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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8日

梁某某个人破产重整案:深圳个人破产第一案提前执结的普遍性意义

【发布时间:2024-06-18 21:38:08 】     【信息来源:网络】
作者简介

刘胜军 
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 。
杜曦 
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投资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律师协会重整业务委员会副主任。

案情回放

深圳市民梁某某2018年选择蓝牙耳机市场创业,却一直无法获得稳定的客户资源,加上新冠疫情带来的影响,银行债务越背越多,无力偿还全部债务。2021年3月,梁某某向市中级法院申请个人破产。2021年5月,市中级法院受理本案。
法院审理查明,梁某某申报个人负债约75万元,在法院受理个人破产申请当日停止计息。梁某某创业失败后在一家公司担任结构工程师,月收入约2万元,并且具有较强的偿债意愿。法院同意梁某某适用重整程序,与债权人协商制定一份分期还款计划。根据法院裁定生效的重整计划,未来3年梁某某夫妻除每月用于基本生活的7000元,以及一些生产生活必需品作为豁免财产外,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如果梁某某不能执行重整计划,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2021年7月,市中级法院批准梁某某的个人破产重整计划。2023年6月,深圳破产法庭向梁某某送达民事裁定,裁定该案执行完毕,并依法免除其在重整计划载明的范围内未清偿债务。我国内地首宗个人破产案申请人梁某某因此获得“经济重生”。

案例评析


自《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个人破产条例》)施行以来,截至2023年12月,市中级法院共收到个人破产申请2273件,依法立案审查819件,裁定受理申请228件,审结个人破产案件184件,其中裁定批准重整计划115件。在《个人破产条例》实施满三周年的重要时刻,在经济和社会面临重大变革的关键节点,我们通过个人破产第一案来思考个人破产制度的真正价值,发掘其具有的普遍性意义与现实意义,探讨个人破产制度的不可或缺性。01
以个人破产制度作为个人债务处理出路是目前比较好的选择

我国是否需要设立个人破产制度作为解决个人债务的法律制度,社会各界的意见并不统一。反对意见认为,我国目前执行程序中对于自然人的终结执行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参与分配制度已经是个人破产制度的雏形;有的人则担忧,“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是我国长期沿袭的基本社会观念,个人破产制度与这些传统观念有冲突;而最大的质疑则是,个人破产制度将成为逃废债的通道。

目前,个人债务处理的执行程序有其局限性,造成大量“终结本次执行”案件(以下简称“终本案件”)风险。该程序并无法律依据,只是在执行结案和执行资源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不能处置的财产案件做出的一种结案方式。因为实务操作中难以区分终结执行和终结本次执行的界限,导致当事人异议不断,法院不得不屡屡恢复执行;五年内每半年查控财产,执行法官频繁更换,仅查找案卷就常常徒劳无功,执行法官疲于奔命;大量案件基本属于结而未结,了而未了。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曾专门成立“终本案件维护”团队,为终本案件配置“专职管家”。但是,严重的司法资源浪费和法官的胼胝之劳还是难以让相关方感到满意,执行难成为“老大难”,法院和法官只好不停地加大对债务人的“严惩”力度,以平和债权人的心态,债务人的诚实信用也不起作用,重压之下,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不得不开始逃债。
此外,自行协商程序左右为难。在笔者经办的个人破产重整案中,各方反馈的信息是,对于有偿还能力和诚信的债务人,债权人一分债务都不能少;对那些没有钱还不讲诚信的债务人,甚至连银行都不得不让三分。
毋庸置疑,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应当具有完善的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自然人破产是破产制度的起源,也应该是最终的出路。在市场经济发展到自然人全面商业化的今天,如果仍没有自然人消化债务、化解风险的法律途径,没有自然人创业的退出、再生法律制度,将严重影响经济生态的健康发展。
20世纪80年代,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因房地产崩盘导致个人负债大增,以致自杀的新闻层出不穷,黑恶势力气焰嚣张,对个人、家庭、社会、经济造成严重损害,最终用以解决个人巨额债务及其负面社会影响的就是个人破产制度。日本的个人破产案件在2002年达到峰值25328件,在人口仅4000万的韩国,个人破产案件最高峰时也达到59269件。因此,个人破产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工具,是解决个人债务问题的不二之选。

02
个人破产制度对保护债权人、拯救债务人、建立有序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梁某某个人破产案作为我国内地首宗个人破产案件、个人破产重整案顺利执行完毕,从个案彰显《个人破产条例》的实施是成功的。债权人本金全额受偿,债务人及其家人回归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成功修复了一个坏死的社会细胞。该案充分证明深圳个人破产制度最终有益于社会个体、各个市场主体,有益于社会安定和经济有序发展,是一项正面的、积极的、具有人文关怀的法律制度,对于加强破产保护法律文化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首先,该案例实现了破产制度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首要目标,让债权人的债权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