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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20日

重整方案未通过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3-09-04 14:48:55 】     【信息来源:破茧网】
重整方案未通过法院可依破产企业法中的特定情形,强制批准通过重整计划。重整方案,是指为了维持债务人继续营业,由管理人或者债务人提出、债权人会议认可并经法院批准,以谋求债务人通过整顿获得重生并清理债权债务关系的方案。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和债务人所欠税款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一、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有什么区别?

破产清算与破产重整的区别是:

(一)二者申请条件不同,具体包括:

(1)申请原因有别。破产重整的前提是法人企业仍有挽救的希望,并获得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同意。

(2)申请时间不一。破产清算,以债务人已发生破产原因为前提,而重整申请则在债务人有发生破产原因的可能时即可提出。

(3)申请主体有所不同。破产清算的申请人只能是债务人和债权人,而破产重整的申请人既可以是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的股东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提出。

(二)二者过程不同,具体包括以下:

(1)参与破产清算与重整活动的主体不同。破产清算的主要是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2)管理人的职责有所不同。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管理人主要进行管理工作,而破产重整中管理人是对重整活动进行监督。

(3)重整企业可运用多种重整措施,达到恢复经营能力、清偿债务、避免破产的目的。重整的目的在于维持公司之事业而不限于公司本身,所以必要时还可采取解散原有公司,设立第二公司,或公司分立、与其他公司合并等方法。

(4)对担保物权的限制不同。别除权是基于担保物权及特别优先权之优先受偿权产生的,其就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和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一定的限制。限制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为保证债务人不因担保财产的执行而影响生产经营,无法进行重整挽救。

(5)重整程序具有强制性。法院可在保证反对者的优先权利和既得利益不受损害等法定条件下强制批准重整计划,以避免因部分利害关系人的反对而无法进行重整。

二、破产清算与破产重整的区别是什么呢

一、二者的申请要件不同:

(1)申请原因有别。

(2)申请时间不一。

(3)申请主体有所不同。

(4)申请材料要求不同。

二、破产清算与重整过程中的不同:

(1)参与破产清算与重整活动的主体不同。

(2)管理人的职责有所不同。

(3)对担保物权的限制不同。

(4)债务人的职权大小不同。

三、二者的目的不同。破产清算的目的是使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公平受偿,使破产企业归于消灭。破产重整的目的是使企业摆脱财务危机,重新获得营运能力。

四、债权人的权利能力不同。在重整程序中,法律明确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组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在破产清算程序下,基于破产清算程序对破产债权的强制消灭效力,在财产分配完毕后,也就随之终结破产程序,破产人所有未清偿的债务随之消灭,未申报债权人此时也不能在主张自己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