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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1日

个破案件结案信息【2023年(个130、个143)】

【发布时间:2024-06-18 21:22:51 】     【信息来源:网络】

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54号(个130)《公告》《民事裁定书》《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现就案件重整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黄靖娴

(二)相关司法文书: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54号(个130)《公告》;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54号(个130)之二《民事裁定书》;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54号(个130)《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

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54号(个130)《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

(三)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四)受理时间:2023年11月17日

(五)结案时间:2024年5月14日

二、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

(二)联系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车站路碧桂园湾区国际1栋2楼

(三)负责人:刘开坛

(四)联系人:袁沛良;联系电话:13556785950

三、解除限制消费行为

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54号(个130)《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14日决定:解除限制黄靖娴消费行为的决定。

四、重整计划主要内容

2024年5月1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54号(个130)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黄靖娴重整计划,并终结黄靖娴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黄靖娴重整计划主要内容为:

(一)债权调整方案。对普通债权预计本金总额362573.96元(包括已申报债权本金和未申报债权本金72695.75元)给予100%清偿。

(二)债务清偿方案。每次债务清偿间隔为3个月,清偿期为4年9个月(即57个月),其中:第1年累计清偿114563.72元,第2年累计清偿60144元,第3年累计清偿60144元,第4年累计清偿60144元,第5年累计清偿67578.24元。

(三)偿债资金来源。债务人偿债资金来源包括:1.现有的货币资金以及可预期的劳动报酬收入和可能的预期外收入;2.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他人向债务人偿还的借款。

(四)偿债资金归集及分配方式。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债务人应于每月25日前将偿债资金及时支付至管理人账户;现有的住房公积金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向法院申请一次性划扣至管理人账户;后续产生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将每12个月向法院申请划扣一次。偿债资金每季度向债权人分配一次。

(五)未申报债权的清偿款留存。1.对未申报的债权(含已申报但待确认的债权)预留的还款额度优先用于偿还已申报并获得确认的债权。如已申报并获得确认的债权提前获得清偿的,在债权本金清偿率达到100%时退出后续的分配。2.债权人在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补充申报,未申报债权补充申报并获得确认的,自获得确认时开始参与分配,每次可获得的受偿款项按照债权本金所占当次参与分配的债权本金总额之比例进行确定。3.未申报债权未执行完毕的提存。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已申报债权和补充申报债权已按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但未申报债权未执行完毕的,由债务人继续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执行的款项由管理人提存。

(六)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期为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4年9个月。如在此期限内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则执行期限至实际提前执行完毕之日。

五、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

重整计划由黄靖娴负责执行,破产管理人负责协助和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执行期间,黄靖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重整计划要求偿还债务;

(二)每月15日前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上月收入、支出以及债务清偿情况;

(三)需要离开深圳或者居住地的,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

(四)本人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动的,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

(五)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出境;

(六)配合人民法院、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开展监督检查及与破产程序有关的其他工作;

(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及《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i深圳”申报路径:下载或者打开“i深圳”APP→搜索“个人破产服务”→进入“个人破产登记申报”页面→点击“执行期申报”→进行信息申报。

相关信息可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ourt.gov.cn)、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查阅。

郑金茂(4405831982********)

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97号(个143)《公告》《民事裁定书》《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现就案件重整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郑金茂

(二)相关司法文书: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97号(个143)之二《公告》;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97号(个143)之二《民事裁定书》;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97号(个143)《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

(三)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四)受理时间:2023年12月13日

(五)结案时间:2024年4月18日

二、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

(二)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4026号田面城市大厦24楼

(三)负责人:陈燕

(四)联系人:陈燕、臧博文;联系电话:13360061943、13267065602

三、解除限制消费行为

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97号(个143)《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8日决定:解除限制郑金茂消费行为的决定。

四、法院裁定

2024年4月1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97号(个143)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郑金茂的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郑金茂提出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依法应当裁定终结重整程序。郑金茂破产管理人提出终结郑金茂个人破产重整程序的申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准许。破产重整程序终结后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恢复至破产申请受理前的状态,重整期间进行财产处置、费用支付有效。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裁定终结郑金茂的个人破产重整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