:2023-11-16 21:16:08 】     【信息来源:破茧网】
广东远景产业投资董事、中国知名债务重组专家王佳佳博士根据多年实践提出了“合并重整三要素

一、法律依据:企业之间法人人格高度混同

1、相互间股权控制、职务控制;

2、企业间的主要管理人员、财产、资金、运营管理、业务、债权债务、担保等高度混同和关联。

二. 经济性选择依据:区分各关联企业财产的成本过高

关联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资金拆借、往来、相互资产抵质押等财产和担保关系,该类财产区分难度较大,区分成本较高,区分意义不大。

三:法理依据: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

合并重整状态下全部财产对全部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利益要明显优于关联企业各自对各自债权人的清偿利益,极大提高了合并重整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



现选编部分注重债权人利益保护、注重维持企业持续经营能力、充分尊重债权人意见、适用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新机制、并具有良好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代表性的案例,供大家学习和交流。

一、中航世新燃气轮机股份有限公司、中航世新安装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

1、基本情况

中航世新燃气轮机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航世新安装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世新两公司)系母子公司。2019年11月,法院裁定对中航世新两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两公司资产包括股权、厂房土地、车辆、机器设备、存货原材料、应收账款等。

2、审理过程

管理人制定了包括资产处置内容的重整计划草案,明确除相应股权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外,其他资产需通过拍卖等方式处置。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债权人听取了管理人关于财产处置范围、拍卖价拟订、流拍问题等内容的汇报,就相关事项向管理人进行了询问,并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管理人按照重整计划中的资产处置内容,继续细化处置方式,制作详细的拍卖方案。管理人于实施处分行为前十余日向法院报告相关情况,因财产处置方式符合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法院对管理人的处置方式予以认可。

最终,除报废的两辆汽车外,其他资产均全部成功处置,其中资产最短处置用时15天,最终资产处置总价5600万余元,单体资产最高溢价率为257%。

3、典型意义

债权人会议行使重大财产处分决定权是债权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重要体现,是保障债权人清偿利益、提升债权人参与度和获得感的重要途径,是监督管理人勤勉尽责、实现程序公正高效的有力措施。债务人重大财产处分涉及全体债权人清偿利益的实现方式及实现程度,影响破产程序进程,理应由债权人参与和决定,并由管理人执行债权人会议决议。

首先,管理人制作包含财产变价内容的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其次,管理人依照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的重整计划进一步细化处置规则。最后,为避免出现管理人的处分行为缺乏监督的情况,法院要求管理人在实施处分前应向其报告,法院认真审查管理人的实际处分行为是否符合债权人会议决议。



二、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破产重整案

1、基本情况

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化工集团)下辖近百家企事业单位,并系上市公司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维股份)的控股股东。

2012至2015年煤化工集团经营性亏损合计超过100亿元,涉及经营性债权人1000余家,整个集团公司债务约650亿元,面临资金链断裂,云维股份则面临终止上市的紧迫情形。

2、审理过程

2016年,债权人先后分别申请煤化工集团及下属四家企业(分别为云维集团、云维股份、云南大为、曲靖大为)重整。基于五公司的内部关联关系和不符合实质性合并条件等客观情况,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分别受理上述系列案件,并指定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昆明中院)集中管辖。

2016年8月,昆明中院裁定受理了上述五家企业破产案件,确保了该系列案的统一协调、系统处理和整体推进,提升了破产案件的处理效率,减少了破产费用。

由于煤化工集团五家公司之间存在四级股权关系,债权结构复杂,偿债资源分布不均匀,呈现出“自下而上,债务总额越来越大,偿债资源越来越少”的趋势。为了最大化实现债权人在煤化工集团多家重整主体的整体利益,该系列重整案确定了“自下而上”的重整顺序,由子公司先完成重整,保证了下层公司通过偿还上层公司内部借款,向上输送偿债资源,解决了债务和偿债资源不匹配的问题,奠定了成功实现重整整体目标的基础。

