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法院2022年度优秀案例: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案
【发布时间:2024-01-28 10:02:17 】 【信息来源:破茧网】
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案
——首例证券公司市场化破产实务探索
关键词:证券公司 破产重整 市场化 法治化 府院联动
裁判要旨
某证券破产重整案作为新破产法实施后首例证券公司破产重整案,是沈阳中院在坚持以市场化、法治化为导向,借助政府、法院、监管机构多重合力,推动证券公司重整形成生动实践经验:首先,进入破产程序前,充分论证重整可行性,及时高效推进企业重整;其次,充分发挥府院联动的制度优势、合力共赢,高效协同推进破产重整程序;再次,积极引入专业机构辅助经营管理,强化管理人履职效能,维护企业经营稳定;最后,创设监管机构与法院同步审批机制,共同推进重整计划高效通过和实施。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八十六条
案件索引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1破申15号(2021年7月16日)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1破16-2号(2022年4月29日)
基本案情
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证券”)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从事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5年4月18日。公司业务范围涵盖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投资咨询等多个业务领域,是一家业务范围辐射全国,是一家全国规模的综合性券商。某证券因债券代持交易违约,造成重大经营风险,随时有可能产生涉众、跨行业、跨机构风险,公司陷入严重经营困境。2019年5月,因机构净资本及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监管规定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派出风险监控现场工作组,对某证券进行专项检查,并对某证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控。
2021年7月12日,债务人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重整条件为由,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申请破产重整。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证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具备重整原因,且具有重整必要性和可行性,某证券申请破产重整,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受理条件。
案件受理后,沈阳中院立即启动全国范围内竞争选任管理人,经市场化竞争方式择优选任,指定某律师(北京)事务所与北京某律师事务所担任联合管理人。
某证券风险爆发后,省、市政府高度重视,多次批示指导风险处置工作,各级相关部门多次召开协调会,研究落实稳定运行的具体措施。在辽宁省证监局和金融局的指导下,成立了某证券风险化解工作指导小组,同时成立了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辽宁省证监局、沈阳市金融局、财政局、国资委、公安局、网信办等单位为成员的某证券破产重整工作专班、某证券风险处置现场工作组积极论证破产重整可能性。
考虑到某证券债务主要来自债券交易业务产生的巨额亏损,业务资质齐全,业务发展潜力大,具备良好的重整价值和重整基础等因素,更从维持社会经济秩序稳定,防止系统性金融风险外溢的角度出发,经多方多次缜密细致地论证研判,最终确定,司法重整将最有利于解决某证券的债务困境与经营管理危机,是符合各方利益的最优选择。经债务人申请,沈阳中院组织听证会对某证券是否符合破产原因及重整可能性进行分析论证,经合议庭审查,2021年7月16日,沈阳中院裁定受理某证券破产重整一案。
着眼于金融机构“风险化解、新老划断”而非简单“解决债务危机”的目标,沈阳中院与现场工作组、工作专班共同指导管理人和债务人与意向投资人进行商谈,因监管机构对证券公司变更股东具有特殊要求,沈阳中院积极推动与监管机构的沟通联系,引导某证券寻找符合证券公司股东资格要求,同时具备恢复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的投资者。
为保障重整顺利进行,沈阳中院通过府院联动机制,与证监局、金融局、沈阳市政府等相关部门多次召开协调会,共同推进解决金融稳定、职工安置、社会维稳等难点问题。重整期间,继续保障证券经纪业务正常运行,维持存续业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统筹兼顾,调整各方利益,最大程度减少风险处置对市场的影响,维护地方金融秩序,确保金融市场和社会稳定。同时督促管理人注意提高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和透明度,保障债权人充分了解重整事项,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本案金融债权人债权金额占比超过95%,金融债权人与小额债权人债权数额差距悬殊的特点,沈阳中院督导管理人运用多元化债务清偿手段,针对各类债权人的不同诉求确定了特定金额下100%清偿及超额按比例清偿的债务清偿方式,提高了债权人的综合受偿率,以满足不同债权人的诉求,最大限度保护各类债权人的利益。
