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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21日

企业破产重整时未执行合同问题

【发布时间:2023-09-24 21:48:28 】     【信息来源:破茧网】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8条共两款,规定了破产程序中未履行完毕合同的继续履行与解除问题。 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规定未履行完毕合同在破产程序中的解除规则;第二款“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规定未履行完毕合同在破产程序中的继续履行情形及其转化规则 。

企业破产重整时未执行合同的问题,涉及到合同解除或继续履行的情况。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管理人对在破产宣告时双方均未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履行或者解除的选择权。

对于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首先要看合同的具体类型。有三种情况:

  1. 破产企业负有履行义务但未履行的单务合同;
  2. 破产企业未履行但对方已履行的双务合同;
  3. 破产企业与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或虽已开始履行但均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

根据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对于前两种情势下之合同,破产清算组应解除而不应选择履行。因为继续履行无益于破产财产价值的维持,而且相对人履行完毕后,就处于一种不具有任何担保利益的一般债权人地位,应当与其他一般债权人一起平等地参与破产分配。

对于相对人负有义务的单务合同,或者双方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双务合同但破产人已履行完毕而相对人未履行的,应该不受破产宣告效力的影响,清算组对此只能请求相对人继续履行合同,该请求权行使的结果利益归属于破产财团。

对于双方均未履行或均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基于债务人陷入破产的事实以及法律往往赋予相对人一定的救济权的存在,在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时对双方当事人都可能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因而存在着如何平衡相对人与破产财产利益关系的问题。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建议阅读相关法律书籍或者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全面更准确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