云维股份及其子公司率先完成重整,确保云维股份保壳成功,同时通过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向云维集团和煤化工集团提供股票,并通过债务关系、担保关系实现偿债资源的有序输送,使得两家公司能够制定最为合理的重整计划,绝大部分金融债权能够获得100%兜底清偿。

该系列重整案前后历时十个月,五公司重整方案均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付诸实际执行,系列重整案件基本圆满终结。

3、典型意义

通过重整程序,集团旗下关闭煤矿18家,清理过剩煤炭产能357万吨/年,分流安置职工14552人,化解债务危机的同时为企业后续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三、北京联绿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新奥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合并重整案

1、基本情况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决定对陷入债务危机的北京联绿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和北京新奥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适用预重整程序。

2、审理过程

预重整中,债权人从管理人名册中选定了某律师事务所并向法院推荐其作为临时管理人。法院经审查后迅速指定该律师事务所为临时管理人。临时管理人自2019年10月9日入场,至2019年12月31日完成预重整,期间完成了债务人财产状况调查、监督债务人经营管理及财产处置、通知债权人并接受债权申报及审查、制定保障职工权益的劳动管理制度、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等工作。

临时管理人履职得到了债权人认可,预重整债权人会议通过了“确定临时管理人为联绿集团、新奥集团转入重整程序后的管理人”的事宜安排。2020年2月3日,法院裁定受理联绿集团、新奥集团合并重整案,并直接指定临时管理人为重整管理人。由于前期预重整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该案审理时长仅3个月。目前,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联绿集团和新奥集团的产能逐步恢复。

3、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尊重债权人意见指定临时管理人,保障债权人对预重整管理人推荐权的典型案例。

在预重整程序中,法院尊重债权人意志和需求,赋予债权人对选任管理人的推荐权,能够有效简化指定管理人的程序环节,增强债权人对临时管理人的履职监督。由债权人推荐临时管理人,还有利于提升债权人对重整程序的参与度,降低重整成本,提升重整成功率。

进入重整程序后,法院根据预重整债权人会议结果,直接指定临时管理人为重整管理人,实现了预重整和重整程序的良好衔接。



四、福建安溪铁观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关联企业破产重整案

1、基本情况

福建省安溪茶厂有限公司系福建安溪铁观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因担保链断裂等因素,铁观音集团和安溪茶厂陷入资金和经营困境。2016年1月份,债权人分别申请铁观音集团和安溪茶厂重整,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泉州中院)、安溪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溪法院)分别受理两个案件。安溪法院受理后以案件疑难复杂为由将案件移送泉州中院审理。

2、审理过程

泉州中院受理后,共裁定确认铁观音集团债权41家合计约4.78亿元、安溪茶厂债权137家合计约3.32亿元。管理人采用公开遴选的方式,引入投资人向铁观音集团增资2.2亿元,持有铁观音集团股权76.2%,原股东的股权稀释为23.8%;铁观音集团普通债权清偿率7.54%(其中10万元以下部分清偿率30%),比清算条件下的清偿率提高三倍;安溪茶厂普通债权清偿率16%(其中10万元以下部分清偿率40%),两案重整计划草案均获得高票通过。

3、典型意义

经审计机构和管理人调查,两家企业在主要财产、交易渠道、账册等方面不存在高度混同情形,故未采用实质性合并重整的方式,而是采取分中有合、合中有分的审理模式对于安溪茶厂和铁观音集团两个关联企业进行重整。

基于两家企业母子公司的关系,招募同一个投资人作为重整案件的重组方,最大限度整合两家企业的资源,提高重整的价值,实现债务人和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五、洪业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 29家企业合并重整案

1、基本情况

洪业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关联公司三十余家,2017年初,面临资金链断裂的严峻形势。菏泽市委、市政府形成了洪业集团“破产重整+不良债权转让”的风险化解思路。2018年7月,债权人分别申请洪业集团及山东方明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两案件,并分别指定管理人。