为推动重整成功,提高债权回收率,最大化实现债权人合法权益,沈阳中院督导管理人积极启动引进战略投资人工作,充分发挥某证券的牌照优势和属地优势,指导管理人对参与竞争性遴选的重整投资人进行反向尽调工作,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参与竞争的意向重整投资人进行考察和评选,确定重整投资人后,经多轮谈判协商,最终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裁判结果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9日作出(2021)辽01破16-2号裁定:一、批准《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整计划》;二、终止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整程序。
裁判理由
根据债权申报、确认情况及管理人的调查,某证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设立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另设立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
某证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以网络方式召开,普通债权组债权人以线上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资人组出资人会后提交书面直至表决票进行表决。
2022年4月15日,管理人向沈阳中院提出申请,称重整投资人已完成参与重整投资所需内部决策程序,某证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已通过。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向沈阳中院提请批准《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整计划》。另外,因重整计划涉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等事项,根据《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了批准变更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事项的申请。
沈阳中院审查后认为,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制作了重整计划草案,并依法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某证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在规定期限内召开。管理人在会议召开之前依法履行了通知义务,会上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债权人询问。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组通过情况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已通过。某证券重整计划内容完备,依据该重整计划中的债权受偿方案,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高于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债权受偿方案合法公平。重整计划经营方案制定详尽,具有可行性。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批准《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整程序。
案例注释
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实施以来,以司法重整方式化解证券公司金融风险的首例案件。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三大攻坚战”的重要举措,对深化供给侧机构性改革,稳定营商环境具有重要作用,其顺利推进及重整成功对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司法重整实践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典型案例。本案从受理至结案,沈阳中院始终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办案基本原则,有力维护了社会稳定、金融稳定、企业生产经营稳定。本案的成功办理,为推动破产审判工作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信息化,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公平清偿债务、促进优胜劣汰、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功能积累了生动实践经验,对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挽救危困企业,服务和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典型意义。某证券重整成功对于我市落实金融风险处置属地责任,维护金融稳定、修复区域金融生态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保护稀缺金融牌照资源,促进就业和维护地方税收、加强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构建区域性金融中心意义深远。
一、充分论证重整可行性,及时高效推进企业重整
某证券重大经营风险来源于债券代持交易违约,导致公司陷入严重经营困境的同时还伴随着产生涉众、跨行业、跨机构风险的可能。考虑到某证券债务主要来自债券交易业务产生的巨额亏损,业务资质齐全,业务发展潜力大,具备良好的重整价值和重整基础等因素,更从维持社会经济秩序稳定,防止系统性金融风险外溢的角度出发,经多方论证,最终确定,司法重整将最有利于解决某证券的债务困境与经营管理危机,是符合各方利益的最优选择。沈阳中院为实现债权人、债务人、社会多方利益共赢,在经多方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及时启动了某证券重整程序,高效推进某证券重整。
二、府院联动、合力共赢,高效协同推进破产重整程序
