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创新案例:网络拍卖助力企业涅槃
【发布时间:2024-01-28 10:01:13 】 【信息来源:破茧网】
基本案情
苏州东恒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恒燃气)系一家具有燃气经营许可资质的企业,受为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提供保证担保的影响,加之经营不善,逐步陷入债务危机,自2018年8月起陆续被债权人诉至法院并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东恒燃气已具备破产原因但具有挽救价值,经引导和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将东恒燃气移送破产重整审查。2021年4月21日,吴江法院受理对东恒燃气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裁判结果
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后,经公开招募,某石化公司被确定为重整投资人,重整投资对价820万元。2021年9月30日,债权人会议通过非现场方式表决重整计划草案,因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职工债权人、税款债权人权益不作调整,故分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资人组表决通过,普通债权组虽有98.04%的债权人同意,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仅占21.5%,普通债权组未能表决通过。吴江法院指导管理人积极与不同意的债权人协商,债权人提出应通过网络拍卖的方式确定最终重整投资人及重整投资金额。在已有投资主体承诺托底,并经原重整投资人某石化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管理人在阿里拍卖破产强清平台对东恒燃气公司“重整投资人资格”进行公开拍卖,并于2021年11月23日以1390万元的价格成交。2021年11月26日,管理人根据拍卖结果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调整,再次提交普通债权组表决,后获该组100%通过。根据重整计划,31名职工获得全额清偿,近300名出租车司机的加气充值卡债权因普通债权分段清偿的安排亦获全额清偿。2021年12月6日,吴江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第七十二条: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典型意义
本案是在“执转破”工作中强化对有挽救价值企业的识别,直接移送破产重整审查,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思自治,慎重行使强制批准权,有效适用分段清偿保障民生债权,实现困境企业重生的典型案例。对于执行过程中具备破产原因但有挽救价值的企业法人,通过充分释明,引导申请执行人将案件直接移送破产重整审查,为企业再生创造空间。重整计划草案第一次表决未获通过后,指导管理人与债权人积极沟通,在征得原重整投资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清偿利益的情况下,通过网络拍卖方式重新确定重整投资人,最终获得各表决组全票通过。采用普通债权1万元以下部分全额清偿的分段清偿方式,使得近300名出租车司机的加气充值卡债权获得全额清偿,有效保障了民生稳定。
苏州东恒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恒燃气)系一家具有燃气经营许可资质的企业,受为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提供保证担保的影响,加之经营不善,逐步陷入债务危机,自2018年8月起陆续被债权人诉至法院并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东恒燃气已具备破产原因但具有挽救价值,经引导和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将东恒燃气移送破产重整审查。2021年4月21日,吴江法院受理对东恒燃气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裁判结果
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后,经公开招募,某石化公司被确定为重整投资人,重整投资对价820万元。2021年9月30日,债权人会议通过非现场方式表决重整计划草案,因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职工债权人、税款债权人权益不作调整,故分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资人组表决通过,普通债权组虽有98.04%的债权人同意,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仅占21.5%,普通债权组未能表决通过。吴江法院指导管理人积极与不同意的债权人协商,债权人提出应通过网络拍卖的方式确定最终重整投资人及重整投资金额。在已有投资主体承诺托底,并经原重整投资人某石化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管理人在阿里拍卖破产强清平台对东恒燃气公司“重整投资人资格”进行公开拍卖,并于2021年11月23日以1390万元的价格成交。2021年11月26日,管理人根据拍卖结果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调整,再次提交普通债权组表决,后获该组100%通过。根据重整计划,31名职工获得全额清偿,近300名出租车司机的加气充值卡债权因普通债权分段清偿的安排亦获全额清偿。2021年12月6日,吴江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第七十二条: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典型意义
本案是在“执转破”工作中强化对有挽救价值企业的识别,直接移送破产重整审查,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思自治,慎重行使强制批准权,有效适用分段清偿保障民生债权,实现困境企业重生的典型案例。对于执行过程中具备破产原因但有挽救价值的企业法人,通过充分释明,引导申请执行人将案件直接移送破产重整审查,为企业再生创造空间。重整计划草案第一次表决未获通过后,指导管理人与债权人积极沟通,在征得原重整投资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清偿利益的情况下,通过网络拍卖方式重新确定重整投资人,最终获得各表决组全票通过。采用普通债权1万元以下部分全额清偿的分段清偿方式,使得近300名出租车司机的加气充值卡债权获得全额清偿,有效保障了民生稳定。