2、审理过程

洪业集团、方明药业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洪业集团、方明药业等二十九家企业之间存在高度的法人人格混同事实,于2018年9月向菏泽中院提交合并重整申请。菏泽中院在审查后,裁定洪业集团等二十九家企业合并重整。

本案中债权人共有1500余户,申报债权数额323余亿元,法院裁定确认近240亿元。在法院的监督指导下,重整期间二十九家企业中有十六家企业继续稳定生产经营,3800余名职工队伍稳定,二十九家企业资产整体保值。

管理人以市场化为手段,成功引入投资人,注入50亿元重整资金进行债务清偿。2019年7月,菏泽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3、典型意义

本案是山东省内市场化程度高、风险化解彻底、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的典型案例。由于洪业集团担保圈涉及市内多家重点大型企业,通过债务重整的方式破解洪业集团所在的担保圈,既保证了相关企业的持续生产经营,又有效保障了广大债权人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一,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的优势,市政府成立工作组,积极妥善处理好法院破产程序外衍生的一系列问题,同步化解困境企业债务和经营问题。

第二,采取2+X的重整模式,即洪业集团和方明药业两个核心企业先进入重整程序,法院在全面听取各方意见后,决定29家企业合并重整。

第三,制定了“破产重整+批量转让”的总体债务解决方案,在重整投资人招募、交易结构设计等多个重要环节均有重大创新突破,及时斩断担保圈,较为彻底的化解区域性金融风险。

第四,重整计划中作出了部分公司主体存续、部分清算的设计,有效实现了企业重整与“僵尸企业”出清的高度结合,既保留了企业优质资源,又及时淘汰无用产能,提升了企业经营效益。



六、庄吉集团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破产重整案

1、基本情况

庄吉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庄吉集团工业园区有限公司、温州庄吉服装销售有限公司、温州庄吉服装有限公司服装公司等四企业,因盲目扩张,投资了并不熟悉的造船行业,资金链断裂。2014年10月除服装公司外,其余三家公司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温州中院)申请破产重整。

2、审理过程

2015年2月,温州中院裁定受理庄吉集团、园区公司、销售公司三企业的重整申请,并根据企业关联程度较高的情况,指定同一管理人。本案中债权人共有41人,申报债权约20亿元,确认约18亿元。2015年8月,管理人请求温州中院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三个月。

2016年1月,服装公司亦进入重整程序。由于四企业存在人格高度混同的情形,符合合并重整的基础条件,且合并重整有利于公平清偿债务,符合《破产法》的立法宗旨。温州中院在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四企业合并重整的基础上,经过该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对管理人提出的实质合并重整申请予以准许。

随后管理人制定整体性的重整计划草案,并在债权人会议表决的过程中获得了绝大部分债权人的认可,仅出资人组部分股东不同意。2016年3月,温州中院强制裁定批准该重整计划草案。

在重整计划草案通过后,温州中院及时根据《中共温州市委专题会议纪要》[(2016)9号文件]对重整企业进行信用修复,使得重整企业隔断历史不良征信记录、恢复正常使用包括基本户在内的银行账户、正常开展税务活动、解除法院执行部门的相关执行措施,为重整企业营造了良好的经营环境。

3、典型意义

法院依法审慎适用重整计划草案强制批准权、积极协调保障企业重整后正常经营。

重整是否成功,并不仅仅体现在重整计划的通过上,虽然重整司法程序在法院裁定批准后终止,但重整后的企业能否迅速恢复生机,还需要在信用修复、适当的税收优惠等方面予以支持,使其顺利恢复生产经营活动,才是完整发挥重整制度价值的关键。



七、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等三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

1、基本情况

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资金链断裂,引发众多诉讼。徐州得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徐州瑞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系苏醇公司关联企业。三公司资产总额12509.90万元,负债总额45732.87万元,净资产总额负33222.97万元,资产负债率达365.57%。