某证券风险爆发后,省、市政府高度重视,各级相关部门多次召开协调会,研究落实稳定运行的具体措施。在辽宁证监局和省金融局的指导下,成立了某证券风险化解工作指导小组,同时成立了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辽宁省证监局、沈阳市金融局、财政局、国资委、公安局、网信办等单位为成员的某证券破产重整工作专班、某证券风险处置现场工作组积极开展破产重整工作。
着眼于金融机构“风险化解、新老划断”而非简单“解决债务危机”的目标,沈阳中院与现场工作组、工作专班共同指导管理人和债务人与意向投资人进行商谈,因监管机构对证券公司变更股东具有特殊要求,沈阳中院积极推动与监管机构的沟通联系,引导某证券寻找符合证券公司股东资格要求,同时具备恢复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的投资者。
为保障重整顺利进行,沈阳中院通过“府院联动”的机制,与辽宁省证监局、金融局,沈阳市政府等相关部门多次召开协调会,共同推进解决金融稳定、职工安置、社会维稳等难点问题。重整期间,继续保障证券经纪业务正常运行,维持存续业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统筹兼顾,调整各方利益,最大程度减少风险处置对市场的影响,维护地方金融秩序,确保金融市场和社会稳定。同时督促管理人注意提高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和透明度,保障债权人充分了解重整事项,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监管机构全程参与,行业专家协同配合,维护经营稳定的同时快速推进重整成功
(一)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和应急处置管理,多部门协同沟通机制,有效防控风险。因证券公司涉及交易系统运维和大量中小投资者,维护系统运行稳定和防止风险外溢则成为破产重整维稳工作的重中之重。为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加强对重大事项的管理和应急处置,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沈阳中院督导管理人建立了重大事项报告和应急处置管理、多部门协调沟通机制。管理人与属地社区、公安、金融监管等多部门建立线上、线下沟通联结系统,并制定了完善《重大事项报告和应急处置管理办法》,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快速反应、有效应对”的原则,对破产重整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类风险做到积极有效防控。
(二)及时引入专业机构辅助经营,强化管理人员履职效能,维护企业经营稳定。鉴于某证券日常管理和处置极具专业性,为有序推进破产重整工作,更加科学、规范、专业地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延续风险监控期的运营模式,针对专业律师对于证券公司管理缺乏经验和有效监督手段的特点,沈阳中院创新性引入外部专业机构支持管理人工作,督导管理人聘请了一家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咨询服务专业机构,分别在信息系统运维、清算交付、财务费用支付管理、经济业务开展、资产管理及投资银行应急处理等方面派驻专业人员,对某证券管理活动提供日常审核和合理化建设,确保了某证券破产重整期间的经营稳定和安全。
(三)创设监管机构与法院同步审批机制,共同推进重整计划通过和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的相关规定,重整计划通过后,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因某证券重整计划涉及《证券法》第一百二三十二条规定的变更主要股东事项,管理人需向中国证监会提出批准变更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事项的申请。管理人依据《破产法》及《重整计划》安排,创设监管机构与法院同步审批方式,在向证监会提出批准变更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申请的同时向沈阳中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两申请同步审批,加快了重整流程,提高了重整效率,监管机构和人民法院协力推动重整计划通过和实施。
四、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参与权、监督权和知情权,遵循市场规则,尊重债权人意思自治
(一)信息披露对象和内容全覆盖。针对本案的特殊性和复杂程度,沈阳中院要求管理人对信息披露的对象全面覆盖,不留盲点,无论是金融机构债权人、小额敏感债权人还是战略重组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该公开的信息一律公开,避免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争议。对于案件进展信息、工作时间安排、权利保障方式等信息,只要不涉及审判秘密,一律向相关权利主体公开,杜绝暗箱操作。
(二)信息披露渠道和方式多元化。沈阳中院严格依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本案各类裁定书、决定书,申报债权、召开债权人会议公告,并全程督导管理人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向全体债权人依法公布召开债权人会议的通知、管理人工作报告、财产调查报告、重整计划草案等债权人参与重整程序所必须的各类文件。同时,管理人针对不同债权人或其他权利主体的特点,采取定期会议、邮件往来、信息简报、披露财务分析报告等多种方式向相关主体通报信息,信息披露的时效性和全面性得到有效保障。与此同时,对单个债权人的知情权予以充分保障,明确单个债权人有权查阅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须的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
