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开企业的重整价值判断及适用
房地产企业作为资金密集型企业,破产的普遍性原因为流动资金链断裂,在房地产市场发展形势向好时,房地产企业所拥有的地产项目仍具有较高的营运价值,对房地产企业破产适用重整程序,通过融资筹集资金投入运营,解决企业流动资金短缺问题,可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破产重整的价值取向
破产重整是指通过司法权力的引导和干预,对濒临破产但有复苏希望的企业,积极拯救,促使债务人企业与利害关系人协商合作,避免企业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
从破产清算制度看,破产清算存在清偿率不高、破产费用高、破产程序耗时长、债务人缺乏重生途径、可能导致社会资源浪费及影响社会稳定等无法克服的先天性缺陷。
破产重整制度涉及债权人利益、债务人利益及社会利益的衡平,体现了破产法律的利益平衡取向,其价值取向倾向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谋求企业重整对于维护社会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意义。
其直接目的在于挽救企业生存进而清偿债务,而破产清算、和解更倾向于清偿债务。
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充分反映了《企业破产法》破产与拯救相结合的宗旨,是现代企业破产法与传统企业破产法的重大差别,体现了现代企业破产法的社会价值取向,突出了《企业破产法》在公平保护债权人的前提下,对债务人进行积极挽救的立法目的。
重整制度的设置,就是要挽救企业的经济与社会价值,减轻社会损失。从重整制度的制度价值与目标来看, 可进入重整程序的企业应具有重建的希望。
“与国际惯例相比,本法对重整原因的规定有一特别之处在于:没有将‘具备重整希望’作为要件。在实践操作中,是否要考虑这一因素,仍值得商榷。” 我国法律对于重整程序开始的原因上,并未明确规定企业需具有重建的希望或挽救价值,但在终止重整程序的原因上, 表达了被重整企业应当有挽救价值的取向。
《企业破产法》第2条对于重整程序开始的原因规定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企业重整的原因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二是企业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上述条文中并未直接规定债务人须有重整希望。但第78条规定:“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或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债务人缺乏挽救可能性是终止重整程序的原因,由此可见,债务人应具有挽救的希望,才可对其开展重整程序,这也体现了重整制度通过帮助困境企业重生以维护其社会价值的目标。
法院审查重整申请时,应重视企业的挽救希望及重整价值。对于具有较高存续价值、社会价值的企业,适用重整程序可减少社会经济资源的浪费,平衡各方主体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房地产企业破产可侧重适用重整程序
当前,阻碍经济良性运行的负面因素与潜在风险仍然存在,经济下行压力明显,商事审判应注重防范和化解企业债务风险,挽救危困企业。
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有一定特殊性,具有债权人范围广泛、破产资产状况复杂、所涉法律关系复杂且相互交织、可能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社会资源浪费等特点。
从其核心资产看,房地产企业的资产大部分为期房或在建工程等不动产,资产变价受市场、政策等因素影响较大。
司法实践中,房地产企业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其资产将较长时间进入停工状态,在建房产变成烂尾楼,影响其变现价值或大幅贬值,破产清算评估、拍卖、变卖等程序所需时间较长,成本高,且资产变现困难,难以及时实现其合理价值,影响各方利害关系人权利的实现。
从实现房地产企业资产价值最大化的角度看,房地产企业作为资金密集型企业,破产的普遍性原因为流动资金链断裂,在房地产市场发展形势向好时,房地产企业所拥有的地产项目仍具有较高的营运价值,对房地产企业破产适用重整程序,通过融资筹集资金投入运营,解决企业流动资金短缺问题,可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从房地产企业利益关联方看,房地产企业房地开发资金大部分来源于银行贷款,企业破产将引发银行不良贷款大幅攀升,房地产企业破产涉及到建筑工程施工方等上下游企业、企业职工、购房者等众多当事人的权利,处置不当极易引发突发性群体事件,不利于社会秩序稳定。
从司法实践经验看,房地产企业若重整成功,债权人将获得较破产清算更高的清偿率,企业可获得再生继续存续,职工与企业之间、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关系可保持稳定,实现各方共赢。
从维护行业稳定、社会稳定的角度看,对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适用重整程序可视为较适用破产清算程序一种更优的选择。
依法清理“僵尸企业”,强化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助力经济转型升级。
能够重整的慎用清算,是否适用重整程序,法院应根据房地产企业具体情况考量其是否符合重整的法定情形,对于债权人数量较少、债务总额小、债权债务关系简单、适用清算程序社会影响不大的房地产破产企业或不符合重整适用范围、不满足重整适用条件、不具有重整希望的房地产破产企业,其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即使重整,处境仍比较艰难,应及时进行破产清算,避免适用重整后又再进入清算程序,造成资源浪费,损害债权人等的合法权益。
房开企业的重整价值如何凸显,重整的可行性如何规划,我们作为破产浪潮的见证者与参与者,将竭尽全力为企业提供全价值提升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