2017年12月29日,三公司向睢宁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睢宁法院经审查认为,三公司基础和发展前景较好,酒精生产资质属于不可再生稀缺资源,具有重整可能性,遂于2018年1月12日分别裁定受理三家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2、审理过程

鉴于三公司的生产经营及人财物高度混同,依据管理人的申请,睢宁法院于2018年6月25日裁定三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

管理人最终选定徐州常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重整方;三公司的原股东自愿放弃出资权益,将其股权以零对价无偿让渡给重整投资人。

苏醇公司由于停产无法经营,导致其酒精生产许可证脱审,面临许可被取消的风险,而酒精生产许可系苏醇公司赖以生存的重要资质,如该许可灭失,重整亦将失去意义;该企业还面临环保、消防验收、机器设备长时间闲置受损等压力。睢宁法院允许投资人先行投入部分资金进行试生产,以化解危机;投资人进场后,该企业重新启动生产线,酒精生产许可获得延续。

2019年12月2日,睢宁法院裁定批准苏醇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3、典型意义

一是徐州地区第一例成功的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二是重整与试生产同步进行,一方面使得酒精生产许可能够延续,避免了机器设备闲置损坏,保持了公司的经营和市场价值;另一方面也保证了职工能够重返工作岗位。



八、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破产重整案

1、基本情况

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的五家控股子公司,是江苏省纺织及外贸行业内有较高影响力的企业。省纺织进出口公司及其五家子公司出现总额高达20余亿元的巨额负债,其中80%以上为金融债务,而六公司经审计总资产仅为6000余万元,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审理过程

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1月24日、2017年6月14日裁定受理省纺织进出口公司及五家子公司重整案,并指定同一管理人接管六家公司。管理人对六家公司清理后认为,六家公司存在人员、财务、业务、资产等人格高度混同的情形,申请对六家公司进行合并重整。南京中院在全面听证、审查后裁定省纺织进出口公司与五家子公司合并重整。

基于六家公司在纺织及外贸行业的影响力及经营前景,管理人通过谈判,分别引入江苏省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母公司等作为战略投资人,投入股权等优质资产增资近12亿元,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并进行资产重组,同时整合省纺织进出口公司与子公司的业务资源,采用“现金清偿+以股抵债”的方式清偿债权。

2017年11月,合并重整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经过分组表决,各组均高票或全票通过管理人提交的合并重整计划草案。

3、典型意义

对分别进入重整程序的母子公司,首先在程序上进行合并审理,在确认关联企业人格高度混同、资产和负债无法区分或区分成本过高以致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并全面听取各方意见后,将关联企业进行实质合并重整。

合并重整中,通过合并清理债权债务、整合关联企业优质资源,同时综合运用“现金清偿+以股抵债”、重整的同时进行资产重组等方式对危困企业进行“综合诊治”,不仅使案件审理效率大为提升,债权人的整体清偿利益得到有效维护。



九、无锡华东可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程序合并破产重整案

1、基本情况

无锡华东可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旗下三家全资子公司分别是无锡上可食品有限公司、华东可可食品(兴化)有限公司和海南万宁欣隆可可有限公司。2017年9月11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裁定受理华东可可重整案;同年9月20日,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无锡上可重整案;同年12月7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无锡中院裁定受理兴化可可重整案。为便于三个案件同步审理,人民法院指定同一管理人担任华东可可、无锡上可、兴化可可的管理人。

2、审理过程

针对申报的5亿元民间借贷债权,管理人组织专项审计,将债权压降至2.7亿元,有效核减虚高债务。三家企业资产总值2.57亿元、负债总额12亿元,均已严重资不抵债,普通债权模拟清偿率除兴化可可为2.42%以外,华东可可和无锡上可均为零。