(三)重大事项的决策贯彻债权人意思自治原则。针对本案主要债权人均为金融债权人的特点,沈阳中院督导管理人建立债权人参与渠道,搭建债权人沟通协调的平台,重要工作均在征求主要债权人意见基础上推动,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处理重整过程中战略投资人招募、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等重大事项的决策问题,保证主要债权人对破产重整工作的全程参与,特别是重整方案的竞谈工作,沈阳中院督导管理人在原有谈判成果的基础上并综合考虑各债权人的合理诉求,结合本案资产负债数据,搭建多版重整方案框架,由各意向重组方在此基础上分别制定重整方案,经过各类主要债权人对各意向重组方提交的重整方案进行综合分析和比对后,最终确定重整投资方案。
五、坚持市场导向,竞争选任联合管理人与战略投资人
(一)全国范围内竞争性选任管理人。重整程序启动后,沈阳中院立即启动在全国范围内公开竞争选任管理人程序,组建由沈阳中院、重整工作专班、现场工作组等成员组成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历经两轮全面评审,并听取债权人、债务人等利害关系人意见,坚持市场化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最终指定了与本案重整案件重大复杂程度相匹配的优质破产管理人,为促进本案重整成功奠定扎实基础。管理人结合企业重整价值,因病施治、强化重整和受偿方案多样化,维护企业的营运价值,恢复了企业的盈利能力,实现了困境企业拯救和多方共赢。
(二)市场化博弈引进实力战略投资人。为最终推动某证券重整成功,沈阳中院始终坚持通过引进战略投资人拓宽债务人企业融资渠道,对企业经营和资产进行良性重组,激发企业活力,实现各方共赢的工作思路,督导管理人积极开展引进战略投资人工作,在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充分利用前期谈判成果以及各方充分的协商谈判、竞争博弈,充分发挥各类债权人协商机制和尊重各利害关系人意思自治,积极推动各方快速高效达成共识。最终成功引进北京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某证券全资新股东,在重整计划执行期内投入人民币15亿元用于清偿某证券债务,促使某证券全面摆脱债务压力,有力保障重整计划草案的可执行性和未来企业恢复正常经营的能力。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某证券重整计划顺利获得法院批准。通过充分运用重整制度优势,尊重市场规律,通过重整程序各利害关系人的充分协商谈判和博弈,最终实现了多方共赢,实现了企业拯救和债务清理的重整制度目标和价值。运用多元化债务清偿手段,满足债权人多种偿债需求。针对通过按比例现金清偿的方式,共纾解47亿元债务,同时保障公司主体存续,全体在职员工共计303人的劳动合同将全部继续履行。实现了生产经营稳定、公司人员稳定、社会大局稳定与金融秩序稳定,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重整投资人将在重整完成后12个月内累计向某证券增资不少于20亿元,还将持续根据某证券未来经营情况和需要为其补充必要资金。力争通过本次破产重整,使某证券成为以金融科技为驱动,财富管理为特色的全国知名金融服务商,为辽沈地区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来源:辽宁法治报
——首例证券公司市场化破产实务探索
关键词:证券公司 破产重整 市场化 法治化 府院联动
裁判要旨
某证券破产重整案作为新破产法实施后首例证券公司破产重整案,是沈阳中院在坚持以市场化、法治化为导向,借助政府、法院、监管机构多重合力,推动证券公司重整形成生动实践经验:首先,进入破产程序前,充分论证重整可行性,及时高效推进企业重整;其次,充分发挥府院联动的制度优势、合力共赢,高效协同推进破产重整程序;再次,积极引入专业机构辅助经营管理,强化管理人履职效能,维护企业经营稳定;最后,创设监管机构与法院同步审批机制,共同推进重整计划高效通过和实施。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八十六条
案件索引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1破申15号(2021年7月16日)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1破16-2号(2022年4月29日)
基本案情
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证券”)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从事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5年4月18日。公司业务范围涵盖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投资咨询等多个业务领域,是一家业务范围辐射全国,是一家全国规模的综合性券商。某证券因债券代持交易违约,造成重大经营风险,随时有可能产生涉众、跨行业、跨机构风险,公司陷入严重经营困境。2019年5月,因机构净资本及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监管规定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派出风险监控现场工作组,对某证券进行专项检查,并对某证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控。
2021年7月12日,债务人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重整条件为由,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申请破产重整。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证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具备重整原因,且具有重整必要性和可行性,某证券申请破产重整,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受理条件。
案件受理后,沈阳中院立即启动全国范围内竞争选任管理人,经市场化竞争方式择优选任,指定某律师(北京)事务所与北京某律师事务所担任联合管理人。
