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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20日

国有企业破产重整的程序

【发布时间:2023-08-01 20:24:11 】     【信息来源:破茧网】

国有企业破产重整的程序与其他企业的破产重整程序类似,但也有一些特殊的程序和要求。国有企业破产重整的程序与一般企业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国有企业破产重整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 申请重整。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也可以由债权人会议或者股东大会等组织形式决定进行重整。

  2. 指定财产管理人。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向债务人指定的财产管理人发出指定通知。

  3. 召开债权人会议。法院应当在重整申请受理之日起30日内或者收到财产管理人推荐的债务人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4. 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会议按照债权性质分组,进行表决,重整计划草案应当经过各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占有表决权的各组债权人同意的数额之和应当达到法定最低限度。

  5. 提交法院审查。重整计划草案应当自提交之日起30日内,召集人和占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应当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6. 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自裁定之日起生效,并开始执行。

  7. 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的执行由管理人负责,管理人可以由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人员担任,也可以由企业外部的人员担任。

  8. 重整计划的监督。法院可以指派监督员对重整计划的执行进行监督,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

  9. 重整计划的终止。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应当向法院提交执行情况报告,并终止重整计划。如果重整计划未得到执行或者未得到完全执行,法院可以裁定终止重整计划。


在上述过程中,债务人和债权人需要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需要由法院进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