2018年1月,为维持三企业的营运和投资价值,管理人与既是三家企业经营性债权人、又对三家企业有重整意向的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汇鸿集团)达成托管协议,由其对三家企业重整期间的营业事务进行托管,恢复三家企业规模化生产。

管理人在全国范围内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并公布评审标准,最终经评审会评审确定重整投资人为汇鸿集团与无锡盈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无锡盈创)联合体。

管理人以招募公告、投募文件和中募文书为基础,经过多轮协商谈判,获得重整投资人在投募承诺2.57亿元基础上,额外负担部分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另行增加偿债资金,提高普通债权清偿率。管理人据此制作三家企业重整计划草案,获各债权人组及出资人组表决通过。2018年9月10日,法院裁定批准三家企业重整计划并终结重整程序。

3、典型意义

本案是“关联企业程序合并重整”的典型案例。法院及管理人既尊重三家企业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又同步调查财产、审查债权、召开会议、招募投资、清理债权、调整经营,并保持重整投资人控股母公司、母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股权结构,满足绝大多数意向投资人对三家企业一并投资的需求,推动重整取得成功。

通过民间借贷专项审计为三家公司摆脱巨额“高利贷”,有力维护了经营性债权人的利益。



十、山东大海集团有限公司等五十七家公司合并重整案

一、基本情况山东大海集团有限公司共有关联企业118家,有员工近6000人,其中,大海集团和山东金茂纺织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系中国民营企业500强。

大海集团资产体量大,资产结构复杂,产业布局分散,传统产业居多。债权人涉及七十余家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融资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公司债、中期票据、企业拆借、经营债权及职工债权,债权人数众多,债权结构复杂。

大海集团属于东营担保圈的核心企业,担保结构复杂,连锁反应大,辐射面广。

二、审理过程根据债务人的申请,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受理了大海集团等二十八家公司重整申请,并指定管理人。2019年1月23日,东营中院组织召开了大海集团等二十八家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了《财产管理方案》和《债委会设立及议事规则》等。2019年1月16日,东营中院依法裁定大海集团等二十八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

2019年2月2日,东营中院根据大海集团等二十八家公司管理人申请,依法裁定山东恒远融资租赁公司等二十九家公司进入重整程序。

结合债权申报、债权人意见和管理人提交的证据等进行充分论证,2019年7月24日,东营中院裁定大海集团等五十七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

大海集团系列案件涉及关联企业118家,其中进入重整程序的57家,债权人人数众多,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影响重大。东营中院通过提前确定关联企业范围及合并事项、提前启动招募投资人事宜、尽可能缩短程序期限等措施,依法高效推进案件审理进程。通过积极招募产业投资人和债转股等方式实现大海集团等57家公司重获新生。

2019年11月25日,大海集团等五十七家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大海集团等五十七家公司合并重整计划(草案)》。2019年12月4日,东营中院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3、典型意义一是对实质合并破产类案件的示范意义。大海集团等五十七家公司分批进入重整程序,从当事人权利行使、程序节点规范、文书说理等方面,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切实发挥债务人、债权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自治权,实现实质合并重整案件依法创新审理。

二是运用多元化债务清偿手段,满足债权人多种偿债需求。针对债权人偿债比例诉求高、资产短期内难以全部变现、债权人反应强烈等问题,经过与债权人多番艰苦谈判,在保持较低现金清偿率的基础上,通过留债、债转股、设立信托计划等多元化的债务清偿手段,提高了债权人的综合受偿率,以满足不同债权人的诉求,最大限度保护各类债权人利益。

三是以创新方式斩断担保圈。东营担保圈机构复杂,具有多层级、多焦点、网状性分散的特点。大海集团处于东营担保圈的核心,涉及担保圈规模巨大。在大海集团系列重整案件中,结合法律规定和银行内部操作规则,通过与债权人谈判博弈,在甄别担保圈企业的优劣基础上测算熔断对价,创新性地达成了通过打包转让、债转股、优质担保人部分代偿等方式熔断担保圈,豁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以最小的代价换取了最大范围的担保圈熔断,维护了东营区域金融整体生态稳定。