某证券风险爆发后,省、市政府高度重视,多次批示指导风险处置工作,各级相关部门多次召开协调会,研究落实稳定运行的具体措施。在辽宁省证监局和金融局的指导下,成立了某证券风险化解工作指导小组,同时成立了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辽宁省证监局、沈阳市金融局、财政局、国资委、公安局、网信办等单位为成员的某证券破产重整工作专班、某证券风险处置现场工作组积极论证破产重整可能性。
考虑到某证券债务主要来自债券交易业务产生的巨额亏损,业务资质齐全,业务发展潜力大,具备良好的重整价值和重整基础等因素,更从维持社会经济秩序稳定,防止系统性金融风险外溢的角度出发,经多方多次缜密细致地论证研判,最终确定,司法重整将最有利于解决某证券的债务困境与经营管理危机,是符合各方利益的最优选择。经债务人申请,沈阳中院组织听证会对某证券是否符合破产原因及重整可能性进行分析论证,经合议庭审查,2021年7月16日,沈阳中院裁定受理某证券破产重整一案。
着眼于金融机构“风险化解、新老划断”而非简单“解决债务危机”的目标,沈阳中院与现场工作组、工作专班共同指导管理人和债务人与意向投资人进行商谈,因监管机构对证券公司变更股东具有特殊要求,沈阳中院积极推动与监管机构的沟通联系,引导某证券寻找符合证券公司股东资格要求,同时具备恢复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的投资者。
为保障重整顺利进行,沈阳中院通过府院联动机制,与证监局、金融局、沈阳市政府等相关部门多次召开协调会,共同推进解决金融稳定、职工安置、社会维稳等难点问题。重整期间,继续保障证券经纪业务正常运行,维持存续业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统筹兼顾,调整各方利益,最大程度减少风险处置对市场的影响,维护地方金融秩序,确保金融市场和社会稳定。同时督促管理人注意提高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和透明度,保障债权人充分了解重整事项,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本案金融债权人债权金额占比超过95%,金融债权人与小额债权人债权数额差距悬殊的特点,沈阳中院督导管理人运用多元化债务清偿手段,针对各类债权人的不同诉求确定了特定金额下100%清偿及超额按比例清偿的债务清偿方式,提高了债权人的综合受偿率,以满足不同债权人的诉求,最大限度保护各类债权人的利益。
为推动重整成功,提高债权回收率,最大化实现债权人合法权益,沈阳中院督导管理人积极启动引进战略投资人工作,充分发挥某证券的牌照优势和属地优势,指导管理人对参与竞争性遴选的重整投资人进行反向尽调工作,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参与竞争的意向重整投资人进行考察和评选,确定重整投资人后,经多轮谈判协商,最终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裁判结果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9日作出(2021)辽01破16-2号裁定:一、批准《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整计划》;二、终止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整程序。
裁判理由
根据债权申报、确认情况及管理人的调查,某证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设立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另设立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
某证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以网络方式召开,普通债权组债权人以线上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资人组出资人会后提交书面直至表决票进行表决。
2022年4月15日,管理人向沈阳中院提出申请,称重整投资人已完成参与重整投资所需内部决策程序,某证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已通过。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向沈阳中院提请批准《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整计划》。另外,因重整计划涉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等事项,根据《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了批准变更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事项的申请。
沈阳中院审查后认为,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制作了重整计划草案,并依法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某证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在规定期限内召开。管理人在会议召开之前依法履行了通知义务,会上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债权人询问。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组通过情况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已通过。某证券重整计划内容完备,依据该重整计划中的债权受偿方案,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高于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债权受偿方案合法公平。重整计划经营方案制定详尽,具有可行性。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批准《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整程序。
案例注释
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实施以来,以司法重整方式化解证券公司金融风险的首例案件。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三大攻坚战”的重要举措,对深化供给侧机构性改革,稳定营商环境具有重要作用,其顺利推进及重整成功对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司法重整实践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典型案例。本案从受理至结案,沈阳中院始终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办案基本原则,有力维护了社会稳定、金融稳定、企业生产经营稳定。本案的成功办理,为推动破产审判工作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信息化,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公平清偿债务、促进优胜劣汰、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功能积累了生动实践经验,对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挽救危困企业,服务和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典型意义。某证券重整成功对于我市落实金融风险处置属地责任,维护金融稳定、修复区域金融生态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保护稀缺金融牌照资源,促进就业和维护地方税收、加强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构建区域性金融中心意义深远。
一、充分论证重整可行性,及时高效推进企业重整
某证券重大经营风险来源于债券代持交易违约,导致公司陷入严重经营困境的同时还伴随着产生涉众、跨行业、跨机构风险的可能。考虑到某证券债务主要来自债券交易业务产生的巨额亏损,业务资质齐全,业务发展潜力大,具备良好的重整价值和重整基础等因素,更从维持社会经济秩序稳定,防止系统性金融风险外溢的角度出发,经多方论证,最终确定,司法重整将最有利于解决某证券的债务困境与经营管理危机,是符合各方利益的最优选择。沈阳中院为实现债权人、债务人、社会多方利益共赢,在经多方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及时启动了某证券重整程序,高效推进某证券重整。
二、府院联动、合力共赢,高效协同推进破产重整程序
某证券风险爆发后,省、市政府高度重视,各级相关部门多次召开协调会,研究落实稳定运行的具体措施。在辽宁证监局和省金融局的指导下,成立了某证券风险化解工作指导小组,同时成立了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辽宁省证监局、沈阳市金融局、财政局、国资委、公安局、网信办等单位为成员的某证券破产重整工作专班、某证券风险处置现场工作组积极开展破产重整工作。
着眼于金融机构“风险化解、新老划断”而非简单“解决债务危机”的目标,沈阳中院与现场工作组、工作专班共同指导管理人和债务人与意向投资人进行商谈,因监管机构对证券公司变更股东具有特殊要求,沈阳中院积极推动与监管机构的沟通联系,引导某证券寻找符合证券公司股东资格要求,同时具备恢复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的投资者。
为保障重整顺利进行,沈阳中院通过“府院联动”的机制,与辽宁省证监局、金融局,沈阳市政府等相关部门多次召开协调会,共同推进解决金融稳定、职工安置、社会维稳等难点问题。重整期间,继续保障证券经纪业务正常运行,维持存续业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统筹兼顾,调整各方利益,最大程度减少风险处置对市场的影响,维护地方金融秩序,确保金融市场和社会稳定。同时督促管理人注意提高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和透明度,保障债权人充分了解重整事项,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监管机构全程参与,行业专家协同配合,维护经营稳定的同时快速推进重整成功
(一)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和应急处置管理,多部门协同沟通机制,有效防控风险。因证券公司涉及交易系统运维和大量中小投资者,维护系统运行稳定和防止风险外溢则成为破产重整维稳工作的重中之重。为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加强对重大事项的管理和应急处置,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沈阳中院督导管理人建立了重大事项报告和应急处置管理、多部门协调沟通机制。管理人与属地社区、公安、金融监管等多部门建立线上、线下沟通联结系统,并制定了完善《重大事项报告和应急处置管理办法》,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快速反应、有效应对”的原则,对破产重整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类风险做到积极有效防控。
(二)及时引入专业机构辅助经营,强化管理人员履职效能,维护企业经营稳定。鉴于某证券日常管理和处置极具专业性,为有序推进破产重整工作,更加科学、规范、专业地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延续风险监控期的运营模式,针对专业律师对于证券公司管理缺乏经验和有效监督手段的特点,沈阳中院创新性引入外部专业机构支持管理人工作,督导管理人聘请了一家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咨询服务专业机构,分别在信息系统运维、清算交付、财务费用支付管理、经济业务开展、资产管理及投资银行应急处理等方面派驻专业人员,对某证券管理活动提供日常审核和合理化建设,确保了某证券破产重整期间的经营稳定和安全。