十一、江苏浙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和江苏东宝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合并重整案

1、基本情况

江苏浙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广公司”)和江苏东宝粮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宝公司”)分别成立于2008年和2000年。因两家企业经营状况不佳、涉及非法集资、实际控制人死亡等原因,其债权人于2018年先后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两家企业实际控制人为同一自然人,且公司之间的财务、资产、管理人员高度混同,经严格审查后决定对两起案件进行实质合并审理。

2、审理过程

两家企业的核心资产为一宗位于铜山主要商业区域的商住建设用地使用权,该项目也被列为铜山区重点项目,该困境企业具有较高的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管理人制作了详尽的重整方案,并于2019年4月30日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高票通过。

为最大限度实现破产资产价值,管理人剥离企业重整前的债务,将企业全部财产整体打包出售,并通过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2019年6月28日,山东某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11.5亿元价格竞得重整投资人资格,并愿意额外支付5000万元用于提高破产清偿率。

2019年年底,竞买款项全部到位,至此本案职工债权、税收债权得以实现100%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亦大幅提升,预计将超过60%。

3、典型意义

徐州地区首例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件,涉案企业破产原因复杂,社会影响较广,涉及债权金额巨大,资产变现困难。

采取“实质合并重整”的新模式,有效盘活了城南核心区域闲置地块,大幅提升了债权清偿率

重整公司已对待开发土地进行重新规划,未来拟建成高度达166米的超高层商业综合体。



十二、江苏申特钢铁有限公司等十二家关联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

1、基本情况

江苏申特钢铁有限公司等十二家关联公司曾是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员工3000余名。2019年底,公司负债高达220亿,已严重资不抵债,涉诉后账户被冻结,产品被查封,部分炼铁产能指标被司法拍卖,整个企业几乎无法维持正常经营。

2020年5月15日,溧阳市人民法院依债权人申请裁定受理申特系五家公司破产重整并指定管理人。在重整过程中,法院以“府院联动机制”为基础,构建“1+N”企业破产处置府院协调联动机制,引入行业安全专家组建安全生产保障团队,租赁经营模式保障了企业持续经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做到“破产不停产、员工不下岗、中高层不离职、工资不降低、安全生产不出事”五不原则,最大限度盘活企业资源。

2、审理过程

2020年8月,管理人向法院提起实质合并重整申请。法院查明,申特系十二家关联公司中有十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杨某,另外两家为江苏申特钢铁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申特系公司存在混同、过度控制子公司等情形,且主要资产集中在部分公司名下。法院于2020年9月3日裁定申特系公司实质合并重整。

为实现债权人可偿债资金的最大化与投资方经营方案、企业长远发展和当地区域经济发展相契合的双重目标,法院设计了投资人两轮遴选程序。引入专家咨询,提出发展建议并公开招募。第一轮邀请行业专家对意向投资人给出的经营方案进行评定,第二轮由债权人对意向投资人制定的偿债方案进行评定,最终择优引入一家民营企业500强企业作为重整投资人。

溧阳市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于2020年11月16日裁定批准申特系公司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

3、典型意义

以“府院联动机制”为基础,构建“1+N”企业破产处置府院协调联动机制,采用实质合并重整方式,在关联企业严重混同情形下,依法保护债权人公平受偿,提高了企业重整效率。

审理法院在审理中引入行业安全专家组建安全生产保障团队,创新启用租赁经营模式保障了企业持续经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重整创造了良好的基础条件和平稳推进的大前提;

创新设计两轮遴选模式,既满足了以“价高者得”实现债权人可偿债资金的最大化,又实现了企业由高污染、高能耗炼铁、炼钢长流程向低排放、高附加值的绿色、环保、智能不锈钢短流程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蜕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