(三)创设监管机构与法院同步审批机制,共同推进重整计划通过和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的相关规定,重整计划通过后,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因某证券重整计划涉及《证券法》第一百二三十二条规定的变更主要股东事项,管理人需向中国证监会提出批准变更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事项的申请。管理人依据《破产法》及《重整计划》安排,创设监管机构与法院同步审批方式,在向证监会提出批准变更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申请的同时向沈阳中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两申请同步审批,加快了重整流程,提高了重整效率,监管机构和人民法院协力推动重整计划通过和实施。
四、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参与权、监督权和知情权,遵循市场规则,尊重债权人意思自治
(一)信息披露对象和内容全覆盖。针对本案的特殊性和复杂程度,沈阳中院要求管理人对信息披露的对象全面覆盖,不留盲点,无论是金融机构债权人、小额敏感债权人还是战略重组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该公开的信息一律公开,避免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争议。对于案件进展信息、工作时间安排、权利保障方式等信息,只要不涉及审判秘密,一律向相关权利主体公开,杜绝暗箱操作。
(二)信息披露渠道和方式多元化。沈阳中院严格依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本案各类裁定书、决定书,申报债权、召开债权人会议公告,并全程督导管理人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向全体债权人依法公布召开债权人会议的通知、管理人工作报告、财产调查报告、重整计划草案等债权人参与重整程序所必须的各类文件。同时,管理人针对不同债权人或其他权利主体的特点,采取定期会议、邮件往来、信息简报、披露财务分析报告等多种方式向相关主体通报信息,信息披露的时效性和全面性得到有效保障。与此同时,对单个债权人的知情权予以充分保障,明确单个债权人有权查阅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须的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
(三)重大事项的决策贯彻债权人意思自治原则。针对本案主要债权人均为金融债权人的特点,沈阳中院督导管理人建立债权人参与渠道,搭建债权人沟通协调的平台,重要工作均在征求主要债权人意见基础上推动,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处理重整过程中战略投资人招募、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等重大事项的决策问题,保证主要债权人对破产重整工作的全程参与,特别是重整方案的竞谈工作,沈阳中院督导管理人在原有谈判成果的基础上并综合考虑各债权人的合理诉求,结合本案资产负债数据,搭建多版重整方案框架,由各意向重组方在此基础上分别制定重整方案,经过各类主要债权人对各意向重组方提交的重整方案进行综合分析和比对后,最终确定重整投资方案。
五、坚持市场导向,竞争选任联合管理人与战略投资人
(一)全国范围内竞争性选任管理人。重整程序启动后,沈阳中院立即启动在全国范围内公开竞争选任管理人程序,组建由沈阳中院、重整工作专班、现场工作组等成员组成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历经两轮全面评审,并听取债权人、债务人等利害关系人意见,坚持市场化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最终指定了与本案重整案件重大复杂程度相匹配的优质破产管理人,为促进本案重整成功奠定扎实基础。管理人结合企业重整价值,因病施治、强化重整和受偿方案多样化,维护企业的营运价值,恢复了企业的盈利能力,实现了困境企业拯救和多方共赢。
(二)市场化博弈引进实力战略投资人。为最终推动某证券重整成功,沈阳中院始终坚持通过引进战略投资人拓宽债务人企业融资渠道,对企业经营和资产进行良性重组,激发企业活力,实现各方共赢的工作思路,督导管理人积极开展引进战略投资人工作,在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充分利用前期谈判成果以及各方充分的协商谈判、竞争博弈,充分发挥各类债权人协商机制和尊重各利害关系人意思自治,积极推动各方快速高效达成共识。最终成功引进北京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某证券全资新股东,在重整计划执行期内投入人民币15亿元用于清偿某证券债务,促使某证券全面摆脱债务压力,有力保障重整计划草案的可执行性和未来企业恢复正常经营的能力。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某证券重整计划顺利获得法院批准。通过充分运用重整制度优势,尊重市场规律,通过重整程序各利害关系人的充分协商谈判和博弈,最终实现了多方共赢,实现了企业拯救和债务清理的重整制度目标和价值。运用多元化债务清偿手段,满足债权人多种偿债需求。针对通过按比例现金清偿的方式,共纾解47亿元债务,同时保障公司主体存续,全体在职员工共计303人的劳动合同将全部继续履行。实现了生产经营稳定、公司人员稳定、社会大局稳定与金融秩序稳定,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重整投资人将在重整完成后12个月内累计向某证券增资不少于20亿元,还将持续根据某证券未来经营情况和需要为其补充必要资金。力争通过本次破产重整,使某证券成为以金融科技为驱动,财富管理为特色的全国知名金融服务商,为辽沈地区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来源:辽宁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